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类政府下发所得税新政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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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 得 税 新 政 文 件 汇 编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 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 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 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

2、, 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 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 息库的企业。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 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

3、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 类,满分100分。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 评价。A. 30% (含)以上(20分)B. 25% (含)-30% (16 分)C. 20% (含)-25% ( 12 分)D. 15% (含)20%(8分)E. 10% (含)15%(4分)F. 10%以下(0分)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 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4、6% (含)以上(50分)B. 5% (含)6% ( 40 分)C. 4% (含)-5% (30 分)D. 3% (含)-4% ( 20 分).2%(含)-3%(10分)F. 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 30% (含)以上(50分)B. 25% (含)-30% (40 分)C. 20% (含)25%(30分)D. 15% (含)20%(20分)E. 10% (含)-15% (10分)F. 10%以下(0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 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5、。A. 1项及以上I类知识产权(30分)B. 4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24分)C. 3项H类知识产权(18分)D. 2项n类知识产权(12分)E.1项n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 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6、创新活动,以及专门 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 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 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三尬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 物品种、国

7、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I类评 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n类评价。(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 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 位前五名。(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第三章信息填报与登i己入库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 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

8、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 业信息表(附件)。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 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 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第十二条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 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

9、业条件进行自主 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 办理。第十三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 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第十四条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 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第十五条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

10、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 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 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

11、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 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 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 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

12、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 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 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 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 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

13、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 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 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 用的,

14、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 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 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 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 扣除。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 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5、(-)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 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 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 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

16、资料翻译费、专家 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七、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 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 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企业开

17、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 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 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

18、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 (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目录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4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6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7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9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1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7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3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

19、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38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44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46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49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51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5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57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58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问题的通知60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3

20、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7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 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 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

21、按照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 式处理: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 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 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氏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22、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 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 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 业;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

23、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 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 于 20%。(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直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

24、5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 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 低于50% ;3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

25、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 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 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的规定执 行。(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 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

26、销售收入指标, 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 累计计算。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 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 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计算。(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

27、合伙人、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 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 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收征 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

28、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 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 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试点政策。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 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 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 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 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 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 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30、。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 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 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 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 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 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

31、试制的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 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 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 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 扣除。(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

32、已计入研发费 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 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 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 扣除。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 计和计算方

33、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 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 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 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4、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 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 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76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81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85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七、其他事项(-)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 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

35、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 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 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 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 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本

36、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 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 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 (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 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

37、下:一、税收试点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 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 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 式处理: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 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

38、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氏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 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 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

39、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 业;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 人数不低于3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

40、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 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 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不

41、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 低于50% ;3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 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执行。(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 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

42、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 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 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 累计计算。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 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才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

4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计算。(四)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 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 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

44、收征 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 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 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 试点政策。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 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

45、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 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 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日期算起。(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 额合计的比例。(三

46、)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 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 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数=(月初数十月末数)-2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二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 12(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 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

47、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 企业。二、备案程序和资料(-)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 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 相关证明材料;3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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