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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本章目录 城乡规划法概述1 城乡规划的制定2 城乡规划的实施3 城乡规划的修改4 城乡规划的监督5风景名胜区等规定6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1、城市v 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v 它是复杂的社会实体,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城市和城乡规划一、城市和城乡规划2、城乡规划v 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龙头”第一节 城乡
2、规划法概述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城市分级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万人)5020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 武汉市俯瞰法制性政策性长期性综合性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特征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的诸多方面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和长远城乡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部署 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城乡规划法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v 城乡规划法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建设部有关城乡规划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乡规划的
3、规定狭义的城乡规划法广义的城乡规划法 狭义的城乡规划法 广义的城乡规划法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城乡规划法立法概况 2008年1月1日施行共7章70条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城乡规划法发布195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80年12月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乡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4年1月 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城乡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2007年10月二、城乡规划法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2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v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
4、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v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3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乡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三、城乡规划管理v 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v 建设活动的内容 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 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 供水、通讯、电力等管线工程 城市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 为完成上述工程进行的临时工程江汉大学规
5、划图第一节 城乡规划法概述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制定城乡规划的原则v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v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v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v 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种类1、城乡规划的分类v法定规划 由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明确了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第2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
6、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v其他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城市建设发展的其他各类规划,如旅游规划、城市湖泊整治规划等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二、城乡规划的种类1、城乡规划的分类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三、城乡规划的阶段和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2.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纲要 中心城区规划 专项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
7、性详细规划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v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确定所属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v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v是政府对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 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国家、省域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v 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 v 原则上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 v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总体规划纲要内容v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v 提出城乡规划区范围 v 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v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v 预测城市人
8、口规模 v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v 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v 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v 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总体规划纲要v 总体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中心城区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v 综合交通v 环境保护v 商业网点v 医疗卫生v 绿地系统v 河湖水系v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v 地下空间v 基础设施v 综合防灾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v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
9、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v 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v 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v 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v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v 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v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v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v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v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
10、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揭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v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的一定区域里,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编制详细规划和进行规划管理提供直接依据分区规划v 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介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v 分区规划一般针对大、中城市,分区大小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v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南京苜蓿园和孝
11、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v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v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v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v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v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v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
12、月29日颁布)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v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v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v 水源地和水系v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v 环境保护v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v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v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v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v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v 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v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v 建筑红线,由道路
13、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v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v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v 城市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v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TIPS 城乡规划中的“线”城市蓝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14、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1.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指导关系组织编制单位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总体规划v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v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v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v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v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
15、级人民政府审批v 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2.城乡规划的审批详细规划v 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v 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 v城乡规划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 城市新区 旧城区 风景名胜区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
16、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2.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依据 规模 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二、选址意见书制度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
17、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1.概念v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Tips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v 以划拨方式提
18、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v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v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v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
19、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v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5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v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由于建
20、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 v 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1.概念v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
21、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申请初步审查提供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方案设计对设计方案(不少于2个)进行审查,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3.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v 验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v 现场检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施工现场,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v 竣工验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
22、程的竣工验收v 竣工资料归档,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工地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4.临时建设的管理v 临时建设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v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v 在城乡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1.城乡规划公布制度 v 城乡规划法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
23、准的城乡规划”v 公布内容和如何公布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v 公布方式 报刊媒体 展览 网络五、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制度武汉市规划成果展示网站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公布方式专门用于展示城乡规划的上海城乡规划展示馆2.“四线”管理制度v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v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年)v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v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五、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制度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一、修改的条件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
24、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二、修改程序v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v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v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修改v 行政监督与监察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v 立法机构的
25、监督检查v 社会监督一、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能力第五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占地行为v 擅自占用城乡规划区土地v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v 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v 无理拒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的决定违法建设行为v 擅自进行建设活动v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v 擅自改变建筑物
26、使用性质v 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1.违法行为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2.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v 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v 责令停止建设v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v 并处罚款v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规划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v 行政处分v 追究刑事责任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及村镇规划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v 风景名胜区是特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黄鹤楼黄山v 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级 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v 保护原则 整体保护原则 自然的保护方法原则 维护自然生态原则 尊重历史文化原则v 保护措施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张家界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及村镇规划管理 2.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建设v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审批v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可行性论证 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设计施工管理3.风景名胜区的管理v 治安、安全管理v 环境卫生管理v 生产经营管理玉龙雪山桂林龙脊梯田第六节 风景名胜区及村镇规划管理 曾备受争议的张家界百龙电梯v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