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现状调研1765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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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安全现状调研小组人员分配:PPT 演讲:杨月收集资料:黄曌钰制作PPT:马颖波2014-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案例一:滴滴提供专车服务行政处罚案(互联网专车第一案)案例简介 2015年 1月 7日,使 用 滴 滴 专 车 软 件 在 济 南 西 站 送 客 的 陈 超,被 市 客 管 中心 的 执 法 人 员 认 定 为 非 法 运 营,罚 款 2万 元。因 不 服 处 罚 决 定,陈 超 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 3月 30日,济 南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法 第 四 十 六

2、 条 规 定,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公 开 审 理 此 案,于 4月 15日 开庭。这 是 全 国 首 例 因 提 供 专 车 服 务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案 件,也 被 称 为“专车第一案”。案 件 审 理 后,滴 滴 公 司 表 示,通 过 媒 体 报 道 了 解 了 济 南 专 车 第 一 案 的 相关 情 况,暂 无 法 对 于 案 件 本 身 做 任 何 评 论,希 望 法 律 能 给 予 公 正 合 理 的裁决。这 起 案 件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滴 滴 软 件 提 供 的 专 车 服 务 是 否 合 法,所 有 关 注 这起诉讼的人关心都是滴滴专车的合法性问题。

3、律师点评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北 京 盈 科(杭 州)律 师 事 务 所 吴 旭 华 律 师认为:电 子 商 务 进 入 传 统 行 业 势 不 可 挡,法 律 应 与 时 俱 进。关 于 专 车 的 合 法 性 问题,似 乎 成 了 这 一 电 商 模 式 发 展 面 临 的 最 大 问 题。电 子 商 务 以 强 势 的 方 式 介 入传 统 行 业,传 统 行 业 既 得 利 益 者 奋 起 反 抗,也 可 以 理 解。只 是 进 入 听 闻 北 京 运管 部 门 已 经 正 式 对 专 车 进 行 查 处 并 予 以 处 罚,这 一 消 息 传

4、来,似 乎 已 经 给 专 车电商模式画上了句号。车 辆 挂 靠 运 输 公 司,以 运 输 公 司 名 义 和 客 人 发 生 运 输 法 律 关 系,并 没 有 违反 现 有 的 法 律 规 定,这 一 观 点 已 经 得 到 了 运 管 部 门 的 认 可。在 民 事 经 营 领 域,没 有 明 确 禁 止 的 规 定 即 为 允 许,既 然 没 有 禁 止,为 何 反 对 之 声 群 起,甚 至 发 生多地出租车司机罢工、停运、上街堵塞交通呢?现 有 出 租 车 运 营 模 式 积 重 难 返,出 租 车 运 营 证 天 价 交 易,运 管 部 门 作 为 既得 利 益 部 门 自 身

5、 监 管 不 力,出 租 车 司 机 被 剥 削 厉 害 无 法 保 证 合 法 权 益,这 些 都是造成强烈抵制专车运营模式的原因。但 是,市 场 的 需 求 是 多 种 多 样 的,尤 其 是 消 费 者 显 然 可 以 在 合 法 的 体 制 下 选择 不 同 的 服 务 模 式,如 果 只 是 一 味 迎 合 运 管 部 门 和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权 益,那 么 消费 者 的 权 益 怎 么 获 得 保 障?而 且 电 子 商 务 进 入 传 统 行 业 已 经 势 不 可 挡,即 使 存在 一 些 障 碍 和 瑕 疵,也 完 全 可 以 通 过 协 调 得 到 解 决,因 噎

6、废 食 那 是 野 蛮 人 的 做法。专 车,专 业 服 务 才 能 得 到 消 费 者 的 肯 定,法 律 服 务 又 何 尝 不 是 如 此 呢!中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辽 宁 亚 太 律 师 事 务 所 董 毅 智 律 师 认 为:“专车 第 一 案”叩 响 法 律 之 门,互 联 网 专 车 第 一 案 能 否 倒 逼 法 律 完 善。针 对“专 车第一案”,主要的的矛盾和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首 先,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相 关 规 定,享 有 有 关 城 市 客 运 管 理 方 面 行 政 处罚 权 的 是 济 南 市 交

7、 通 运 输 局,运 管 中 心 属 于 自 收 自 支 的 处 级 事 业 单 位,不 具 有行 政 处 罚 的 主 体 资 格。对 非 法 运 营 的 处 罚 权 应 属 于 交 通 局,运 管 中 心 并 不 属 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其 次,非 法 营 运 是 指 没 有 依 法 取 得 营 运 权 而 实 施 了 营 运 行 为,即 未 按 规 定领 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营 运 证 件 和 超 越 核 定 范 围 进 行 经 营。按 照 以 往 的 行 政惯 例 进 行 裁 量,合 法 运 营 需 要 两 证,一 是 道 路 经 营 许 可 证,二 是 汽 车 营

8、运 证,二 者 缺 一 即 构 成 非 法 运 营。但 专 车 的 兴 起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改 变 了 裁 量 惯 例。因 为专 车 运 营 是 按 照 四 方 协 议 模 式 来 进 行,乘 客、软 件 公 司、汽 车 租 赁 公 司、劳 务公 司 之 间 达 成 四 方 协 议,专 车 运 营 实 际 上 是 汽 车 租 赁 服 务 和 劳 务 服 务 的 结 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案例二: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案(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简介 2014 年8 月,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就 经 济 参 考 报 社 诉 中 国 雅 虎 网 的经

9、营 者 北 京 阿 里 巴 巴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阿 里 巴 巴 公 司”)侵 害 作 品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案 作 出 一 审 宣 判,认 为 阿 里 巴 巴 公 司 侵 权 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 元。法 院 审 理 查 明,经 济 参 考 报 社 对 畸 形 消 费 产 业 之 颓 等4 篇 涉 案 作品,享 有 著 作 权 包 括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被 告 阿 里 巴 巴 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可,在 其 主 办 的 中 国 雅 虎 网 上 转 载 涉 案 作 品,侵 犯 了 经 济 参 考 报 社 所享

10、 权 力,应 承 担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侵 权 责 任。阿 里 巴 巴 公 司 称 其 对 涉 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近 年 来,我 国 互 联 网 发 展 迅 速,据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统 计,至2014 年 底,中 国 网 民 总 数 已 达6.48 亿,互 联 网 已 成 为 公 众 获 取 信 息 的 重 要 途 径,通 过 信 息网 络 传 播 权 利 人 作 品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普 遍。为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11、权,鼓励 作 品 的 创 作 和 规 范 网 络 传 播 行 为,我 国 著 作 权 法 在2001 年 修 订 时 新 增 了“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2006 年7 月1 日,颁 布 实 施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这 一 权 利 的 规 定,迎 接 了 网 络 技 术 发 展 给 著 作 权 法 律 关 系 带 来 的 冲 击 与 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一)项 规 定:未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复 制、发 行、表 演、放 映、广 播、汇 编、通 过 信 息 网 络 向

12、 公 众 传 播 其 作 品 的,属 于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 案 中,被 告 阿 里 巴 巴 在 其 主 办 的 中 国 雅 虎 网 上 转 载 涉 案 作 品 未 经 著 作 权人 许 可,且 涉 案 作 品 并 非 是 在 信 息 网 络 上 已 经 发 表 的 关 于 政 治、经 济 问 题 的 时事 性 文 章,被 告 的 转 载 并 非 合 理 使 用,因 此,被 告 阿 里 巴 巴 公 司 未 经 许 可 在 其经 营 的 雅 虎 网 上 使 用 涉 案 文 章 的 行 为,侵 犯 了 原 告 经 济 参 考 报 社 就 涉 案 文 章 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例三:当当网网购

13、进口巧克力无中文说明诉讼获赔7 万元案案例简介 67 岁 的 老 人 杨 某 宾 在 当 当 网 上 买 了 东 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批 进 口 巧 克力,一 共 花 了3 万 多 元,但 这 些 巧 克 力 从 说 明、保 质 期、生 产 日 期 到配 料 表 等 标 签,均 没 有 任 何 中 文 说 明。老 人 遂 以 销 售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当当网及东邮贸易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2 万余元。今 年5 月,该 案 在 东 莞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理。昨 日,记 者 从东 莞 第 一 法 院 获 悉,该 案 已 调 解

14、结 案,原 告 获 赔10 万 元。今 年2 月 初,杨 某 宾 准 备 请 膝 下 十 多 个 孙 辈 到 家 团 聚 共 度 元 宵 节,于 是 在 当 当 网 购买 了345 盒 费 列 罗 金 莎 巧 克 力,订 单 上 显 示 卖 家 为 东 莞 市 东 邮 贸 易 有限 公 司。杨 某 宾 收 到 快 递 件 打 开 后 发 现 里 面 所 有 的 产 品 信 息 都 是 英 文,并无任何中文说明。与 两 被 告 东 莞 市 东 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当 当 网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协商 未 果 后,杨 某 宾 向 东 莞 市 第 一 法 院 提 起 诉

15、讼,认 为 东 邮 贸 易 公 司 销售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而 当 当 网 怠 于 履 行 审 查 义 务。杨 某 宾称,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相 关 规 定,要 求 前 述 两 被 告 承 担10 倍 赔 偿 款,并赔偿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总计约42 万元。邮 公 司 回 应,原 告 并 不 能 证 明 涉 案 的 产 品 是 东 邮 公 司 出 售 的。当 当 网法 务 人 员 则 提 出,当 当 网 并 非 本 案 网 购 的 买 卖 一 方,只 是 网 络 平 台 服务 者,已 经 审 查 过 东 邮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食 品 安 全

16、 许 可 证 等 材 料,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 审 后,经 法 院 主 持 调 解,原 告 杨 某 宾 和 被 告 东 邮 公 司 达 成 了 调 解 协议,杨 某 宾 向 东 莞 市 东 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归 还 全 部 案 涉345 盒、价 值3 万余 元 的 费 列 罗 金 莎 巧 克 力;东 莞 市 东 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向 杨 某 宾 支 付 货款及赔偿款共计10 万余元,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当当网的起诉。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规 定:“进 口

17、的 预 包 装 食 品 应 当 有 中 文 标签、中 文 说 明 书。标 签、说 明 书 应 当 符 合 本 法 以 及 我 国 其 他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规 的 规 定 和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载 明 食 品 的 原 产 地 以 及 境 内 代 理 商 的 名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预 包 装 食 品 没 有 中 文 标 签、中 文 说 明 书 或 者 标 签、说 明书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不 得 进 口。”对 于 国 内 网 购 的 进 口 食 品,没 有 中 文 标 签,那么他的来源有问题,有可能是非法产品。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18、定,合 格 的 进 口 食 品 包 装 有 如 下 特 征:一 是 包 装 袋 印 刷精 致,生 产 日 期 等 中 文 标 签 清 晰 可 见;二 是 中 文 标 签 内 容 包 括 食 品 名 称、成 分配 料 表、原 产 国、制 造 商,境 内 经 销 商 的 名 称 及 电 话、生 产 日 期、保 质 期 等;三是贴有激光CIQ(中国检验检疫)标志;四是具备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本 案 中,原 告 在 当 当 网 上 购 买 了 东 邮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批 进 口 巧 克 力,由于 这 些 进 口 巧 克 力 包 装 上 没 有 一 个 中 文 标 签 或 说 明,表 明

19、它 没 有 经 过 海 关 审 核,没 有 获 得 卫 生 证 书,不 符 合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应 当 属 于 不 合 格 食 品,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九 十 六 条 规 定:“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还 可 以 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案例四:美团与大众点评互诉图片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案例简介 团 购 行 业 的 老 大 和 老 二 现 正 在 图 片 侵 权 问 题 上“打 架”。正

20、 当 美 团 网 刚 刚 宣布胜诉大众点评网,后者就以同样的原由将前者告上法庭。7 月17 日,美 团 网 销 售 副 总 裁 杨 俊 称,关 于 大 众 点 评 网 侵 权 盗 取 美 团 团 购 图片 一 案,已 经 由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法 院 做 出 判 决。本 次 的 侵 权 案 美 团 网 最 终 胜 诉,并将获大众点评网4.94 万元的赔偿。据 了 解,美 团 网 因 大 众 点 评 网 盗 取 前 者 网 站 摄 影 图 片,于2013 年 底 向 法 庭 提起 诉 讼,根 据 杨 俊 微 博 所 述,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法 院 做 出 了 判 决,被 告 上 海 汉

21、 涛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即 大 众 点 评 网)立 即 停 止 侵 害 北 京 三 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即美 团 网)对90 张 团 购 摄 影 图 片 享 有 的 署 名 权、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立 即 删 除90张 团 购 摄 影 图 片;被 告 上 海 汉 涛 信 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10 日内,赔 偿 原 告 北 京 三 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2.64 万 元;以 及 后 者 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 万元。美 团 网 起 诉 大 众 点 评 网 一 事 刚 告 一 段 落,大

22、 众 点 评 网 又 将 美 团 网 推 上 了 被 告席。大 众 点 评 网 方 面 认 为,旗 下 拥 有 著 作 权 的 逾 百 张 图 片 遭 到 了 美 团 网 的 侵权,甚 至 部 分 照 片 是 从 大 众 点 评 网 上 直 接 截 图 使 用。现 大 众 点 评 网 已 向 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曲延兴律师认为:近 年 来,由 于 数 码 摄 影 的 兴 起,图 片 的 创 作 变 得 简 单、成 本 低 廉,以 数 码形 式 存 在 的 图 片 作 品 大 量 产 生,从 店 面 装 修 到 产 品 宣

23、 传,从 个 人 小 店 到 知 名 公司,图 片 侵 权 行 为 形 形 色 色 日 渐 扩 散,特 别 是 随 着 互 联 网 的 迅 猛 发 展,图 片 作品 可 以 在 互 联 网 上 轻 易 快 捷 地 展 示、复 制 和 传 播,通 过 互 联 网 获 得 并 使 用 图 片的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大 量 产 生,并 有 增 加 的 趋 势。为 了 保 护 著 作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我 国 著 作 权 法 规 定,使 用 他 人 作 品 必 须 经 过 著 作 权 人 的 许 可,除 了 著 作权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因 个 人 学 习、时 事 报 道

24、、科 学 研 究 等 十 二 种 情 形,在这 些 情 形 下 使 用 作 品,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但 应 当 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虽 然 网 络 上 大 量 图 片 可 以 免 费 下 载,但 免 费 网 站 免 费 下 载 并 不 代 表 可 以 任意使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资源,一定要事先获得授权。本 案 中,正 是 由 于 大 众 点 评 网 未 经 美 团 网 同 意 使 用 了 美 团 网 享 有 著 作 权 的图 片,侵 害 了 美 团 网 的 著 作 权,因 此,法 院 判 决 大 众 点 评 网 立 即 停 止 侵

25、害 美 团网 的 著 作 权 并 赔 偿 损 失。至 于 大 众 点 评 网 又 将 美 团 网 推 上 了 被 告 席,只 要 大 众点 评 网 能 够 证 明 美 团 网 未 经 大 众 点 评 网 的 许 可,使 用 了 大 众 点 评 网 享 有 著 作 权的 图 片 资 源,法 院 同 样 可 以 认 定 美 团 网 侵 害 了 大 众 点 评 网 的 著 作 权,判 决 美 团网立即停止侵害大众点评网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案例五: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恶意诋毁案(自媒体侵权第一案)案例简介 2014 年9 月23 日,备受关注的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一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

26、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葛甲作为被告方,就淘宝是否卖假货、自己的文章是否对阿里业绩造成损害等问题,对原告方阿里巴巴进行了提问,控辩双方围绕葛甲的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诋毁等问题展开了激励辩论。该案件作为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第一案,同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案,备受电商行业、司法领域、自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阿 里 巴 巴 诉 葛 甲 案 或 意 在“杀 一 儆 百”。阿 里 巴 巴 诉 葛 甲 名 誉 侵 权 案 倍受 关 注,不 仅 仅 因 为 它 是 阿 里 巴 巴 上 市 后 的 第 一 案,更 是 因 为 它

27、 是 国 内 企 业 诉自 媒 体 第 一 案。与 以 往 很 多 媒 体 遇 到 的 名 誉 权 纠 纷 不 同,这 次 涉 案 文 章 不 是 新闻报道,而是评论。评 论 的 基 础 是 事 实,被 告 文 章 所 基 于 的 事 实 都 来 自 第 三 方,具 体 可 分 为 两类:一 是 已 被 第 三 方 证 实 或 者 被 阿 里 巴 巴 所 认 可,二 是 与 实 际 不 符 或 者 不 被 阿里巴巴认可。若 是 前 者,不 存 在 捏 造 事 实,若 是 后 者,存 在 未 尽 到 核 实 义 务 的 问 题。根据庭审情况来看,涉案的绝大部分文章都属于前者,依据客观事实进行评论

28、。这 个 案 件 的 核 心 之 一 是 应 该 区 分 新 闻 报 道 与 评 论。新 闻 报 道 涉 及 名 誉 权 纠纷,大 多 与 是 否 属 实 有 关,而 评 论 则 不 同,只 是 作 者 的 观 点 的 表 达,无 论 观 点本 身 对 或 错,只 要 不 使 用 侮 辱 性 的 表 述,并 不 构 成 侵 权。至 于 评 论 所 使 用 的 语言 及 写 作 方 式,法 律 并 没 有 相 关 规 定,即 使 财 经 评 论 也 并 非 不 可 使 用 文 学 修 辞手法。这 个 案 件 的 核 心 之 二 是 侮 辱 性 言 论 的 界 定 标 准。评 论 只 有 在 存

29、在 侮辱 内 容 的 情 况 下 才 可 能 构 成 名 誉 侵 权,批 评 性 言 论 使 用 贬 义 词 甚 至 比 较激 烈、尖 锐 的 措 辞 并 不 必 然 构 成 侮 辱,只 有 涉 及 到 人 身 攻 击、贬 损 人 格尊严的措辞才构成侮辱,进而构成名誉侵权。作 为 一 家 互 联 网 巨 头,阿 里 巴 巴 起 诉 葛 甲 的 主 要 目 的 不 在 于 索 赔,也 不 在 于 仅 仅 让 被 告 一 人 禁 言,而 是 在 上 市 前 震 慑 更 多 的 自 媒 体 及 媒 体,目 前 来 看,战 略 目 的 已 经 实 现。但 是,以 集 团 之 力,通 过 公 关、诉 讼

30、 甚至 其 他 不 当 手 段 去 打 压 一 个 个 人,不 仅 与 其 身 份 不 符,更 与 其 一 贯 标 榜的价值观相悖。案例六: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微信售假案)案例简介 从2013 年5 月 起,何 某 开 始 通 过 两 个 微 信 号,在 朋 友 圈 发 布 各 大 名 牌包 包 手 表 和 高 档 化 妆 品 的 信 息。何 某 接 到 单 子 后,转 发 给 其 广 州 朋 友,由 朋 友 从 生 产 工 厂 直 接 发 货 给 买 家,何 某 赚 取 中 间 的 差 价。短 短 几 个月 的 时 间,何 某 发 布 的 销 售 动 态 已 达 百 余 条,

31、销 售 金 额 高 达10 余 万 元。2013 年12 月,何 某 被 用 户 举 报 售 卖 假 货。公 安 机 关 在 何 某 住 所 内 搜 出了假冒的“路易威登”、“普拉达”牌包包和手表等24 件商品。2015 年4 月1 日,杭 州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对 浙 江 省 第 一 起 利 用微 信 平 台 售 假 入 刑 案 件 进 行 了 宣 判,微 商 何 某 以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 万元。法 院 认 为,被 告 人 何 某 明 知 是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而 予 以

32、销 售,销 售金 额 数 额 较 大,其 行 为 已 构 成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鉴 于 被 告人 何 某 归 案 后 如 实 供 述 罪 行,系 坦 白,又 系 初 犯,有 悔 罪 表 现,经 审前 社 会 调 查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条 件,且 属 怀 孕 的 妇 女,可 依 法 予 以 从 轻 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微 信 朋 友 圈 原 是 相 对 私 人 的 个 人 空 间,然 而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加 入 微 商,从 面膜 到 包 包、首 饰、服 饰、化 妆 品 等,打 折

33、低 价 特 供 做 起 了“街 坊”生 意。但 是,微 信 朋 友 圈 也 不 能 任 性,售 假 也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今 年4 月3 日,杭 州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1 日 对 浙 江 省 第 一 起 利 用 微 信 平 台 售 假 入 刑 案 件 进 行 了 宣 判,微 商 何 某 以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缓 刑 两 年,并 被处罚金6 万元。根 据 法 律 规 定,销 售 明 知 是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销 售 金 额 数 额 较 大 的,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34、 或 者 拘 役,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销 售 金 额 数 额 巨 大 的,处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并 处 罚 金。根 据 司 法 解 释,销 售 明 知 是 假 冒 注 册商 标 的 商 品,销 售 金 额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的,属 于“数 额 较 大”,销 售 金 额 在 二 十五 万 元 以 上 的,属 于“数 额 巨 大”。在“朋 友 圈”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的 确 相 对 隐 蔽,但 该 罪 的 构 成 并 不 要 求 公 开,哪 怕 是 通 过 更 隐 蔽 的 方 式 进 行 销售或是只销售给了一个人,只要达到规定的

35、销售金额,亦构成该罪。微 信 朋 友 圈 的 商 品 交 易,在 法 律 上 属 于“偶 发 的 民 事 交 易 行 为”,这 种 交 易 由 一 般 的 民 事 法 律 来 规 范,如 果 遇 到 假 货、遇 到 违 规 销 售 等 相关 问 题,可 以 依 据 民 法 通 则、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来 维 权。比 如购 买 到 不 符 合 质 量 的 产 品,可 以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质量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 当 按 照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对 违 约 责 任 没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依 照 本

36、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仍 不 能 确 定 的,受损 害 方 根 据 标 的 的 性 质 以 及 损 失 的 大 小,可 以 合 理 选 择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修理、更 换、重 作、退 货、减 少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等 违 约 责 任”来 要 求 出 售 人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七:“滴滴打车”和“嘀嘀”的商标诉讼战(商标侵权案)案例简介 2015 年4 月,广 州 市 睿 驰 计 算 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睿 驰 公 司)诉 称,公司 拥 有 第38 类 第11122098 号“嘀 嘀”和 第11282313 号“滴 滴”商 标、第35类 第111

37、22065 号“滴 滴”商 标,而 北 京 小 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小 桔 公司)通 过 软 件 信 息 平 台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字 样 为“嘀 嘀 打 车”“滴 滴 打 车”服务,并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软 件 界 面 等 处 显 著 标 注“嘀 嘀”“滴 滴”字 样,该 服 务包 含“基 于 网 络 的 信 息 传 送、全 球 网 络 用 户 打 车 服 务、语 音 通 讯 服 务、出 租车 司 机 商 业 管 理”等,与 原 告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的 服 务 相 同 或 近 似。睿 驰 公 司 将小 桔 公 司 诉 至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38、 人 民 法 院,认 为 小 桔 公 司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自 己 所 享有的上述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在 一 审 判 决 中,海 淀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第 一,从 标 识 本 身 来 看,原 告 的 商 标显 著 性 不 如 被 告 强,因 此 二 者 区 别 明 显;第 二,双 方 的 服 务 类 别 并 不 构 成 近似;第 三,原 告 现 有 证 据 未 能 证 明 其 对 商 标 在 核 定 范 围 内 进 行 了 商 标 性 使 用,相 对 于 被 告 的 大 量 使 用 所 形 成 的 稳 定 消 费 群 体,二 者 难 以 认 为 构 成 混 淆。因

39、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案例点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因 为 商 标 权 纠 纷 而 惹“火”上 身 的 滴 滴 打 车,在 已 经 进 行 了 一 次 更 名 后,仍 然 继 续 为 此 烦 恼。这 缘 于 广 州 市 睿 驰 计 算 机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以 商 标 侵 权 为 由,将 滴 滴 打 车 运 营 商 北 京 小 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诉 至 法 院。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经审理,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本 案 争 议 的 主 要 焦 点 在 于“滴 滴 打

40、 车”服 务 过 程 中 包 含 的 通 讯 手 段 和 其 经营 行 为 具 有“商 业 性”、“管 理 性”的 内 容,与 睿 驰 公 司 注 册 的 商 标 类 别 中 的某 些 内 容 是 否 相 近。在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中,判 断 两 商 标 是 否 构 成 商 标 法 意 义 上 的近 似 商 标,除 比 较 两 商 标 标 识 本 身 是 否 近 似,还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商 标 的 显 著 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性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首 先,从 标 识 本 身 看,小 桔 公 司 没 有 单 独 使 用“滴 滴”文 字,而 是 注 明“滴 滴 打 车”

41、,并 与 黄 蓝 色 出 租 车 卡 通 形 象 图 案 组 合 使 用,显 著 性 较 高,与 睿 驰公 司 的 文 字 商 标 区 别 明 显,已 与 其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形 成 紧 密 联 系,不 会 与 睿 驰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其 次,从 服 务 类 别 的 相 似 度 看,小 桔 公 司 是“滴 滴 打 车”服 务 的 运营 方,其 服 务 对 象 为 乘 客 和 司 机,服 务 内 容 为 借 助 移 动 互 联 网 及 软 件 客户 端,采 集 乘 客 的 乘 车 需 求 和 司 机 可 以 就 近 提 供 服 务 的 相 关 信 息,通 过后 台 进 行

42、 处 理、选 择、调 度 和 对 接,使 司 乘 双 方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中 的 网 络地 图 确 认 对 方 位 置,通 过 手 机 电 话 联 络,及 时 完 成 服 务。其 服 务 的 性 质不 属 于 睿 驰 公 司 注 册 的 两 类 服 务,而 是 属 于 第39 类 运 输 类 服 务。“滴 滴打 车”虽 然 利 用 了 电 信 和 移 动 互 联 网 等 通 讯 方 式 的 便 利,但 其 与 该 商 标类 别 中 所 称“电 信 服 务”明 显 不 同,并 不 直 接 提 供 源 于 电 信 技 术 支 持 类服 务,在 服 务 方 式、对 象 和 内 容 上 均 与

43、 原 告 商 标 核 定 使 用 的 项 目 区 别 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最 后,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来 看,睿 驰 公 司 此 前 主 营 的 软 件 为 教 育 类,其 经 营 的 嘀 嘀 汽 车 网 主 要 提 供 汽 车 行 业 新 闻 及 销 售 推 广,其 与“滴 滴 打车”的 服 务 并 不 类 似。而“滴 滴 打 车”的 图 文 标 识 则 在 短 期 内 显 著 使 用获 得 了 较 高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市 场 占 有 率 高,拥 有 大 量 用 户。从 两 者 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构成混淆。案例八: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违规及行业垄断案(

44、反垄断案)案例简介2015 年2 月14 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宣布合并,之后易到用车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易 到 用 车 认 为,合 并 方 之 一 快 的 去 年3 月 在 官 网 披 露 的 信 息 显 示:公司 司 机 账 户 流 水 达 到47.3 亿 元 人 民 币,月 均 营 收 超 过 千 万,仅 此 一 项 就远 超 相 关 法 规 规

45、 定 的 反 垄 断 申 报 标 准。两 家 合 并 后 在 相 关 市 场 上 的 市 场份 额 超 过90%,在 事 实 上 构 成 了 在 线 打 车 行 业 的 寡 头 垄 断。按 照 相 关 法规,两 家 的 合 并 即 使 不 构 成 反 垄 断 申 报 的 营 业 额 门 槛,商 务 部 也 应 有 权依法进行调查并禁止两家的合并。案例点评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北 京 盈 科(杭 州)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吴旭华律师认为: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第 三 条 规 定:“本 法 规 定 的 垄 断 行 为 包

46、 括:(一)经 营 者 达 成 垄 断 协 议;(二)经 营 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三)具 有 或 者 可 能具 有 排 除、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经 营 者 集 中。此 次 滴 滴 快 的 两 家 具 有 极 大 前 景 的 高科 技 公 司,在 西 方 情 人 节 当 天 喜 结 良 缘,对 于 网 络 叫 车 市 场 显 然 是 一 件 重 大 事件,而 对 于 消 费 者 来 说 则 是 一 件 不 愿 看 到 的 事 故。毕 竟 两 家 公 司 占 据 了 叫 车 软件 市 场 的 半 壁 江 山,而 且 为 了 培 养 消 费 习 惯 也 已 经 投 入 了

47、数 十 亿 的 真 金 白 银,消 费 者 已 经 是 乐 享 其 中 的 优 惠 了。此 次 合 并 从 市 场 份 额 上 进 行 分 析,应 当 是 涉嫌 垄 断 的 一 种 行 为,因 为 我 国 的 反 垄 断 法 对 垄 断 行 为、市 场 份 额,及 经 营 者 集中 申 报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定。只 是 由 于 叫 车 软 件 市 场 份 额 的 不 确 定 性,以 及 高 科 技软 件 产 品 市 场 地 位 的 确 立,在 此 前 均 未 有 明 确 的 界 定 和 规 范,因 此 申 报 处 于 一种 模 糊 地 带,也 客 观 上 形 成 了 似 乎 应 当 申

48、报 但 最 终 未 曾 申 报 的 后 果。诚 如 从0 到1 书 上 提 到 的 竞 争 对 于 高 科 技、高 利 润 企 业 而 言 并 非 是 好 事,能 够 在 市 场上 占 据 有 利 地 位 的 创 新 企 业,应 当 以 十 倍 的 优 势 超 越 其 他 企 业 而 避 免 竞 争。似乎滴滴快递深悟到了此观点,合并只是开始,市场份额调整还需要拭目以待。案例九:天搜科技股份假借论坛营销兜售APP 涉嫌欺诈败诉案例简介 2014 年4 月20 日 原 告 谢 峥 岭 受 被 告 天 搜 公 司 电 话 和 短 信 邀 请,参 加被 告 以 亚 太 中 小 企 业 经 济 发 展

49、研 究 会 及 浙 江 省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院 名 义 举办 的 会 议,并 在 会 上 与 被 告 签 订 移 商 平 台 开 发 及 服 务 开 通 合 同 一份,价 款180000 元。合 同 约 定,被 告 提 供“掌 握 新 乡”平 台APP 服 务,原 告 当 场 刷 卡 支 付90000 元。之 后 天 搜 并 未 按 照 合 同 提 供“掌 握 新 乡”平 台APP 服 务,其 向 原 告 出 具 售 后 服 务 卡 中“服 务 约 定,享 受 一 次 移 商 报 专 题 栏 目 报 道 一 次”,但 经 查 询 合 法 出 版 物 不 存 在 移 商报、故被告存在欺诈

50、情形。律师点评 中 国 电 子 商 务 研 究 中 心 高 级 特 约 研 究 员、辽 宁 亚 太 律 师 事 务 所 董 毅智律师认为:天 搜 公 司 以 亚 太 中 小 企 业 经 济 发 展 研 究 会 及 浙 江 省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院的 名 义 通 过 发 短 信 的 方 式,通 知 谢 峥 岭 参 加 了 2014 转 型 创 新 新 思 维 交 流 论 坛 会,经 查 该 两 机 构 均 不 合 法 存 在。天 搜 公 司 虚 拟 相 关 机 构、假借 机 构 名 义 召 开 会 议,并 且 在 电 脑 和 手 机 微 信 中 做 的 宣 传 会 议 内 容 与 会议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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