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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项目五 合同法任务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任务四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任务五 合同的担保任务六 违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财产关系。不调整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一)概念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
3、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二)举例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
4、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三)练习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补充:合同的相对性(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3.
5、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狭义:合同法广义: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合同的法律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
6、室经济法课件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概念区分合同订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合同成立是当事人通过订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观存在的结果。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表示意见,
7、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PS: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称为受要约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要约2、构成要件(2个)要求同时满足:(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示例】甲向乙发出一
8、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区别】看是否满足两个条件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说明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B.商业广告有可能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C。随到随购,数量不限VS欲购从速,数量有限,“随到随购,
9、数量不限”意味着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欲购从速,数量有限”意味着有可能来了也买不到,即没有法律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1】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示例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800元。该行为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3】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
1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典型习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
11、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属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且符合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A.甲公
12、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答案】C【解析】(1)选项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
13、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又称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是指要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效力两方面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已经发出,要约人即受到该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回或者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就取得依要约作出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得到了承诺,要约的约束力就转变为承诺的约束力,即表现为合同的效力。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
14、看到知道)(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要约的撤回、撤销(1)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撤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要约的撤回、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
15、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想反悔,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月26日到达B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D【考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解析】要约的撤回需要要约的撤回通知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的撤销需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即发生效力,本题中,通知在承诺作出前到达,则要约被撤消。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
16、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
17、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B【考点】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
18、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a【考点】要约与承诺【解析】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
19、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注意】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
20、室经济法课件6、要约的失效【例题】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ABC【考点】要约的效力。【解析】(1)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2)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3)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4)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
21、研室经济法课件6、要约的失效【例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A.4月3日 B.4月4日C.4月5日 D.4月8日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6、要约的失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题目中,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
22、而乙公司4月5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已经达成了合意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 性变更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一、合同订立
23、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答案】CD【考点】合同的成立【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D项正确,排除A、B项。
24、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2、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核心)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3、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行为方式。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1.承诺期限(1)起点:要
25、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1.承诺期限(2)长短: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此时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26、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注意】承诺不存在撤销。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VS迟到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一般: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应该及时到达而晚到一般:承诺有效,合同成立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新要约 主观有错客观有错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4.承诺的迟延与
27、迟到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例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明确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应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复;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过丙快递公司发出承诺,但由于丙公司快递员投递失误,承诺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达甲公司;此时,甲公司已将要约所述货物全部出售给丁公司,无货可供应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无货,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货,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诺迟到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不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
28、法课件(二)承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合同已生效,但甲公司无须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承担任何责任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所受损失【答案】A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答案】A【解析】受要约人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甲公司及时通知乙公司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承诺。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迟到承诺为有
29、效承诺,合同已经生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5.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对主要条款的变动):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例题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以原内容为准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承诺一般有效C
30、.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能撤回D.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正确答案】C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承诺【答案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要约以
31、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
32、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包括当面对话和电话联系等形式。【注意】(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特殊情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
33、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履行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履行原则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例题单选题
3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以甲公司所有的小汽车设定质押,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甲公司即将小汽车送至乙银行指定车库,乙银行查验后入库保存;次日,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给乙银行,乙银行依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于1周后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乙银行将该小汽车查验后入库时B.甲公司和乙银行达成质押合意时C.甲公司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D.乙银行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答案】A【解析】当事人依法应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35、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
36、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熊大以手机短信形式向熊二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熊二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熊大于5月3日才收到熊二的短信
37、,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熊二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熊二“短信收到”。熊大熊二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本题中,熊大于5月3日收到熊二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
38、室经济法课件1.定义: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1)时间: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2)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一定
39、有损失;违约责任不一定有损失。(3)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四、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合同的效力是指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
40、教研室经济法课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失效(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失效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时间条件VS期限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案
41、例】1.王老五结婚时;刘小好考上大学时;神州十八升天时;明天下雪等等;2.2014年2月14日;某某人去世时。条件期限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一、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时间【例题单选题】熊大打算卖房,问熊二是否愿买,熊二一向迷信,就跟熊大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熊大同意。熊二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熊大家的屋顶上,熊二正要将喜鹊赶走,熊大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熊大熊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
42、件一、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时间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C.熊二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熊二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解析】(1)熊大熊二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熊二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熊二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熊二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熊二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熊二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根据其效力层次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
43、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举例: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以下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纯获益的合同(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合同的效力
44、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无权代理(1)追认权: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分析】追认有效;不追认、默示不生效(2)催告权: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此所签定的合同有效,应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
45、任。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的人)请求赔偿。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3、表见代理所签定的合同有效但被代理人有权向行为人(即实施代理的人)请求赔偿。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4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乙公司发货前发现了张某无权代理的事实。下列说
46、法中,正确的有:A.乙公司已经发现张某无权代理的事实,不属于善意第三人B.乙公司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货并要求甲公司履约付款C.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D.不论甲公司是否追认,乙公司均可以主张无权代理,撤销该合同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案】BC【解析】(1)选项A:只要订立合同时不知情即为善意,事后知情不影响第三人的善意;(2)选项B: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且有理由相信(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张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如果乙公司主张表见代理,该合同直接对甲公司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约付款;(3)选项CD:乙公司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47、行使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但撤销权必须在甲公司追认前行使。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答
48、案】A【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离职的事实,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
49、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4.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分析】该规定说的是合同的债权与物权的问题,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例题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0、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BD一、合同的效力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财经系会计教研室经济法课件【解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