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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n(公元581年960年)2n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n 一、立法活动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减。3n 法律形式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4n 二、主要法律内容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n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
2、来的,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二篇五百条。5n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n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n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三
3、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6n 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
4、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7n 3.首创“十恶”罪名 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n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法所继承沿用。8n 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n 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议裁定,一
5、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n 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9n 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n 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
6、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流刑可多折当一等。10n 三、司法制度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司法机关体系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11n 诉讼审判制度 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闻鼓直诉朝廷奏闻
7、皇帝。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奏裁核准。12第二节 唐朝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n 二、立法活动 唐律的制定与修订唐律从制定到修订再到最终完成,先后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有一个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其中以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四朝的立法最有代表性,因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n 1.高祖时期的武德制律 13n 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令。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其中的武德律
8、仍为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定而成。14n 2.太宗时期的贞观定律 贞观律的制定和完成,改变了武德律“一准开皇之律”的立法宗旨,正式确立了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基本奠定了唐律的罪刑体系和法典地位。从此以后,唐朝各代进行的修律活动,均以贞观律为定本,而仅做个别文字或条目的改动。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堪称是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唐朝法典。15n 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这次立法
9、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其中“新定”的永徽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版。16n 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法律依据。
10、17n 4.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 唐高宗时的永徽律疏完成后,继任的中宗、睿宗及武则天在位期间,都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些“删定”。但是,就其对唐律的修订而言,并未取得什么立法成就。直到唐玄宗即位后,才重新对律令格式进行系统整理。第一次是开元六年(718年),由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奉命“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可见,这次立法活动对唐律的修改仍旧不大。第二次是开元二十二年,正式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写成定本,经玄宗批准颁行天下。正是由于这次系统的整理刊定,为唐律疏议的最终完成和保存传世奠定了基础。18 唐六典的编纂唐玄宗在对律、令、格
11、、式进行整理修订的同时,还系统地进行了关于官制官规等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成功地编纂了第一部比较系统详备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职官管理制度方面的组织行政法规。19n 5.大中刑律统类的出现从唐高祖承袭隋朝旧制,分别编纂武德律、令、格、式以来,历经太宗、高宗、中宗、睿宗、武则天、玄宗各代,先后都曾进行过“删定律令格式”的立法活动。由于这些律、令、格、式是按照法律渊源的分类分别编成的,因此,调整同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有时分别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查找使用起来极为不便。20n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诏大规模整理修订法律时,针对律、令、格、式数量日益增多,上述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一方面,精简删除其中
12、“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者,仍旧分类编成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开元令三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另一方面,又组织编撰了“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后者是根据法律关系或法律内容,将某些“事类”相同的格式律令,“以类相从”即分门别类地汇纂在一起,因而“便于省览”和查找使用。这是一种新的立法形式,对此后法典的制定与法律的汇编产生了很大影响。21n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859年),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尤其是直接借鉴唐玄宗时格式律令事类的立法形式,对法典的编纂体例进行重大改革,“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于大中七年五
13、月奏上,由唐宣宗“诏刑部颁行之”。该法典又称大中刑法统类,它共“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因而实际是一部将律、令、格、式、敕等各种法律形式汇编在一起的综合性法典。这种法典编纂形式,改变了战国秦汉以来刑律与其他法律形式分别编定的传统立法体系,成为五代、北宋时期制订“刑统”法典的滥觞。22n 律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令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准则。23n 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关
14、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所遵循办事的具体法规。它虽然渊源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n 式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24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n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目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法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25n
15、第二篇卫禁二卷三十三条。故该篇主要是关于皇帝、宫殿、太庙、陵墓及关津、镇戍、边防、要塞等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专制君主的人身安全与绝对权威,保障国家的主权和安全。n 第三篇职制三卷五十九条。该篇主要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违纪、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强化官吏职责,惩治职务犯罪。n 第四篇户婚三卷四十六条。该篇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继承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精神在于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民事法律关系与伦理道德秩序。26n 第五篇厩库一卷二十八条。故该篇主要是关于牲畜饲养、畜牧管理、仓库保管、
16、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在于严格畜牧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资财不受损失。n 第六篇擅兴一卷二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兵役征发、军事指挥、武器管理、作战纪律和工程兴造、工匠役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立法重点在于严密控制军队和各种服役人员。n 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主要是关于严厉镇压贼盗犯罪的法律规定。27n 第八篇斗讼四卷六十条。主要是关于斗殴、伤害与控告、诉讼两方面的法律规定。n 第九篇诈伪一卷二十七条。主要是关于惩治欺诈、假冒、伪造、伪证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n 第十篇杂律二卷六十二条。凡是未列入其他各篇的罪名,集中规定于本篇之内。其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主要包括驿站交通、计量铸币、市
17、场管理、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治安、伦常关系等各个方面。28n 第十一篇捕亡一卷十八条。本篇是对以上各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缉捕捉拿,以便及时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n 第十二篇断狱二卷三十四条。即关于审讯、判决、刑罚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n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十二篇中,前十篇属于实体法内容,后两篇属于程序法内容。其中第一篇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第二篇卫禁至第十篇杂律相当于刑法分则性质,最后的捕亡和断狱两篇则相当于刑事诉讼法性质。因此,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立法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优秀代表作,仍然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29n 二、刑事法律
18、规范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的刑法典,在总则部分的名例中,集中规定了以“五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以“十恶”为代表的重罪罪名以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则;在分则部分的其他各篇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违法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其所适用的相应刑罚。五刑制度唐律在沿用隋朝开皇律所确立的法定五刑制度的基础上,对流刑略作修改,并将由重到轻的刑罚排列顺序改为由轻到重,于名例中正式规定了笞、杖、徒、流、死的法定五刑制度。1.笞刑 以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楚枝即荆条为刑具,责打受刑者的臀部和腿部,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它适用于较为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目的是教育和羞辱当事人。笞刑共分五等,由笞十至笞五十,每等相差十下。30n 2
19、.杖刑 以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削平竹节的常行杖为刑具,责打受刑者的臀部、腿部和脊背。它亦分五等,由杖六十至杖一百,每等也相差十下。无论从刑具规格、行刑部位到击打数目,杖刑都明显重于笞刑。n 3.徒刑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一种刑罚,故其又称劳役刑或自由刑。唐朝徒刑共分五等,由徒一年至徒三年,每等相差半年。31n 4.流刑 将犯人押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或荒芜地区安家落户并强制其从事一定劳役,不经赦免或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流放地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根据流放地区的远近,唐朝流刑共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相差五百里,但三等流刑均居作一年。唐高祖武德年间
20、,增设断趾刑作为死刑减等之刑。唐太宗贞观六年,又改断趾刑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千里的基础上,增加居役为三年。不过,加役流并不属于五刑之列,是三等流刑以外的一种特殊刑罚。32n 5.死刑 剥夺犯人生命的一种极刑。按照其行刑方式的不同,分为绞、斩两等。以上法定五刑共分二十等。根据唐律的规定,除“十恶”等严重犯罪外,只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允许,均可以铜赎抵相应罪刑,即由笞十到斩刑,分别交纳一斤至一百二十斤铜。刑罚适用原则唐律在总结借鉴历代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名例及其他各篇中,系统地发展完善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使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以及刑事立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顶峰。33n 1.区分公罪与私罪 所谓公罪,
21、即因执行公务的关系所导致的过失犯罪,而无任何谋求私利、徇私枉法等主观上的故意。所谓私罪,即完全出于私利的故意犯罪。其表现一是与公事或公务无关的违法犯罪,其二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按照唐律的规定,公罪从轻处罚,私罪从重量刑。这既严厉打击了危害专制政权统治的职务犯罪,也便于充分保护各级官员乃至整个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机器的有效职能。34n 2.官僚贵族特权法规定 n 唐朝继承发展了中国古代关于官僚贵族特权方面的立法精神,尤其是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隋朝开皇律中有关特权法规定的基本内容,形成了一套更为系统详备的特权法制度。根据唐律疏议?名例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八议
22、、请、减、赎、官当等几个方面。35n 八议。一曰议亲,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属,太皇太后或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亲属;二曰议故,指享受皇帝特殊厚待恩遇的亲密故旧;三曰议贤,指德行品性堪称楷模的贤人君子;四曰议能,指治国用兵、辅佐朝廷等政治、军事方面具有杰出才能者;五曰议功,指为国家或朝廷立有卓著功勋者;六曰议贵,包括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有一品爵位的高级官僚显贵;七曰议勤,指恪尽职守、勤劳奉献的文臣武将,或不畏艰难险阻、维护国家利益的出外使节;八曰议宾,指被尊为国宾的前朝皇室后裔。36n 请。唐律改革汉代以来的上请制度,在名例中明确规定,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与
23、子孙、官爵五品以上者三种人为“请”的适用对象。这三种人犯有死罪,须将所犯罪行、应请理由及依法应处绞刑或斩刑的意见奏请皇帝,听候制敕裁决n 减。“减”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六至七品文武官员,另一类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子孙。他们犯流刑以下罪,各减一等处治。37n 赎。为明确规定三种适用“赎”的对象:一种是上述应议、请、减者,另一种是八至九品文武官员,第三种是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子孙。这些人犯流刑以下罪,允许以铜赎免所处刑罚。n 官当。唐律继承沿用隋朝开皇律的官当内容,规定各级官员仍可以官职折抵徒刑和流刑。“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24、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38n 3.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据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遇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39n 4.同居相隐不为罪 n 这一原则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三类不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人减轻三等处罚。第
25、三类是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罪行,也依法不予论罪。但是,凡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十恶重罪者,不在相互容隐之列。n 5.自首减免刑罚 40n 6.区分首犯与从犯区分首犯与从犯 唐律继承发展秦汉以来的刑事立法原则,将“二人以上共犯”定为共同犯罪,明确区分首犯与从犯,实行首犯从重严惩、从犯相对减轻的刑罚适用原则。41n 7.并合论罪 针对案发以前一人所构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唐律根据其具体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n 8.更犯加重处罚 n 更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犯人一罪已被告发或正在服刑期间,又犯笞刑以上新罪。其处罚原则是:将前后所犯罪行累计,执行数罪并罚。n 9.法律类推 唐律对于无明文规
26、定如何定罪量刑的某些行为,采取援引或比照相关律条适用法律类推的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n42n 10.涉外案件处理 唐朝是当时世界上比较先进的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对外国际交往非常频繁,外国来唐出使、留学、经商、侨居者人数众多。为了解决外国人在唐朝境内的法律纠纷,唐律规定了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43n“十恶”重罪规定“十恶”的基本内容及其所适用的刑罚主要包括:n(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
27、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44n(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45n(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
28、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其他犯罪规定46n 1.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奸淫、略卖人口等行为。杀人罪。唐律对于杀人罪的认定和处罚,是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犯罪的客观效果等因素,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不同罪名,再视其杀人者与被害人的身份关系,分别决定不同量刑标准的。47n 伤害罪。唐律对于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也是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犯罪的客观效果等因素,区分为殴伤、斗伤、误伤、戏伤、过失伤等不同罪名,再视其伤害者与被伤害人的身份关系,分别决定不同量刑标准的。保辜(1)定义: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
29、制度。48n(2)具体规定: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3)评价: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49n 奸淫罪。唐律将男女之间非法的奸淫行为,根据案件情节性质的不同,分为和奸、强奸与媒合通奸三种罪名,再视其犯奸者与被奸者之间的身份地位关系,分别决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和奸属于男女共犯性质的通奸行为,双方均有罪。强奸为男方施加强暴,女方作为受害者无罪,亲属之间和奸与强奸
30、,监临主守官员奸所属妇女,为父母或丈夫服丧期间犯奸,或奴奸良人者,则一律加重处刑。50n 略卖人口罪。略卖人口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欺骗、利诱等手段掳掠或贩卖人口的行为。根据唐律疏议?贼盗规定,凡被略卖人不知情且不同意者,为略卖人罪;被略卖人不知情而被诱骗同意者,为和诱罪;被卖人知情且自愿卖身者,为和同相卖罪。但是,倘若被略卖人是十岁以下儿童,即使知情或自愿卖身,也一律按略卖人罪论处。51n 2.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要包括纵火、失火、毁坏堤防、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纵火、失火罪。火灾是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害,无论故意纵火或过失失火都会造成一定损失。唐律根据其主观动机的故意或过失及火灾
31、损失的客观效果,决定纵火与失火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2n 毁坏堤防罪。堤防是防止水害的公共设施,毁坏或不及时修复毁坏的堤防,就会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53n 扰乱公共秩序罪。为了维护城市、街扰乱公共秩序罪。为了维护城市、街巷及公众场合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巷及公众场合的公共秩序,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人身安全,54n 3.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 主要包括强盗、窃主要包括强盗、窃盗、诈骗、勒索、侵占、毁损他人财物等盗、诈骗、勒索、侵占、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行为。强盗罪。强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强迫等手段,公然劫夺官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唐律对于
32、该罪是根据作案手段与情节性质,将其分为不持杖强盗与持杖强盗两种罪名,再计其所获赃物价值,分别处以不同刑罚的。55n 窃盗罪。唐律对于该罪的处罚,主要是根据其所获赃物价值的高低决定的。据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n 诈骗财物罪。唐律对于该罪的处罚,一般是按窃盗罪论处。但在具体量刑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以及犯罪行为的客观后果有所区别。56n 勒索财物罪。57n 三、民事法律规范所有权唐朝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仍包括动产所有权唐朝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仍包括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两大类。其中不动产所有权的与不动产所有权
33、两大类。其中不动产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官私土地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则主要内容是官私土地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则包括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唐律规定,包括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根据唐律规定,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无论动产与不动产,其所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的。1.官私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唐朝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与私有两种形式。58n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契约关系唐朝是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随着人们之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为了规范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方面的法律关系,唐律规定了买卖交易、租赁借贷等契约关系方面的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买卖契约 根据唐朝法律规定,凡土
34、地、奴婢、牲根据唐朝法律规定,凡土地、奴婢、牲畜等重要商品的买卖交易,都要依法订立契约,并畜等重要商品的买卖交易,都要依法订立契约,并向当地官府申报、登记和验证;倘若违反有关法律向当地官府申报、登记和验证;倘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9n 2.借贷契约借贷契约 唐朝的借贷关系,分为有息借贷与无息借贷两种情况。有息借贷称为“出举”,无息借贷称为“负债”。凡进行正式借贷,均须按照有关规定订立契约。n 婚姻制度 唐朝继承发展了先秦两汉以来的婚姻制度,仍以儒家反复强调的宗法礼义精神与伦理道德观念为指导,贯彻“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及“妻贵妾贱”的等级
35、原则,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买卖包办制度。另一方面,唐律也加强了对婚姻制度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制定了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限制、解除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法律内容。1.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的成立 唐朝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礼的基本精神,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婚姻应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60n 婚姻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n 2.婚姻关系的限制婚姻关系的限制 唐律出于维护封建礼教制度与伦理道德精神的需要,对一部分婚姻关系进行严格限制。其中除居父母丧或父母被囚禁不得嫁娶,居夫丧不得改嫁,违者分别以“不孝”、“不义”等重罪从严惩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同姓、近亲及外姻尊卑为婚。n
36、禁止与犯罪逃亡妇女为婚。n 禁止良贱之间通婚 n 3.婚姻关系的解除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唐律简称为“离”,分为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离婚形式,都体现了“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反映了夫妻之间极不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强制离婚。强制离婚。61n n协议离婚。协议离婚。n 家庭制度唐律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等级原则为指导,以维护父权家长制和夫权支配制的家庭制度为宗旨,明确规定了妻妾子孙等卑幼成员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严厉处罚触犯父权与夫权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唐律严惩“不孝”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n 其次,唐律实行夫妻同罪异罚的不平等原则。n 继承制度1
37、.宗祧继承宗祧继承 唐朝的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62n 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唐朝的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唐朝的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分制。n 四、经济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唐朝政权加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专项控制与法律调整,分别进行了土地、赋役、商业贸易等方面的立法。土地立法 63n n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十八岁以上男子依法受田百亩,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六十岁以上老人或残疾者受田四十亩,守寡妻妾三十亩,均为口分田;如为户主,另受二十亩永业田。王公贵族与各级官员,可按官爵品级依法分配六十亩至一百顷永业田。一至九品文武官员,还可分配一定数量的职
38、分田和公廨田。n 赋役立法赋税课役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封建政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唐朝政权亦不例外。它们在继承隋朝赋役制度的基础上,先后颁行了租庸调法和两租庸调法和两税法。税法。64n 1.租庸调法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唐高祖武德七年重新制订颁行。租指田租,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指户调,桑蚕地区每丁每年缴纳绫或绢二丈、绵三两,非桑蚕地区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指代役实物,每丁每年服劳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可以绢、布代替,一天折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n 2.两税法两税法 唐朝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难以持续,国家的赋税
39、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解决社会经济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了两税法。他取消原来“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赋役征课方式;改为以户为单位,“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税轻,多者税重”,即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与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65n 五、行政法律规范唐朝的行政管理制度,在隋朝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其行政法律规范,也比以前更加丰富严密。除专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管理各级行政官员的唐六典与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外,唐律的职制、厩库、擅兴、户婚、杂律等各篇专门规定了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行政法律规
40、范,主要包括国家行政体制、职官管理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各方面内容。66n 国家行政体制1.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 唐朝国家行政体制方面的最大变化,是在隋朝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三省六部制。作为中央最高政务机关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在皇帝的直接支配下,掌管全国的日常重要事务。其中尚书省属最高行政机关,主持全国行政事务,设尚书令、尚书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辖六部。中书省掌管军国政令,奉皇帝旨意草拟制敕诏命,处理中央及地方的奏章公文,设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职;门下省负责审核各种政令和奏章公文,对有违失欠妥者进行封驳或订正,设门下侍中、门下侍郎各二人。三省之间分工合作,又彼此互相制约,其长官共同担任宰
41、相职务。六部是直属尚书省的政务执行机关,分掌全国各方面的主要行政事务。67n 2.地方行政机构 唐朝改隋炀帝时郡、县两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县下设乡、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城市设坊等居民组织。n 官吏管理制度1.科举取士制度 唐朝沿用隋朝选举用人制度,以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取士的主要方式。n 2.官吏选任制度 隋朝科举考试,一经中举即可做官。唐朝“岁举”考中后,则只是获得做官资格的“出身”。如要担任实际官职,还须通过选官任用的“释褐”考试。68n 3.官吏考绩制度 唐朝法律规定,每年年终以前,由本司或本州考核所属官员政绩,分别评定九个等级,再送呈尚书省,由皇帝指定专人进行“考校”
42、,其结果作为奖惩升迁的依据。n 行政监察制度唐朝中央监察机关仍设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一人、御史中丞二人为正副长官,“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别负责有关行政监察事务。n 69n 唐律的基本特点1.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将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与伦理道德精神直接引入立法内容,使唐律达到了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顶峰。后人评价唐律时所说的“一准乎礼”,正是对唐律这一特点的高度概括。所谓“一准乎礼”,首先是指唐律的制定完全以儒家一贯强调的纲常礼教原则为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儒家所宣扬的“礼”,其核心内容是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纲常礼
43、教原则。唐律将直接触犯三纲五常的行为定为“十恶”重罪单独列出,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制裁,充分体现了其维护三纲五常的立法本质,因而是唐律“一准乎礼”的重要表现。70n 其次,“一准乎礼”是指唐律的定罪量刑原则与法律内容,以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和伦理道德精神为首要标准。唐律以儒家“礼”的原则为标准,系统地制定了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整套官僚贵族等级特权制度,将“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发展为“同居相隐不为罪”,明确规定亲属相犯准五服以治罪,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与伦理道德精神贯穿于唐律始终。不仅如此,甚至有些律条本身就是礼的教义,或者照搬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这些是唐律“一准乎礼”的又一重要表现。71n 最
44、后,“一准乎礼”是指唐律的注释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以儒家所宣扬的礼义规范作为解释法律的主要依据。为了统一人们对唐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消除法律适用中的歧义,唐律的注释疏议直接援引大量儒家经典,将儒家所宣扬的礼义规范作为解释法律的主要依据,对唐律的律文内容进行了儒家化、道德化的诠释。因此,这是唐律“一准乎礼”的第三个重要表现。72n 2.科条简约,用刑持平 唐律总结汲取战国法经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以“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务使易知”,“使人共解”的立法思想为指导,经过删繁就简、整理并合、反复修订,将整个社会繁缛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直接纳入国家基本法典予以调整,最终浓缩为十二篇五百条的篇章体例结
45、构,形成了科条简约、律文精要的立法特点,集中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的最高水平。73n 3.规范详备,内容丰富 唐律虽然仅有十二篇五百条,且具有科条简约的突出特点,但它所调整的范围却极为广泛,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74n n唐律是我国历史上的一部最为系统完备的古代法唐律是我国历史上的一部最为系统完备的古代法典,是中国历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华法系典,是中国历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作。它以全面维护君主专制主义中央的杰出代表作。它以全面维护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为目的,总结借鉴
46、历代立法与司法方面集权统治为目的,总结借鉴历代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各种法律关系乃至各个方面的社的经验教训,对各种法律关系乃至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都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唐律以其会关系都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唐律以其“一一准乎礼准乎礼”的立法思想,礼法合一的法制原则,丰的立法思想,礼法合一的法制原则,丰富详备的法律内容,特色鲜明的立法特点,取得富详备的法律内容,特色鲜明的立法特点,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出立法成就。它不仅对后世宋元了前所未有的突出立法成就。它不仅对后世宋元明清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周边明清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周边亚洲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因
47、而亚洲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因而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位。75第四节 唐朝司法制度n 一、司法机关体系唐朝的司法机关体系,基本沿袭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仍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76n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
48、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除掌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在复审中,如发现疑案、错案,凡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州、县重审或复判,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刑部还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77n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是否忠实履行职贵,位高权重,可称得上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
49、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由于侍御史在诸御史中的地位最高,职权最重,因此一般均由皇帝直接指派,或由宰相与御史大夫商定,由吏部选任。78n 4.唐代的“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79n 地方司法机关二、诉讼审判制
50、度管辖制度唐朝的司法管辖制度,基本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两种。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唐朝的司法审级,依法分为县、州、中央三级。根据狱官令等法律规定的上下审级之间的审判权限分工,地方各县只能审理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上报州;各州可以审理徒刑、流刑及所辖官吏的犯罪案件,但须上报刑部进行复核;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也须经刑部复核;而地方上报、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则须上报奏请皇帝审批。80n 2.地区管辖地区管辖 对于涉及不同地区若干同级司法审判机关的互有关连的案件,唐律规定了地区管辖制度。据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鞫狱官,囚徒伴在他所者,听移送先系处并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