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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引导案例:案例一:自然人甲与乙系夫妻,并生有其子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其与乙的财产都由丙继承。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吨,约定了单价 30 日内交付货物。交付货物当天,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二吨,乙公司全部收下。双方结算时,乙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十吨的货款,拒绝支付另二吨的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本案如何解决?以上两案例包含着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民法特别强调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和真实;民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强制。(两面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
2、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方式,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不同的态度,进行了不同的评价,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本章要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内涵+外延);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地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意思表示的解释)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外延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中性概念)民事行为的外延包括民事
3、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外国的法律行为特指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一个中性概念(不要求其合法,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我国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上升为上位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主要有立法定义和学理定义两种:立法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 54 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学理定义“其一,大多数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此定义
4、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其二,有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此定义不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即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中性概念,它仅仅表明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包含法律对其的评价因素。(与民事行为的概念、大陆法系中法律行为的概念一致)为了与立法上表述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其一的定义更为可取。(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性或者私法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性主要表现在:其一,它是由自然人、法人、合伙等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其二,它是以发生民事法律效果(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
5、务与责任)为目的的行为。即为了使民事法律关系得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其三,它是以民事权利的享有、民事义务的履行为内容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表意性 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想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愿望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必备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可以说,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注: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不等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地位(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密切联系):(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2)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决定于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是决定
6、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最重要因素。(4)尽管如此,意思表示并不能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了被赋予民事法律效力的全部法律事实,意思表示仅仅是全部法律事实的一部分。3、民事法律行为的设权(私权或民事权利)性 设权性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是法律赋予行为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自主地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手段。4、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定义也正强调了其合法性。(注:最主要区别,在外国民法中不存在)(三)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其一,两者都具有民事性;其二,两者都具
7、有表意性;其三,两者都具有设权性。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其一,外延不同。民事行为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其二,性质不同。民事行为并不强调合法性,即民事行为可能具有合法性,也可能不具有合法性。而民事法律行为强调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注: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三、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不具有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基于法律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与民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联系 其一,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 其二,
8、两者都具有民事性;其三,两者都不强调行为性质的合法性。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可能具有合法性,也可能不具有合法性。2、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其一,构成要素不同(注:最主要)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的构成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但并不否认事实行为中可能包含意思表示,只是意思表示不是该行为的必备构成要素,而且意思表示也不是对事实行为赋予法律效果的根据。)其二,性质不同 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事实性(或者说客观性)。其三,发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不同 民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根据法律对行为的规定而发
9、生法律效果。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和地位(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 1、它是实现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基本、最主要的工具和手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自治性,并借此使得私法自治原则得以实现和落实。若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实现。2、它是民法的一种基本调整方法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赋予了民事主体自由活动的空间。民法只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活动设定边界或者界限。(民事主体只要在边界或者界限内的行为,都会得到民事的肯定和保护。)民法借此实现了对民事主体之间财产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3、它是民法典的一种立法技术 大陆国家的民法典有的采用总则和分则
10、的体例结构(1900 年德国民法典首创)。其总则一般规定统率、指导分则的内容。分则内容是总则的具体展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总则的内容,它是从分则内容中抽象出来的共性内容,它可普遍适用于分则中。因此,它属于一种立法技术。4、它是国家法律评价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手段(注:在框架内进行肯定保护,在框架外取缔)5、它是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实现国家强制的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国家法律也尽可能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行为。但国家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又不是实行绝对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国家也要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和内容,对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必要的、适度的国家强制。通过这种必要的、适度的
11、国家强制,对违法的民事行为予以否定、禁止或者取缔。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国家强制手段的结合,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国家的必要的、适度的强制手段为辅。(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居于基石和核心的地位。其一,该制度是构建民法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其二,该制度的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相关制度都可适用。如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尤其是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继承制度等。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种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12、。单方行为,是指仅根据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如立遗嘱、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双方行为,是指基于双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多方行为,是指基于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如三个人订立合伙协议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公司章程等。(二)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果的内容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财产行为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来源于德国民法理论,为了更好地解释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消灭后果的行为,如动产交付行为等。负担行为,是指双方
13、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如债务履行行为等。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内容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人的设定、变更、消灭等行为。(三)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对于财产行为,以是否以原因的存在或者有效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者有效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身份行为没有此种分类。此种分类中的原因,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取得所买货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卖方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卖双方在买卖行为中所追求的目的,就是买卖行为的原因。有因行为,是指以原因行为的成立或者有效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者有效的行为。在此种行为中,原因行为的欠缺,将导致法律行为的
14、不成立;原因行为的无效,将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绝大多数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或者有效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行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民法承认有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无因化(主要体现在商法中,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与否或者生效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或者生效与否。如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将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区分开来,即使原因行为无效,如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都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但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四)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对价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这只是对财产行为的
15、一种分类。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等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等行为。(五)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该种行为的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如买卖合同等。实践性行为,是指以交付实物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强调应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如定金合同等。因此,实践性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六)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
16、行为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应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成立的行为,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优点: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日后若发生纠纷举证责任便捷。缺点:与商品交易的迅捷性有矛盾。不要式行为,是指无需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即可成立的行为。缺点:1、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2、发生纠纷后举证责任困难。数额大、重要的商品交易应采用要式行为。(七)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是指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行为。从行为,是指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法律行为的行
17、为。如当事人签订了借贷合同,又签订了抵押合同。在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借贷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八)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性内容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性内容的行为。即行为人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其他人予以辅助的行为,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独立的、实质性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同意行为。(九)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行为人死亡为其生效要件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18、。生前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生前行为。死因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行为,如遗嘱行为。六、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形式,概括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言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优点:简便、易行、快速;缺点:发生纠纷后举证责任困难。(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出书面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仅以书面语言或者图像等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包括合同书、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数
19、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图表、单据等。2、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得到国家有关机关证明的书面形式。其一,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即由公证机关对行为人的书面意思表示予以证明的形式。采取公证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行为人的约定。(采取公正形式,真实性一般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确认,有效性不一定。)(对身份的确认多以公正形式)其二,鉴证形式(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用,现在基本不采用)鉴证形式,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行为人的书面合同予以审查并证明的形式。其三,审核登记形式 审核登记形式,即有关国家机关对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审查并登记的形式。如房管部门对行
20、为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登记和过户程序。(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而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此种情形,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将意思表示的内容表现于外部,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相对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法律规定,推知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四)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情形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将行为人的沉默视为构成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七、意思表示理论(一)意思表示的释义及其作用 1、意思表示释义 意思表示,即行为人把实施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意思表示的作用 意思表示对民事行为具有非常重
21、要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意思表示决定民事行为的构成。即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要素。若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其二,意思表示决定民事行为的内容。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是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确定的。其三,意思表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一,若没有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可能成立。其四,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意思表示是判断某一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是否无效、是否可变更和可撤销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判断民事行为将发生怎样民事法律后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包括以下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前
22、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227 页)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源,是形成效果意思的前提。2、效果意思(具体内容)效果意思,又称效力意思、法效意思。它是指行为人为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它标志着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成。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的客观化和外在化,它标志着意思表示的完成。表示行为是判断和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根据和标准。意思表示的上述三个构成
23、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完整内容,并促成了意思表示的完成。(三)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是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类。其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亦称意思表示欠缺,是指表意人的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亦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或非真意表示,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的情形。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虚假表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其二,表示
24、的内容与内心的真意不相符合;其三,表意人对表示与真意不符是明知的,仍作出意思表示。(2)伪装表示 伪装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作出的虚伪的意思表示。构成虚伪表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与行为人相互通谋作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与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络性;其二,表示与真意不相符合;其三,表意人与行为人明知表示与真意不符,仍作出意思表示。(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了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真意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构成隐藏行为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作出了虚假意思表示;其二,表意人对其虚假意思表示是明知的;其三,表意人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另外
25、的法律效果。(4)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由于对表示内容或表示事项认识不正确或欠缺认识而导致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构成错误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的真意与表示不一致;其二,表意人真意与表示不一致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三,表意人在意思表示当时并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5)误传 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情形。构成误传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了错误;其二,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原因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无意识错误造成的。其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因他人的不当干涉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或者说表意人
26、因为外力的强迫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欺诈(刑法中为诈骗)欺诈,是指相对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而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相对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民法中很少强调故意和过失,此处强调了欺诈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使其陷于错误后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二,相对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主要包括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其三,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即相对人实施欺诈行为与表意人陷于错误之 间具有因果关系
27、;其四,表意人因陷于错误而作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与表意人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胁迫 胁迫,是指相对人以将来的不法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表意人陷于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胁迫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胁迫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自己的胁迫行为会使表意人陷于恐惧并使其陷于恐惧后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二,相对人为了使表意人陷于恐惧而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主要包括:一是对表意人不当地预告将来的不法损害;二是对表意人以现实直接施加损害加以威胁;其三,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胁迫而产
28、生了恐惧;其四,表意人基于其恐惧心理而作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相对人乘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被迫接受对自己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表意人正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的不利状态中;其二,行为人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注:主观上)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的不利状态中,却想乘机利用的主观心理状态;其三,行为人实施了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其四,表意人被迫作出意思表示而蒙受了极其不利的后果。(注:不可缺少!后果上利益衡量)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
29、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产生。(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93 页)“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83 页第 184 页)(二)意义 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义,在于:1、能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具备的构成要素 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利于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包括哪些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当行为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时,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30、或产生。当行为人的表意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时,则应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2、能够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构成要素,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有利于将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区别。(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或应包括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都应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其一,行为人(意思表示人)即实施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任何民事法律
31、行为都是行为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由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由此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二,标的 即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或对象。(注:进行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其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希望发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想法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了应具备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构成要素。对于需要具备特别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应同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32、,除了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实物方能成立。此种情形下,交付实物即是其特别成立要件。九、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发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设定、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包含以下含义: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以其成立为前提。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谈及其是否有效问题。若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则其有效问题无从谈起。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只是其成立的后果之一。并不是所有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有效,只有具备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有效。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已经成立,因其不具备
33、有效要件,不能有效。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发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设定、变更、终止的法律后果。即发生在行为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其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即按照行为人期望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其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其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也体现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国家法律评价的一致性。(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
34、具备的条件。它是衡量和确认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和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注:有普遍意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主体资格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而言,分别具有不同的要求。对自然人而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35、能力,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而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要求法人应在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宗旨、目的、经营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容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由决定的内心意思的真实反映。“意思表示真实应包括意思自
36、由与表示一致两个方面。”(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45 页)意思自由,是指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成与表示完全出自其自由意志。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纯粹自由的、真正发自其内心,不存在影响或强迫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因素,如欺诈、胁迫等。表示一致,是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内容与其内心真实意思内容具有一致性、符合性。“意思形成自由、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意思表达准确、符合真意是意思表示真实的直接体现。”(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97页)需说明的是,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7、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无效。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内容与其内心真实意思内容不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因和表现不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应根据法律规定,并区别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和表现,区别对待,具体分析。(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此处涵盖国务院颁布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务院部委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只能作为参考)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得违反法律作出的关于行为人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指不得违反法
38、律作出的禁止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民法为私法,实行充分的私法自治原则。只要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或没有违反法律。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明确界定。将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有效要件之一,是一个弹性的、概括性的标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补充标准,以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制度具有更大的涵盖性、更强的适应性。(4)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或形式(5)标的必须存在或可能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
39、件,是指有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有效要件 外,还须具备的其他有效条件。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不是针对所有民事法律行为而言的,它是针对一些特殊民事法律行为而言的。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既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基于行为人的约定。其三,对于需具备特别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同时具备一般有效条件和特别有效要件时才能生效,缺一不可。十、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释义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具有法定的无效原因,不能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对此,应从以下
40、几方面理解:其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民事行为尚未成立的,其无效性无从谈起。其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具有法定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其无效的原因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其三,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它只是不发生行为人意思表示所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发生其他民事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其四,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性应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民事行为在具有无效原因的情况下,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无效性予以确认,才能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主体只能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其五,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确定的、
41、绝对的、自始的无效。确定的无效,即民事行为的无效状态和结果是不可更改的;绝对的无效,即民事行为的无效状态和结果具有绝对性;自始的无效,即无效的民事行为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后,自该行为成立之时起无效,其无效的效力溯及至该行为成立之时。对此,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六,无效的民事行为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之分。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必然指民事行为的全部无效,有的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包括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衡量民事行为的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标准,在于法定的无效原因。当法定的无效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全部内容时,该民事行为
42、全部无效;当法定的无效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且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该民事行为为部分无效。对此,民法通则第 60 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定原因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无效原因的民事行为。而无效原因都是法定的,主要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和合同法第 52 条加以规定。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定无效原因主要包括: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相应地,当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民事行为无效。此种情形主
43、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有例外情形。民通意见(试行)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为其纯获利益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一般生活习惯而为其日常生活、学习而使用 其零花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44、。此种情形,属于其依法能够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下例外情形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其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为其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但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行为。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实施的、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民事行为。此类民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应予以具体分析:其一,若此类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不属
45、于无效民事行为,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其二,若此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无效,应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条件。即此类行为,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故意合谋,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如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构成此类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其二,当事人双方客观上
46、实施了恶意串通、故意合谋的民事行为;其三,当事人双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产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非法或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如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向债权人乙偿还债务的真实目的,而与丙签订将其财产赠与丙的赠与合同。此种情形,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合法形式,甲为了逃避向乙偿还债务为非法的真实目的。赠与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了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社会公共利益,即事关或者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应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损害社会公
47、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此类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以其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生效要件之一,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在事例 3 中,甲与乙之间的赌博合伙协议违反了我国关于林业赌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48、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仍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 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除外)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丧失法律根据,应当返还给对 方当事人。若是一方取得财产,财产取得方应向对方返还财产;若是双方取得财产,应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返还财产行为。基于民事行为的无效而返还财产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民事行为成立后、被确认无效之前取得了财产;其二,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方或双方
49、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尚存在。其三,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原因,不属于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的情形。2、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民事行为的无效而折价补偿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民事行为成立后、被确认无效之前取得了财产;其二,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3、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而受到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予以赔偿。当事人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50、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也不是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基于民事行为的无效而赔偿损失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民事行为的无效而受到了损失;其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4、追缴财产(只适用于恶意串通国家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不适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追缴双方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构成追缴财产应具备的要件包括:其一,当事人双方主观具有恶意;其二,当事人双方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