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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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 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兵团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 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兵团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兵团本级,实行统一 筹

2、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发生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 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情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 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兵团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 机构进行追偿。笫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 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 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 葬费用后,

3、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 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 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兵团财政 部门按规定确认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批准核销:(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 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 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 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兵团实际情况,遵循账 销案存权存的原则,制定核销实施细则。第六章救助基金管理第二十

4、七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一经确定,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3年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兵团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不得用 于担保、出借、投资或者其他用途。第二十九条 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 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 行分账核算。第三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 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 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 理效率。组织开展救助基金信息系统业务培训,设立热

5、线电 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 申请。第三十一条 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 基金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 务会计报告报送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接受救助基金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 兵团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救助基 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第三十四条 兵团财政部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 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

6、 会公告。第三十五条 兵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 列支。第三十六条 兵团财政部门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 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财政部门可以变更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 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违规核销的;(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兵团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 本

7、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时依法从 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 由新疆银保监局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 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 推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

8、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 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 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 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 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9、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机构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兵团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个人使用)2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 付申请表(医疗机构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 付申请表(殡葬服务机构使用)3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 核结果告知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02_)号(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机动车驾驶人 (姓名)驾驶 (车牌号) 车辆(无交强

10、险/有交强险及保单号:)于年月_日_时分在(地点)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口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为受伤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垫付抢救费用,死亡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垫付丧葬费用。特此通知。交通警察:联系电话: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 年 月日抄送: (此处填写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名称) (个人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02_)号受 害 人 信 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户籍 所在地身份证号住址申 请

11、 人 信 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户籍 所在地身份证号住址垫付 类型口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 理由承诺事项申请人自愿承诺申请人(签名和捺指印):202年 月 日注:此表由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填写,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留存,一份交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 (202_)号受害人 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 信息姓名与受害 关系联系电话用关况 费相情费用构成已付费用情况当事人预付交强险赔付元元请付救用额 申垫抢费金人民币元(详见费用清单)大写:款疗构息 收医机信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申请 事由申请人

12、:202年 月 日兵团公安 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202年 月 日收款 医疗 机构 意见签字、盖章:202年 月 日兵团救助 基金管理 机构意见盖章:202年 月 日注:此表由医疗机构提供,一式三份,双面打印。一份医疗机构自留,一份交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印证材料 清单(附 后并粘贴)(1)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2)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文件(注:经办人应当系受害人的直系亲属, 如夫妻、子女、父母等);受伤人员身份证明;(4)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3、部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病例;(6)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明:抢救费用清单以受害人入院后72小时为限;费用清单及病例应加盖医院部门印 章。(殡葬服务机构使用)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 (202_)号亡员息 死人信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入院 时间一_年一月一日时分亡间 死时一_年一月一日一 _时一扮亡点 死地请息 申人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与当事电话人关系用关况 费相情费用构成已付至豆用情况当事人预付交强险赔付元Y元工付葬用额 申垫丧费金人民币元(详见费用清单)大写:款葬务构息 收殡服机信账户名称开户银行

14、账号申请 事由申请人:202年 月 日兵团公安 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农业机 械主管部 门意见盖章:202年 月 日款葬务构见 收殡服机意签字、盖章:202年 月 日兵团救 助基金 管理机 构意见盖章:202年 月 日第二章 救助基金职责分工第四条 成立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救助基金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立在兵团财政局。兵团各师市应参照兵团本级成立当地救助基金领导小 组。第五条 兵团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救助基金有关实施操作细则、工作指引;(二)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三)及时协调解决兵团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15、中 的问题;(四)研究商议救助基金管理重要事项;(五)定期通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六)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七)审议师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报送的需由兵团救助 基金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A)其他需兵团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第六条 兵团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兵团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 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规定 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或者 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作为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材单后, 证清附神 印料 并(1)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1)兵团公安机关

1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2)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文件(注:经办人应当系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如夫妻、子女、父母等);受伤人员身份证明;(4)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医疗机构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6)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明: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包括: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 等服务费用,费用清单应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印章。注:此表由殡葬服务机构提供,一式三份,双面打印。一份殡葬服务机构自留,一 份交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

17、机械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兵团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 (202_)号:(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申请人)受害人 L姓名)于年月日时在 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由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口抢救费用/口丧葬费用 元。经认真审核,申请口符合/不符合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拟口同意/口不同意垫付。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抄送: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年 月日第七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新疆银保监局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对救 助基金缴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保险

18、公司依法协助开 展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等工作。兵团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涉 及农业机械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抢救结束后及时出具抢救费用清 单,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兵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协助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办理殡葬事宜,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 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

19、相关救助基金垫付 费用的追偿工作。兵团法院部门负责依法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救 助基金追偿工作,指导兵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救助基 金相关诉讼案件。第八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 营管理,接受兵团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 职责:(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二)受理、审核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并 及时垫付;(三)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 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四)按规定履行核销程序;(五)代为保管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受益人不明 的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六)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定期向兵团救助基 金领导小组

20、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救助基金管理情 况报告;(七)定期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 追偿、核销情况。(A)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 用和管理有关政策;(九)承办兵团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兵团救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 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十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 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21、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第十一条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 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 比例幅度。按照“同区同政策”原则,兵团与自治区在此比例 幅度范围内共同确定全区具体提取比例,每年度在确定全区 提取比例的基础上,商定全区提取救助基金在兵团与自治区 之间的分配比例。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筹集采用封顶机制,救助基金累计 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 险保险费中提取。第十三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2、应当按照每年度 兵团确定的上缴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 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统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兵团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各师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 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 额划拨至兵团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资金,追偿所得依然归救助基金所有,按规定 转入兵团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救助基金通过银行存款及其他方式运作产生 的孳息滚入救助基金管理。第十七条 兵团财政部门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

23、法规的 规定及时拨付。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款转入兵团 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主动接受捐款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四章救助基金使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 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 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 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 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 金管理机

24、构及时垫付。对确需转院抢救的受害者,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抢救证 明,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仍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 构负责受理垫付。第二十一条 抢救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1 .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兵团救助基金 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出兵团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以下简称垫付通 知书)并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 用,可以向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以下简称垫付申请表), 并提供

25、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应向兵团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申请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 的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的抢救费用垫付 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 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兵团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 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医 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和申请人。救

26、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 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有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 .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三)及时垫付对以上符合垫付要求的情形,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 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兵团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垫付费用标准由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兵团 实际,参考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二条丧葬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

27、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 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兵团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向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兵团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二)受理审核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相关 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规 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负责该道路交通事故的 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申请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对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 .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救助基金

28、垫付情形;.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2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三)及时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 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 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 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殡葬 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就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问题发 生争议时,由兵团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具体垫付费用标准由兵团民政部门结合兵团实际,参考 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救助基金追偿与核销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细则垫付抢救费 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 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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