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公司法律制度(一)yef.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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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652本章主要内容有:一、公司的特征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653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以所有权换股东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2、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654二、公司的法律人格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

3、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655(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656甲乙 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80%70%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

4、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657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举例】甲公司对外与乙公司进行联营,在联营合同中约定,公司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投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5、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658(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2.担保的限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9(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6、。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6510练一练3.借款的限制(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6511(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3】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1.公司法规定:“有限

7、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512刺破公司的面纱 徐工机械公司因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以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为由,要求他们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基于事实,认定

8、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确实存在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1)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2)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3)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永礼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6513案例题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

9、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法院因此判决: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514(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1.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

10、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515四、股东权保护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516(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12、应予支持。”【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6517(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6】【考题多选题】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

13、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6518练一练 5.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也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6.如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6519(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

14、人【6】1.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2.股东权利的分类6520(二)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股份转让权等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

15、。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1)表决权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16、。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65213.股东权利的内容(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4)知情权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7、、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5223.股东权利的内容【考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A.股东会会议记录B.财务会计报告C.公司会计账簿D.公司章程6523练一练(5)建议和质询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6)新股优先认购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7)股利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8)

1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9)临时提案权(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65243.股东权利的内容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525股东

19、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6526(三)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顺位关系)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单选题】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

20、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甲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6527练一练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现代公司法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股份有限公司。6528(一)设立条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

21、人数【2,200】;(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6529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条件(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上对于发起人并无定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

22、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可见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65302.财产条件(1)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65313.出资(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

23、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6532(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2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533(3)股权出资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股权作为非货币财

25、产出资,也应当经过评估作价。如果股权出资未经评估作价的,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为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评估作价,以确认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6534(4)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股东出资是否缴纳,第二是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的金额一致。股东出资是否缴纳,主要看股东的出资是否转移至公司所有。货币和一般财产应当交付,某些特殊财产例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653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26、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

27、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用划拨土地出资应当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6536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无权处分的规则进行处理:即该出资行为并非一概无效,公司只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公司如果不符合善意取

28、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则有权取回该财产,此时应当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关考点】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6537【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

29、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6538练一练(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包括股东未缴纳出资和缴纳出资未能符合认缴金额,这分别称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产生的责任与此类

30、似。6539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赔偿归该提出请求的债权人所有。因此,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

31、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使得该出资不足情况发生的,这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上述原告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6540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

32、不予支持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对于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还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

33、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541【相关考点】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相关考点】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6542【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

34、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6543练一练4.组织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相应的名称、住所,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2)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654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35、。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资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额。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6545(二)设立方式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程序略有不同,即公开募集设立还需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等相关程序,其他程序与发起设立方式相同。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募集设立方式较少适用。1.签订发起人协议。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设立股份公司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可

36、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注册设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定公司章程。4.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546(三)设立程序6547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

37、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6.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公司发行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也可以分为不记名股票。公司向

38、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7.公告。公告登记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6548(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

39、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6549(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40、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6550(五)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则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

41、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6551【例题多选题】张某等人拟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负责租赁甲公司成立后所需的门市房。由于甲公司尚未设立,张某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房屋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无论甲公司是否成立,李某均可请求张某承担清偿责任B 甲公司成立后,如同意使用该房屋,李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C.甲公司成立后,无论是否认可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均可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D 若张某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在甲公司成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是为收取回扣而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655

42、2练一练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6553一般股份公司(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

4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6554【例题单选题】某上市公司原有尚未履行的

44、担保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1亿元。若当前该公司再对外提供担保,下列数额中,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最少担保额是()。A.3000万元B.5000万元C.8000万元D.1亿元6555练一练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5-19】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5、(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65562.股东大会会议形式【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A.有3名董事同时辞职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6557练一练(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46、;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6558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3)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47、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6559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48、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6560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3)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分为普通事项与特别事项两类。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未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人数和持股比例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了提前通知和程序要求,只要有一名股东出席,持有无论多少比例的股权,该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是有效的。6561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

49、项【例题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一项特别决议表决,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的下列情形中,不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有()。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D.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500万股,其中持有800万股的股东同意6562练一练(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

50、制的实施有利于中小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选举代表进入公司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的活动,保护其利益。【举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60股,股东乙拥有30股,其他股东拥有其余10股。如果公司选举3名董事,股东甲和乙各提出3名候选人,比较普通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区别: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甲可以投给其提出的3名候选人的表决权是每人60;股东乙投给自己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最多是30,此时股东乙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即使股东乙和其他股东联手投票,投给自己提出的3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最多是40,仍然小于股东甲提名的候选人。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甲的表决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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