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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通用5篇)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1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 知(发改能源20某某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 电话:(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4 .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
2、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 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 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 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5 .举报内容(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 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的。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
3、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8 .奖励举报人员: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 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 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12.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 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
4、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 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 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2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对师生生命健康和学校 公私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本制度。1、学校的安全领导导小组必须定期、随时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学校安全 工作,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漏洞责 令限期整改。2、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自己所发现的校园及周 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报告隐患的情况,在班级量 化或教师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报告的重大隐患,由校委会决定给予
5、奖 励。3、总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导处、安全带班领导要经常巡视校园及周边 环境;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好自己职责,发现 隐患要及时排除或报告学校,对于大意失职或发现隐患视而不见造成事故,按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4、学校的文明礼仪监督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外生活活动的监督,对违 反交通规则的,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农用车、超载车的、打闹、下河玩水洗澡 的,爬高上低到危险地方的,把危险物品、刀具带进校园的学生要及时向团委 举报。5、学校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 视察现场,排除隐患或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 奖励的依据
6、。对于大意、失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3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 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 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 的缺陷。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
7、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 患。三、举报形式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 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四、奖励标准及办法: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 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 定。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 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
8、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杳,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 宓 tXj o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 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 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责任。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4为了充分发挥广大
9、人民群众对校车安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校车运 行,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受理内容1、校车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的;2、校车没有按规定停靠站点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的;3、校车驾驶员存在身体、心理不健康现象的;4、校车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校车行为的;5、校车驾驶员存在态度恶劣、打骂学生行为的;6、校车驾驶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驾车的;7、校车出现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8、校车接送学生时无随车照管理员跟车的;9、校车未按核定线路行驶的;10、无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的;H、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非营运车辆等未获校车
10、许可运载学生的。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县校 车办、县交警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三、举报受理1、对于举报情况,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3、对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向相关领导反映、及时处理。四、举报处理相关部门接到校车违规举报,必须按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对一般举 报情况在当天内处理完毕,对情况特别严重,事故隐患较大的举报,争取在最 短的时间内处理、整改完毕。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11、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 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 校车。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 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 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 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 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
12、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 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 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 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 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 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 制定。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 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
13、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 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 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 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 准。生
14、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 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 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 交通企业,以
15、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 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 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 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 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 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 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 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 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