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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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 汇 总 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法 律 关 系 一、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概 念 和 设 立 1.概 念: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某 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2.组 成:项 目 经 理 部 是 由 一 个 项 目 经 理 与 技 术、生 产、材 料、成 本 等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是 一 次 性 的 具 有 弹 性 的 现 场 生 产 组 织 机 构。3.应 用:对 于 大 中 型 施 工 项 目,

2、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经 理 部;小 型 施 工 项 目,可 以 由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适 当 的 管 理 方 式。4.属 性: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而 是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而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的 下 属 机 构。5.项 目 经 理:项 目 经 理 根 据 企 业 法 人 的 授 权,组 织 和 领 导 本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全 面 工 作。二、项 目 经 理 是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上 的 管 理 者 1.

3、企 业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其 职 务 行 为 可 以 代 表 企 业 法 人。2.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是 受 企 业 法 人 的 委 派,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的 项 目 管 理 者,是 一 种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的 岗 位 职 务。【习 题 1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真 题 2014A.项 目 经 理 的 权 利 来 自 于 企 业 法 人 的 授 权 B.施 工 项 目 可 以 没 有 经 理 C.项 目 经 理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D.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4、的 材 料 款 项 未 及 时 支 付,材 料 供 应 商 应 以 项 目 经 理 为 被 告 进 行 起 诉【答 案】A【解 析】A 正 确,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是 受 企 业 法 人 的 委 派,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的 项 目 管 理 者,是 一 种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的 岗 位 职 务。B 错 误,在 每 个 施 工 项 目 上 必 须 有 一 个 经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的 项 目 经 理。C 错 误,由 于 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无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所 以,项 目 经

5、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将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D 错 误,项 目 经 理 签 字 的 材 料 款,如 果 不 按 时 支 付,材 料 供 应 商 应 当 以 施 工 企 业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三、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 1.由 于 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无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2.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将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如:项 目 经 理 部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施 工 任 务,则 应 由 施 工

6、企 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如:项 目 经 理 签 字 的 材 料 款,如 果 不 按 时 支 付,材 料 供 应 商 应 当 以 施 工 企 业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习 题 2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部 及 其 行 为 法 律 后 果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真 题 2015A.其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项 目 经 理 承 担 B.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C.是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某 项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 D.其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项 目 经 理 部 承 担 E.其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7、企 业 法 人 承 担【答 案】BCE【解 析】项 目 经 理 部 施 工 企 业 为 完 成 某 项 施 工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不 是 法 人,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B C 正 确。A D 错 误,E 正 确,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习 题 3】关 于 施 工 企 业 法 人 与 项 目 经 理 部 法 律 关 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项 目 经 理 部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B.项 目 经 理 是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8、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管 理 者 C.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其 自 己 承 担 D.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常 设 机 构【答 案】B【解 析】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为 了 完 成 某 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而 设 立 的 组 织。项 目 经 理 部 是 由 一 个 项 目 经 理 与 技 术、生 产、材 料、成 本 等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是 一 次 性 的 具 有 弹 性 的 现 场 生 产 组 织 机 构。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而 是 施 工

9、 企 业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而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的 下 属 机 构。项 目 经 理 根 据 企 业 法 人 的 授 权,组 织 和 领 导 本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全 面 工 作。【习 题 4 关 于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项 目 经 理 经 施 工 企 业 授 权 管 理 施 工 项 目 B.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下 属 机 构 C.项 目 经 理 部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D.项 目 经 理 部 自 行 承 担 施 工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E.项 目 经

10、理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内 部 岗 位【答 案】ABE【解 析】A 正 确,项 目 经 理 是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上 的 管 理 者。B 正 确,C 错 误,项 目 经 理 部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而 是 施 工 企 业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而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的 下 属 机 构,项 目 经 理 根 据 企 业 法 人 的 授 权,组 织 和 领 导 本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全 面 工 作。D 错 误,由 于 项 目 经 理 不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无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所

11、以,项 目 经 理 部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将 由 企 业 法 人 承 担。E 正 确,施 工 企 业 的 项 目 经 理,是 受 企 业 法 人 的 委 派,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全 面 负 责 得 项 目 管 理 者,是 一 种 施 工 企 业 内 部 的 岗 位 职 务。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法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新)1.依 法 成 立(合 法);2.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住 所、财 产 或 者 经 费(名、人、地、钱)。3.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责 任)。4

12、.有 法 定 代 表 人。【习 题 14】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有()。A.依 法 成 立 B.有 法 定 代 表 人 C.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D.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E.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无 限 民 事 责 任【答 案】ABCD【解 析】法 人 成 立 的 条 件:1.依 法 成 立。2.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住 所、财 产 或 者 经 费。3.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4.有 法 定 代 表 人。E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不 要 求 是 无 限 责 任。【习 题 15】下

13、列 主 体 中,属 于 法 人 的 是()。【真 题 2017A.某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部 B.某 施 工 企 业 分 公 司 C.某 大 学 建 筑 学 院 D.某 乡 人 民 政 府【答 案】D【解 析】A、B、C 皆 错 误,施 工 企 业 项 目 部、企 业 分 公 司、大 学 的 二 级 学 院 均 不 是 法 人,上 述 主 体 都 不 完 全 具 备 法 人 的 特 征,都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这 是 分 辨 是 不 是 法 人 的 核 心 特 征。【习 题 16】下 列 关 于 法 人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法

14、 人 可 以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B.法 人 名 称 是 法 人 相 互 区 别 的 标 志 和 法 人 活 动 使 用 的 代 号 C.法 人 的 场 所 与 法 律 管 辖 权 无 关 D.法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由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担【答 案】B【解 析】法 人 成 立 的 条 件:1.依 法 成 立。2.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住 所、财 产 或 者 经 费。3.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4.有 法 定 代 表 人。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 一、法 的 形 式 法 的 形

15、 式 是 指 法 律 创 建 方 式 和 外 部 表 现 形 式,具 体 可 以 分 为 以 下 7 类,见 表 1Z301010-2.法 的 形 式 的 分 类 序 号 名 称 制 定 主 体 公 布 主 体 形 式 1 宪 法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依 照 特 别 程 序 制 定 宪 法 2法 律(狭 义 的 法 律)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主 席 令 XX法 3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总 理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XX条 例 4地 方 性 日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省 级)人

16、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含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地 方 XX条 例 5部 门 规 章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员 会、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国 务 院 直 属 单 位)部 门 首 长 签 署 XX规 定、XX办 法、XX实 施 细 则 6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和 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政 府 省 长 或 者 自 治 区 主 席 或 市 长 签 署 命 令 地 方

17、XX规 定、地 方 XX办 法、地 方 XX实 施 细 则 7国 际 条 约 11_ J【习 题 3 下 列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中,由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是()【真 题 2010A.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B.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C.安 全 生 产 法D.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答 案】B【解 析】根 据 立 法 法,法 律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制 定,行 政 法 规 由 国 务 院 制 定,部 门 规 章 由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制 定。【习 题 4 下 列 法 规

18、 中,属 于 部 门 规 章 的 是()。【真 题 2015A.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B.北 京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C.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规 定 D.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答 案】D【解 析】部 门 规 章 的 事 项 应 当 属 于 执 行 法 律 或 者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决 定、命 令 的 事 项,其 名 称 可 以 是 规 定、办 法、实 施 细 则”等,选 项 A 是 行 政 法 规;选 项 B C是 地 方 性 法 规;选 项 D 是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部

19、 门 规 章。【习 题 5】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所 属 的 法 的 形 式 是()。【真 题 2013 A.法 律 B彳 亍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法 规 D.部 门 规 章【答 案】D【解 析】法 的 形 式。工 程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属 于 部 门 规 章。下 列 事 项 只 能 制 定 法 律:1.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国 权)2.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人 民 政 府、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产 生、组 织 和 职 权;(公 权)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20、、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族)4.犯 罪 和 刑 罚;(罪)5.对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处 罚;(人 身)6.税 种 的 设 立、税 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制 度;(税)7.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私 财 产)8.民 事 基 本 制 度;(民 事)9.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以 及 财 政、海 关、金 融 和 外 面 的 基 本 制 度;(经 济)10.诉 讼 和 仲 裁 制 度;(诉 讼)11.必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21、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 的 其 他 事 项。(其 他)【习 题 6 根 据 2 0 1 5年 立 法 法 的 最 新 修 改,下 列 事 项 只 能 制 定 法 律 的 有().A.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B.犯 罪 和 刑 罚 C.税 收 基 本 制 度 D彳 亍 政 基 本 制 度 E.限 制 财 产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和 处 罚【答 案】ABC【解 析】立 法 法 规 定,只 能 制 定 法 律 的 有:(1)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2)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人 民 政 府、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产 生、组 织 和 职

22、权;(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4)犯 罪 和 刑 罚;(5)对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处 罚;(6)税 种 的 设 立、税 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制 度;(7)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8)民 事 基 本 制 度;(9)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以 及 财 政、海 关、金 融 和 外 面 的 基 本 制 度;(10)诉 讼 和 仲 裁 制 度;Q1)必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23、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 的 其 他 事 项。【习 题 7 根 据 立 法 法,下 列 事 项 中 必 须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是()。A.税 率 的 确 定 B.环 境 保 护 C.历 史 文 化 保 护 D.增 加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条 件【答 案】A【解 析】依 照 2015年 3 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以 下 简 称 立 法 法)的 规 定,下 列 事 项 只 能 制 定 法 律:Q)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2)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人 民 政 府、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产 生、

24、组 织 和 职 权;(3)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4)犯 罪 和 刑 罚;(5)对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处 罚;税 种 的 设 立、税 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制 度;(7)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征 用;(8)民 事 基 本 制 度;(9)基 本 经 济 制 度 以 及 财 政、海 关、金 融 和 外 贸 的 基 本 制 度;(10)诉 讼 和 仲 裁 制 度;(11)必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25、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 的 其 他 事 项。故 A 正 确。二、法 的 效 力 层 级(一)宪 法 至 上(二)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如 安 全 生 产 法 优 于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习 题 8】关 于 上 位 法 与 下 位 法 法 律 效 力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真 题 2017A.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高 于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 B.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高 于 建 筑 法 C.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高 于 外 商 投 资 建 筑 业 企 业 管 理

26、规 定 D.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高 于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答 案】A【解 析】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法 律 的 效 力 是 仅 次 于 宪 法 而 高 于 其 他 法 的 形 式。行 政 法 规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律 效 力 仅 次 于 宪 法 和 法 律,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效 力,高 于 本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省、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效 力,高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27、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章。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依 法 对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作 变 通 规 定 的,在 本 自 治 地 方 适 用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的 规 定。经 济 特 区 法 规 根 据 授 权 对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作 变 通 规 定 的,在 本 经 济 特 区 适 用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的 规 定。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具 有 同 等 效 力,在 各 自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施 行。【习 题 9】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28、 例 的 直 接 上 位 法 立 法 依 据 是()。【真 题 2011A.安 全 生 产 法 B.宪 法 C.建 筑 法 D.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答 案】A【解 析】本 题 可 结 合 第 一 章 内 容 理 解。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第 一 条 规 定:为 了 严 格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条 件,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三)特 别 法 优 于 一 般 法(如 招 标 投 标 法

29、 优 于 合 同 法)(四)新 法 优 于 旧 法(如 物 权 法 优 于 担 保 法)(五)需 要 由 有 关 机 关 裁 决 适 用 的 特 殊 情 况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制 定 机 关 裁 决)行 政 法 规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制 定 机 关 裁 决)地 方 性 法

30、 规、规 章 之 间 不 一 致 时,由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的 权 限 作 出 裁 决:Q)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制 定 机 关 裁 决)(2)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国 务 院 认 为 应 当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规 定;认 为 应 当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31、 的,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家 长 裁 判 制)(3)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根 据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上 级 机 关 裁 决)【注:特 殊 情 况(总 结 3 个 原 则):(1)制 定 机 关 裁 决;(2)共 同 的 上 级 机 关 裁 决;(3)家 长 裁 判 制 概

32、 念。】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法 律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 法 律 体 系 也 称 法 的 体 系,是 由 一 个 国 家 现 行 的 各 个 部 门 法 构 成 的 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根 据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性 质 不 同,可 以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部 门 法,部 门 法 又 称 法 律 部 门,具 体 划 分 见 表 lZ3 0 1 0 1 0-lo法 律 部 门 的 分 类 表 1Z301010-1序 号 名 称 属 性 内 容 1 宪 法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组 织 法、选 举 法、国 籍 法、民 族 区 域 自

33、治 法 民 法: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商 法:调 整 市 场 经 济 关 系 中 商 人 及 其 民 商 民 法 总 则、合 同 法、物 权 法、侵 权 责 任 法、公 司 2 商 事 活 动;法 法、招 标 投 标 法 我 国 采 用 的 是 民 商 合 一 的 立 法 模 式,商 法 被 认 为 是 民 法 的 特 别 法 和 组 成 部 分。行 政 调 整 行 政 主 体 与 行 政 相 对 人、行 3行 政 处 罚 法、行 政 复 议 法、行 政 许 可 法、建 筑 法 法 政 主 体 内 部 之 间;经 济 调 整 在 国 家 协 调、干

34、 预 经 济 运 行 的 经 4标 准 化 法、节 约 能 源 法、政 府 采 购 法、反 垄 断 法 法 济 关 系;社 会 调 整 劳 动 关 系、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残 疾 人 保 障 法、矿 山 安 全 法、劳 动 法、职 业 病 防 5法 关 系;治 法、安 全 生 产 法、劳 动 合 同 法 6 刑 法 犯 罪、刑 罚 诉 讼 程 序 法:民 事 诉 讼 法、刑 事 诉 讼 法、行 政 诉 程 序 7 规 范 诉 讼 程 序 讼 法 法非 诉 讼 程 序 法:仲 裁 法【习 题 1 在 同 一 法 律 体 系 中,根 据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原 则 制 定 的

35、同 类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是()。【真 题 2017A法 律 形 式 B.法 律 部 门 C.法 律 规 章 D.法 律 制 度【答 案】B【解 析】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中,根 据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性 质 不 同,可 以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部 门 法。部 门 法 又 称 法 律 部 门,是 根 据 一 定 标 准、原 则 所 制 定 的 同 类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习 题 2】下 列 已 经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中,不 属 于 宪 法 部 门 法 范 畴 的 是()o【真 题 2013】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36、 织 法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D.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答 案】C【解 析】宪 法 相 关 法,是 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组 织 法、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组 织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37、 治 法 等 法 律。C 选 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属 于 经 济 法 律 部 门 范 畴。一 建 工 程 法 规 重 点 解 析:土 地 所 有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一、土 地 所 有 权 1.概 念:土 地 所 有 权 是 国 家 或 农 民 集 体 依 法 对 归 其 所 有 的 土 地 所 享 有 的 具 有 支 配 性 和 绝 对 性 的 权 利。2.制 度:Q)我 国 实 行 土 地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全 民 所 有 即 国 家 所 有 土 地 的 所

38、 有 权 由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由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承 包 经 营,从 事 种 植 业、林 业、畜 牧 业、渔 业 生 产。(2)国 家 实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国 家 编 制 土 地 用 总 体 规 划,规 定 土 地 用 途,将 土 地 分 为 农 用 地、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严 格 限 制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控 制 建 设 用 地 总 量,对 耕 地 实 行 特 殊 保 护。(3)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39、 土 地,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自 留 山,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具 体 见 表 lZ301040-2o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分 类 表 1Z301040-2国 家 所 有 城 市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土 地 所 有 权 相 对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属 于 集 集 体 所 有 体 所 有。绝 对 宅 基 地、自 留 地、自 留 山,属 于 集 体 所 有。【习 题 1】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40、 用 者 依 法 对 土 地 享 有 的 权 利 不 包 括()。【真 题 2012A.占 有 权 B.使 用 权 C.收 益 权D.所 有 权【答 案】D【解 析】土 地 所 有 权 是 国 家 或 农 民 集 体 依 法 对 归 其 所 有 的 土 地 所 享 有 的 具 有 支 配 性 和 绝 对 性 的 权 利。国 家 所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由 国 务 院 代 表 国 家 行 使。因 此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者 不 享 有 土 地 所 有 权。【习 题 2 关 于 土 地 权 属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A.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归 国 家 所 有 B.自

41、留 地 归 集 体 所 有 C.城 市 市 区 土 地 归 国 家 所 有 D.农 村 土 地 均 归 集 体 所 有 E.宅 基 地 归 农 民 个 人 所 有【答 案】BC【解 析】A 错 误,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除 由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B 正 确,E 错 误,宅 基 姗 口 自 留 地、自 留 山,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C 正 确,城 市 市 区 的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D 错 误,错 在 均 字,因 为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除 外。二、建 设 用 地 使

42、 用 权(一)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概 念 1.概 念: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因 建 造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而 使 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权 利。2.形 式: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上,不 包 括 集 体 所 有 的 农 村 土 地。3.用 途:取 得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后,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对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享 有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有 权 利 用 该 土 地 建 造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43、 施。(二)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设 立 1.设 立 范 围: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土 地 的 地 表、地 上 或 者 地 下 分 别 设 立。新 设 立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不 得 损 害 已 设 立 的 用 益 物 权。2.设 立 方 式: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可 以 采 取 出 让 或 者 划 拨 等 方 式。【注:转 让 不 是 设 立 方 式】3.登 记: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登 记 机 构

44、 应 当 向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证 书。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应 当 合理 利 用 土 地,不 得 改 变 土 地 用 途;需 要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应 当 依 法 经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注: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需 要 登 记】【习 题 3 根 据 物 权 法,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属 于()【真 题 2010A.所 有 权 B.用 益 物 权 C.担 保 物 权 D.留 置 权【答 案】B【解 析】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用 益 物 权,指 当 事 人 依 据 法 律 规

45、定,用 益 物 权 人 队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动 产,依 法 享 有 的 占 有、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担 保 物 权 是 指 担 保 物 权 人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视 线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依 法 享 有 就 担 保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所 有 权,是 指 所 有 人 对 自 己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依 法 享 有 占 有、使 用、收 益、处 分 的 权 利。【习 题 4】根 据 物 权 法,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时 设 立。【真 题 2017】A.

46、划 拨 B.登 记 C.支 付 出 让 金 D.转 让【答 案】B【解 析】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车 专 让 和 消 灭,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自 记 载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时 发 生 效 力。【习 题 5】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时 建 立。A.土 地 交 付 B.转 让 C登 记 D.支 付 出 让 金【答 案】C【解 析】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应 当 向

47、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登 记,自 记 载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时 发 生 效 力。【习 题 6】下 列 关 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表 述,正 确 的 是()。A.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存 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设 立 于 国 家 或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上 C.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公 证 时 设 立D.建 设

48、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无 期 限 物 权【答 案】A【解 析】A 对,B 错,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因 建 造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而 使 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权 利。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上,不 包 括 集 体 所 有 的 农 村 土 地。C 错,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D 错,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期 限 由 当 事 人 约 定,但 不 得

49、 超 过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剩 余 期 限。【习 题 7 关 于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可 以 在 地 上 设 立 B.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因 出 让 合 同 生 效 而 设 立 C.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满 自 动 续 期 D.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存 在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E.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采 取 出 让 或 划 拨 的 方 式【答 案】CDE【解 析】A 选 项 错 误,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在 土 地

50、的 地 表、地 上 或 者 地 下 分 别 设 立。B 选 项 错 误,设 立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登 记。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向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人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证 书。C 选 项 正 确,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间 届 满 的,自 动 续 期。D 选 项 正 确,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因 建 造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而 使 用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的 权 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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