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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2、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
3、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单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
4、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条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上岗作
5、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90日内组织考核。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若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
6、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发证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登录、编号,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九条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
7、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4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
8、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
9、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
10、条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
11、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12、、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13、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
14、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15、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
16、、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
17、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
18、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
19、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
20、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
21、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22、(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23、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
24、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
25、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
26、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27、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
28、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猜您感兴趣: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29、训考核管理办法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安全生产培训细则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范文附件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煤矿探放水工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要求。本大纲适用于煤矿探放水工的培训和考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2.1 煤矿安全规程。2.2 煤矿防治水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
30、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探放水工water prospecting & draining man in coal mine从事煤矿井下探放水钻孔施工、封孔、水文地质参数收集与分析、探放水过程中的观测与记录等工作的专职人员。4 基本条件4.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探放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3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 培训大纲5.1培训要求5.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煤矿探放水工进行培训和复审培训。复审培训周期为3年。5.1.2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注意对煤矿探放水工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5
31、.1.3通过培训,煤矿探放水工应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2培训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b)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c)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d) 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2 煤矿探放水工的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b) 煤矿探放水工在防治煤矿水害中的重要作用;c) 煤矿探放水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要求。.3 煤矿生产技术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煤矿地质基本知识
32、,包括煤层埋藏特征、地质构造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等;b) 煤矿采掘基本知识,包括矿井开拓、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等;c) 矿井通风基本知识,包括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设施等。.4 煤矿主要事故、灾害及其防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及其防治;b) 水害事故及其防治;c) 顶板事故及其防治;d)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其防治;e) 机电运输事故及其防治;f) 火灾事故及其防治;g) 冲击地压事故及其防治;h) 爆破事故及其防治;i) 火工品燃烧与爆炸事故及其防治;j) 矿井热害及其防治。.5 矿井水文地质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地下水在岩层中的赋存状态、矿井水的形成
33、等基本概念;b) 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其与煤层的关系。.6 矿井充水条件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天然充水条件分析,包括充水水源和充水通道;b) 人为充水因素分析,包括人为充水水源和人为充水通道;c) 充水强度分析。.7 矿井突水预兆和突水量估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常见的突水预兆,包括老空水突水、顶板突水、底板突水等各种类型突水的预兆;b) 突水量预测和实际突水量的估算。.8 矿井主要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b) 地表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c) 老空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d) 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特征及
34、其防治技术。.9 矿井主要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采掘工作面水害的预测预报;b) 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c) 地表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d) 老空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e) 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10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安全使用a)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类型、基本原理和技术要求;b) 钻探操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c) 钻探质量的控制及钻探事故的防治。.11 钻孔套管的固定和封孔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钻孔孔口管的要求和固定方法;b) 井下钻孔水位的观测方法;c) 探放水钻孔的封孔技术。.12 水害应急救援主
35、要包括以下内容:a) 水害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b) 发生水害事故后采取的主要措施;c) 发生水害事故被困后的自救措施。.1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职业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职业禁忌症;b)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1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煤矿探放水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b) 煤矿探放水工安全防护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15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b)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5.2.2实际操作技能.1煤矿探放水钻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主要包括以
36、下内容:a)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使用、维护及常见故障的处理;b) 泥浆泵、注浆泵、潜水泵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常见故障的处理;c) 甲烷检测仪的使用。.2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自救器的使用训练; b) 创伤急救训练。5.3复审培训内容5.3.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5.3.2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5.3.3有关煤矿探放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5.3.4水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4培训学时安排5.4.1培训时间应不少于90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的规定。 复审
37、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1 煤矿探放水工培训学时安排项 目培 训 内 容学时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54学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4煤矿探放水工的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2煤矿生产技术基本知识4煤矿主要事故、灾害及其防治4矿井水文地质基础知识2矿井充水条件分析2项 目培 训 内 容学时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54学时)矿井突水预兆和突水量估算4矿井主要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4矿井主要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8煤矿探放水钻机的安全使用4钻孔套管的固定和封孔技术2水害应急救援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极其识别1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2水害典型事故案例分
38、析4复习2考试2实际操作技能(36学时)实验参观4煤矿探放水钻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与维护24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4复习2考试2合计90表2 煤矿探放水工复审培训学时安排项 目培 训 内 容学时复审培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有关煤矿探放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水害典型事故案例分析20复习2考试2合计246 考核要求6.1考核办法6.1.1考核的分类和范围.1煤矿探放水工考核分为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2煤矿探放水工的考核范围应符合本标准6.2的规定
39、。6.1.2考核方式.1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方式应为计算机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应以实际操作为主。满分为100分。.3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两部分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6.1.3考核内容的层次和比重.1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内容分为了解、掌握、熟练掌握三个层次,按20%、30%、50%的比重进行考核。.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分为掌握、熟练掌握两个层次,按30%、70%的比重进行考核。 6.2考核要点6.2.1煤矿安全生产理论知识.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0、与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b) 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c) 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d) 了解劳动保护制度和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等。.2 煤矿探放水工的职业特殊性及重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b) 了解煤矿探放水工在防治煤矿水害中的重要作用;c) 掌握煤矿探放水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要求。.3 煤矿生产技术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了解煤矿地质基本知识,包括煤层埋藏特征、地质构造及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等;b) 了解煤矿采掘基本知识,包括矿井开拓、采区
41、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等;c) 掌握矿井通风基本知识,包括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设施等。.4 煤矿主要事故、灾害及其防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水害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b) 了解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c) 了解顶板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d) 了解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e) 了解机电运输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f) 了解火灾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g) 了解冲击地压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h) 了解爆破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i) 了解火工品燃烧与爆炸事故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j) 了解矿井热害的致因及其防治措施。.5 矿井水文地质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42、了解地下水在岩层中的赋存状态、矿井水的形成等基本概念;b) 掌握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其与煤层的关系。.6 矿井充水条件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天然充水条件分析,包括充水水源和充水通道;b) 掌握人为充水因素分析,包括人为充水水源和人为充水通道;c) 掌握充水强度分析。.7 矿井突水预兆和突水量估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熟练掌握常见的突水预兆,包括老空水突水、顶板突水、底板突水等各种突水类型的预兆;b) 了解突水量预测方法和技术;c) 掌握突水量的估算方法。.8 矿井主要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b) 掌握地表水水害
43、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c) 掌握老空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d) 掌握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特征及其防治技术。.9 矿井主要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采掘工作面水害的预测预报;b) 熟练掌握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c) 熟练掌握地表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d) 熟练掌握老空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e) 熟练掌握断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水害的探查方法和施工技术。.10 煤矿探放水钻机的安全使用a) 了解煤矿探放水钻机的类型、基本原理和技术要求;b) 熟练掌握钻探操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c) 熟练掌握钻探质量的控制及钻探事故的防治。.
44、11 钻孔套管的固定和封孔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钻孔孔口管的要求和固定方法;b) 掌握井下钻孔水位的观测方法;c) 熟练掌握探放水钻孔的封孔技术。.12 水害应急救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水害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b) 掌握发生水害事故后采取的主要措施;c) 掌握发生水害事故被困后的自救措施。.13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了解职业病、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职业禁忌症;b) 了解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6.2.1.1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了解煤矿探放水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b) 了解煤矿探放水工安全防护相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标志及其识别。.15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 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b) 掌握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6.2.2实际操作技能.1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