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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八年级政治下册半期知识点(一)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有些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而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这种做法合法么?答: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因为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应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3.为什么要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呢?答: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不容他人侵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4.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特殊的保护?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社会的呵护,离不开法律的特殊保护。5.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答:法律禁止使用童工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未成年人素质的提升,为祖国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
3、的兴旺发达作贡献。6.我国法律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给予了特殊的保护?答:“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7.我们应如何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答:我们要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在患病的时候要及时医治,以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我们要依法自卫和请求
4、法律保护。8.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你应该怎么做呢?答:我们应该请求国家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侵害者受到法律制裁。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9.辨析:关注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个人的权利,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答:人人都要关注自身的安全和健康,但认为轻生或自残与他人、社会无关是不正确的。因为:(1)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2)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
5、无尽的哀伤、较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引起老人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3)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10.假如我们为了为民除害或大义灭亲将品质极其恶劣的人打伤甚至打死,是否违法呢?答:违法。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是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11.关于
6、校园暴力的问题。(1)校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答:人文教化的缺失和暴力文化的泛滥等。(2)校园暴力有什么危害呢?答:校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更严重的是危害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会使施害者受到法律的严惩。(3)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呢?答:国家应加强法制建设,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大对暴力文化的监管、整治力度,使未成年人远离暴力文化的侵蚀。学校应积极开法制教育课,引导学生冷静,合理的解决同学间的矛盾。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暴力文化,以合理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未成年人自身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侵害他人生命的道德义务
7、和法律义务;要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关爱生命,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12.关于校园安全问题。(1)你身边有哪些安全隐患或危害学生的现象?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校的安全设施不够完善;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等。(2)你认为怎样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答: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
8、园的行为作斗争。八年级政治下册半期知识点(二)终身受益的权利 1.教育的含义和受教育权的内容?答: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2.教育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作用)?答:教育对个人的成长与国家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个人而言,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它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一己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是获得独立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总之,教育
9、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国家来说,教育能提高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能成就我们的未来。3.生活中有些中学生主动弃学去打工赚钱,他们说:“上学不上学是我们的私事,别人管不着”,这种观点对么?答:不正确。受教育不仅是我们享有的重要权利,而且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从个人角度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从而过上幸福的生活。从国家角度看,公民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不上学不是个
10、人的私事。4.义务教育含义及三个特征。答:所谓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它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推行和实施;公益性,即不收学杂费;统一性,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5.怎样看待公司非法招用童工,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事件?答:招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就业。6.怎样看待父母让孩子辍学去
11、打工赚钱的的事件?答: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7.怎样看待学校无缘无故的“开除学生”?答: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8.受我们的受教育权受侵害时,如何维护?答: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一方面,她可以采取运用法律知识做父亲的工作,也可以寻求老师、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帮助等非诉讼方式;另一方面,她也可以采取到法院起诉
12、她的父亲的诉讼方式。9.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答: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10.中学生应如何珍惜学习机会?答: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在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爆炸、知识激增。要生存、要发展、要满足时代的需求,必须接受教育、勤于学习,更新知识、提升能力、学会学习。我们进入了一个终身学习的时代。我们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以
13、勤奋和智慧去撷取成功之果,使自己的生命放射出绚丽夺目的光彩,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八年级政治下册半期知识点(三)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答:(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非法禁闭、非法拘禁。(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及内容?答:人格尊严权是指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3、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答: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
14、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4、保护名誉权的作用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答:(1)作用:享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赃物等。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5、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对么?为什么?答:这种观点不对。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这种权利不受人的能力、信用等方面的影响,无论公民在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什么差异,其人格尊严都是相同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
15、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违法犯罪分子虽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依然有人格尊严,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受法律平等的保护。6、侵害肖像权行为有哪些?答:(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广告、杂志封面、挂历)。(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7、例题:辨析,凡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取得肖像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答:(1)这个观点是正确的。(2)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它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它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即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
16、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构成侵权。(3)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出于恶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未经本人同意,但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新闻报道中的摄影、参加社会活动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8、人的姓名包括那些内容,姓名的地位是什么?答:(内容)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地位)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9、什么是姓名权?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13、辨析:我国公民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自主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答:(1)这种观点不正确。(2)我国公民中只有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14、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答:(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权。(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冲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