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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园宣传招贴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宣传招贴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5年4月24日)、广东 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7号、2013年4月10日)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招贴物,指大幅宣传横幅、广告、海报、墙报、招 贴画、启事等用来进行宣传用的物品。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从事宣传招贴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内容要求第四条宣传招贴物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宣传招贴活动,应当遵守法
2、律、行政法规。第五条宣传招贴物的内容、制作和悬挂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宣传招贴物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二)宣传招贴物的制作要整洁、规范、有序;(三)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方式应规范,悬挂要端正、美观;(四)张贴、悬挂期间,悬挂单位要保持宣传品整洁、美观,活动结束后及 时清理、摘除。(五)配合学生单项活动的横幅只在活动当天的活动现场周围悬挂,活动结 束后立即拆除;各社团、二级学院活动的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的时间不得超过 3天;配合全校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张贴、悬挂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张贴、悬挂时间的,应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备案。(六)宣传招贴地方的设置规划,由党委宣
3、传部统一确定。各单位按照要求 提出申请,报请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按审批后确定的宣传招贴物数目、内容、 以及张贴、悬挂的时间、地点等执行,不得在规定范围之外进行宣传招贴。第六条 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公共区域,只能张贴、悬挂以下内容的 宣传招贴物:(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 节、国庆节等)的宣传招贴物;(二)为配合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三)为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宣传招贴物;(四)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激励广大师生奋发向上的公益性宣 传招贴物。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张贴、悬挂在校园主干道、主建筑等主要 公共区域:(-)未经审核审
4、批或在非规范性位置悬挂的宣传招贴物;(二)校内外经营单位的商业性宣传招贴物;(三)答谢活动赞助单位或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祝贺性的广告宣传招贴物;第八条宣传招贴物内容应当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促进校园文化的发 展,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宣传招贴:(一)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 军歌;(二)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四)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五)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六)损害学校的荣誉和师生的身心健
5、康,损害校容校貌;(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宣传招贴物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师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张贴、悬挂宣传招贴物的管理,加强对相 关人员的教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一)各单位有关活动的宣传招贴物,由本单位负责审查、核准并签字、盖 章;(二)学生组织举办的宣传招贴物,由学院团委或学生处负责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三)与校内各部门有业务联系的校外单位的非商业性宣传招贴物,由校内 相关联系部门审查、核准并签字、盖章。第十一条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宣传招贴活动,在经各单位负责人审 查、核准并签字、盖章后,提前3个
6、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 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贴宣传活动;未经审批擅自进 行宣传招贴的,由后勤部门按规定拆除,情形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利用宣传招贴进行非法活动的,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10月29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宣传招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宣传招贴申请表申请单位:活动全称宣传内容口文字口图片口影像招贴内容招贴时间年月日 至年月日招贴位置经办人姓 名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主办单位意见(盖章)签名:年 月日宣传部意见(盖章)签名:年 月 日备 注请申请单位在招贴时间前3个工作日将本表(一式两份)填 妥交至党委宣传部审批(行政楼五楼506室。联系电话:),否则 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新闻通稿,请发至。申请人签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