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ynx.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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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学习要点及目标】1了解与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有关的法律。2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现状。3掌握有关电子合同、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4掌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 本章知识点1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2、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即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二)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1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3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确

3、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三)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商法性 技术性 程序性 开放性和兼容性 复合性 国际性(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 中立原则 2 自治原则 3 安全原则 二、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监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保护问题 与电子商务技术有关的法律问题 2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 国际EDI基础电子商务立法初期小范围EDI协议美国ANSI/ASC/X.12 欧洲 GTDI联合国UN/EDIFACT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其

4、他EDI文件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UN/EDIFACT各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浪潮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法律示范文本。它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2电子签名示范法 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在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的基础上,公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二)美国的电

5、子商务立法 1994年1月,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6年12月11日,美国政府发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7年7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这份曾历经半年研究讨论、长达30页的政策性宣言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内空分为背景、原则、财务问题、法律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协调的战略等几部分内容,并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一部供各州采纳或参考的法律文件。同年,美国政府公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12月,美国有关部门公布世界第一个互联网商务标

6、准。2000年6月,美国签署了全球和国家电子商务签名商业法(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着眼于电子商务的核心计算机信息或信息产品的交易,是一部面向知识经济的商法典。(三)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电子商务倡议书(A 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

7、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同年,欧盟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9年12月,欧盟通过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于2000年5月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与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三、国内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计算

8、机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框架 3电子合同法律规范一、电子合同概述(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化和广泛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涉及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不仅规范在线交易(完全的电子商务),还规范离线交易、线下交易(不完全的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形式有别于传统合同的口头、书面形式,是以电磁记录的特殊方式存在的。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订立、履行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电子合同的订立需要一定

9、的物质、技术条件,尤其是网络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提出了比传统交易更高的要求(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 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 合同成立的签章方式不同 合同的生效地点不同 合同的可信度不同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电子要约与要约的生效 1电子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规定了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举出了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

10、告等。随后指出,只有当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能视为要约。2电子要约的法律效力 在网络环境中,首先要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许多世界组织和国家的立法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各国对要约的形式一般

11、都没有加以限制。3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电子承诺与承诺的生效1电子承诺 电子承诺是指以电子信息方式做出的承诺。电子承诺必

12、须满足传统承诺成立的条件并且具有传统承诺的功能,只是承诺做出的方式发生了变化。2承诺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承诺生效之时即为交易双方合同的生效之时。对于承诺的生效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三种,分别是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做出行为和签订确认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发出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当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在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对方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个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

13、律约束力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四)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尽管传统合同法中均对合同成立地

14、点方面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方面,合同成立地点的传统法律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五)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

15、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这种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

16、共和国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所附条件成立时或所附生效期限来到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才能生效。4知识产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 一、知识产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含义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2、网络著作权的特点 法定性 专有性 地域性 作品权利人难以确定 表现性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到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 图文框连接 通过互联网的复制行为 超链接

17、在图像链接中侵害某图像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在网上散步 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故意以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4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诉讼管辖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律责任承担 对破坏、避开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二)域名的法律保护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是用来指示互联网上网站的地址,它最早产生只是因为用来标识网站地址的IP地址由32个比特位组成,不方便记忆,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18、,所以产生域名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和构思组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标识性,在互联网上不同的组织和机构是以不同的域名来标识自身并相互区别的;二是唯一性,域名虽然可以极度相似,但不可以完全相同,每一个域名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保障;三是排他性,域名与特定空间及所有者的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使得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2域名的法律纠纷“抢注类”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类”域名纠纷“权利冲突类”域名纠纷 3域名纠纷的法律规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第37条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

19、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38条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的裁判。”第39条规定:“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

20、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就意味着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在线的经营则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信息,否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实现。(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问题“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而在某些电子

21、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可能以电子格式条款的方式将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加给消费者,在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的垄断行业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三)消费者退换货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一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远距离或邮寄买卖情形下消费者保护中的退货权或解除合同权利还是有距离的。其他国家的退货权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指在法定期限(7天)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或退货,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退货只是在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经

22、营者履行退货义务;也只是在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退货义务。1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2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问题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通信秘密与网络

23、活动踪迹保护 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的保护 个人生活安宁权 3电子商务中侵害隐私权的主要形式(1)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开他人隐私。(2)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篡改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黑客(hacker)的攻击。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垃圾邮件泛滥。本章小结 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发展,网络电子商务活动随之兴起。建立在传统商业模式上的民商法律制度面临很大挑战,需要建立全新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

24、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含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因此,电子商务法实践应用性很强,但是体系不完善并且需要和传统法律进行协调,亟待完善。思考题1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及原则。2根据你的了解,国内外主要出台了哪些电子商务法规?3你对哪些电子商务的法规有兴趣,为什么?4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有哪些区别?5如果你的隐私照片未经你允许被他人发到某论坛上,并被很多网站转载,对你造成极坏的影响,你准备采取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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