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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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管理规定 苏建法20031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提高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削减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撤除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当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平安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包括拟撤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平

2、安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施工平安。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撤除房屋建筑时,应当将拟撤除的工程发包给具有保证平安作业条件的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担当。承包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依据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撤除任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撤除二层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高度在五米以上的构筑物,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

3、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安监督手续: 一除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二拆房施工合同; 三拟拆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层数、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四除工程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 五安监部门颁发的撤除承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书; 六撤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和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撤除承包企业为撤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的职工意外损害保险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撤除房屋建筑前,应当持以下文件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答应手续,取得房屋撤除工程施工答应证后,方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活动: 一拟撤除的房屋建筑的结构、面积、高度、

4、层数、地下管线、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二撤除承包企业签订的拆房施工合同; 三撤除承包企业供应的符合拆房施工作业平安要求的保障措施的说明和按规定办理的平安监督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撤除的房屋建筑属于文物爱惜单位和依法确定的纪念性建筑的,建设单位除供应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有关部门同意撤除的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包拆房施工的撤除承包企业资格、拆房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平安性能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撤除工程施工答应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撤除承包企业供应拟撤除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状况。 第九条 撤除承包

5、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的撤除方法,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工撤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机械撤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三爆破撤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构筑物工程。 第十条 撤除承包企业应当对拟撤除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具体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撤除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撤除事故的平安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

6、核批准。接受爆破作业方法撤除房屋建筑工程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需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撤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实行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牢靠,固定点合理,能满意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标记牌,写明建设单位、撤除承包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姓名,房屋撤除工程施工答应证登记编号,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记,夜间用红灯警示。在有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要用文明礼貌的标牌、标语向

7、四周群众和行人示意。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 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平安技术培训和平安教化,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平安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

8、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施工作业时,撤除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平安员必需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六条 撤除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撤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处,实行相应措施去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接受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撤除施工。撤除承包单位不得将未撤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运用。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平安技术规程。撤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依次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撤除建筑物时,应当实行相应的防范措施,

9、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平安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觉察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爱惜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原施工。 其次十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实行降尘措施,削减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刚好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燃烧废弃杂物。 其次十一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刚好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催促施工平安和环境卫生。 施工活动中

10、发生平安事故时,撤除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援工作,并马上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撤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禹城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模版 禹城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秩序,提高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

11、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撤除,抢险救灾房屋,限额以下及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撤除,不适用本方法。 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撤除的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安监、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

12、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撤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平安生产、环境爱惜、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房屋建筑违法撤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 其次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撤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托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第八条 拟实行爆破方式撤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看法。

13、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撤除工程的撤除方式,并据此托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撤除工程投资估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撤除。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状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到达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实施爆破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

14、签订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应当商定施工平安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方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商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平安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 建设单位因撤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刚好供应。 第十五条

15、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撤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撤除工程平安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爱惜工作。当被撤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实行防护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撤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平安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担当,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撤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撤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撤除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

16、重新进行审核。 属于以下撤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接受爆破的撤除工程; (二)简洁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大、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平安的撤除工程; (四)文物爱惜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限制范围的撤除工程。 第四章 撤除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撤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包括规划批准撤除看法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 (二)拟撤除房屋建筑及

17、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平安生产答应证书和信誉证明); (四)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撤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平安评估看法,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损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五)堆放、去除废弃物措施(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施工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撤

18、除备案管理。 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其次十条 撤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运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刚好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平安文明施工 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撤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担当相应的平安生产和扬尘治理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施工责任制度和教化培训制度,制定平安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平安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 其次十二条 施工企业不得撤除未办理撤除施

19、工备案手续的撤除工程。一经觉察,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未办理撤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撤除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责令整改补办手续。 其次十三条 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撤除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和扬尘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平安和扬尘工作全面负责。 其次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其次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撤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项目负责

20、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支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 其次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供应符合平安、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其次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硬质封闭围挡,其他路段不应低于1.8米;拟撤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围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21、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做好平安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 其次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并做好教化培训记录。未经教化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撤除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其次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撤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状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爱惜,不影响撤除施工平安后方可施工。 撤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

22、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平安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实行专项平安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撤除工程平安技术规范进行撤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爱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 禁止在施工现场燃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运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

23、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边实施明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觉察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地下管线平安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并刚好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刚好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复原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严禁抛洒。 施工企业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对不能刚好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 第

24、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运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 第三十六条 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撤除施工平安时,施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刚好对撤除房屋及其围挡、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撤除,消退平安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转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觉察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并做好平安检查

25、记录。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平安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马上停止施工,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爱惜事故现场,依法向建设、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施工企业不得对平安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四十条

26、 撤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据爆破平安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平安隐患并经各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入机械撤除或者人工撤除作业工序。 第四十一条 撤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撤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撤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在新建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保持围挡封闭,对袒露地面进行覆盖防尘网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建立施工

27、企业信誉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信息。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环保、城管、安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撤除工程的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撤除活动相关单位违背本方法规划、企业资质、招投标、爆破、环境爱惜、平安监管等管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第三篇:海口市房屋撤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 2009-11-13 2009-11-13 地方法规 海口市 海口市房屋撤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

28、条 为加强房屋撤除工程的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撤除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其次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撤除工程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具体负责房屋撤除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担当房屋撤除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撤除工程。 禁止撤除施工单位向他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撤除工程。 第五条第五条 房屋撤除工程施工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应当在撤除工程

29、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撤除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建筑撤除施工合同;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产权资料; (五)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与过往车辆行人平安的说明; (六)撤除施工组织方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作业管理的规定。 房屋撤除工程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申请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答应证。 供应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签发房屋建筑工程撤除施工备案通知。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平安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是

30、房屋撤除工程项目撤除过程的总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供应撤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供应撤除工程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藏工程的分布状况,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 (二)负责切断被撤除物的各种管线; (三)保证撤除工程的平安技术措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明确一名主管人员作为撤除工程平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第七条 施工单位平安管理责任: (一)应当在开工前到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撤除平安监督手续; (二)应当严格依据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平安员; (三)应当对建筑物结构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撤除施工方案和平安施工措施; (四)企业法人代表

31、是房屋撤除施工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撤除工程范围内的平安管理工作; (五)建立施工人员日常平安教化、技术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未经培训合格以及患高血压、心脏病的工人不得从事撤除作业; (六)应当向施工人员供应施工平安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平安劳动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 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人员的平安责任: (一)依据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平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二)依据国家劳动爱惜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觉察施工现场平安异样状况,马上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

32、平安管理责任人报告。 (四)对管理人员违背施工平安技术标准或平安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撤除施工单位对因撤除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实行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条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种撤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警示标记以及遮挡围栏进行封闭施工,围栏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应做到整齐、坚实、牢固,在围栏进出口处要做好危险警示标记,禁止外人入内。夜间作业应设红灯示警。 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地段旁边施工,要实行牢靠的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撤除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应戴好平安帽,高处

33、作业应系好平安带,进入危险区域应实行严格的防护措施,并由专职平安员管理现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撤除建筑物,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撤除。撤除作业工人,应站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撤除某部分时要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撤除梁、柱前应先撤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进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高处进行撤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撤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刚好清理,并在指定场所堆放整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居民密集区、主次干道地段进行撤除工程施工,施工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措施,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撤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整体撤除的楼房

34、,必需待居民全部搬迁,切断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及其它管网后方可起先撤除,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撤除时,对保存部分应先实行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平安时,禁止进行露天撤除作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接受爆破法撤除工程时,必需严格依据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建筑渣土存放场地,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刚好清运。建筑渣土应依据批准的路途和时间运到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施工期间应实行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地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溢,防止和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其次十条其次十

35、条 在撤除工程作业时,如觉察文物、爆炸物以及状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爱惜好现场,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一条 在撤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平安事故隐患,应马上组织力气刚好解除险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马上停止撤除施工,爱惜现场,刚好组织抢救,并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拆迁人)未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或者撤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暂停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责令接受相关处理。 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拆

36、迁人)违法将撤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干脆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37、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化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或者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 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五条 对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撤除工程,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违背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答应证,擅自实施撤除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赐予警告,并处已经撤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建设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七条

38、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青岛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秩序,提高平安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撤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撤除,抢险救灾房屋撤除,改 (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撤除,农村村

39、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撤除,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撤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撤除的工程。第四条 市、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平安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撤除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据本方法规定,关心作好房屋建筑撤除活动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平安生产、环境爱惜、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

40、个人觉察房屋建筑违法撤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其次章 建设单位责任第七条 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撤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托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撤除。第九条 拟实行爆破方式撤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看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撤除工程的撤除方式,并据此托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撤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撤除

41、(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撤除。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状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其中,技术困难、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到达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

42、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实施爆破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重新备案。区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应当商定施工平安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方法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商定的平安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平

43、安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 (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精确、完好。建设单位因撤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刚好供应。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撤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撤除工程平安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爱惜工作。当被撤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实行防护措施,确认平安后方可施工。第三章 撤除备案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撤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平安生产答应,符合有关信誉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撤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撤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撤除工程。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属于以下撤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接受爆破的撤除工程;(二)简洁引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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