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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房交易中的税务知识和避税一、二手房交易税费(含按揭)(2006 年 6 月 1 日后现行税费)二、如何区分普通与非普通?A、开发商建造、单位自行、集资建造等住房类1、普通住宅标准:a 住宅小区(含所有住宅)建筑容积率在1 0 以上;b 单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120 平方米以下(含)或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 平方米以下(含);c 价格 4600元/平方米(含);4300 元/平方米(含);4000 元/平方米(含)2、不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为非普通住宅;B、个人自建的住宅a 标的物为整栋的建筑面积=整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单价=销售收入(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基底面积);b
2、 标的物为分层出具房产证的建筑面积=该层建筑面积;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单价=销售收入该层建筑面积;按揭银行收费及代收费(银行评估价)一手房屋收费标准(一手购房发票价)二手房收费标准参考(评估价)评估费05%评估价(可选)劳务费3 元交易费6 元登记费80 元/单登记费80 元/单劳务费3 元查档费50300 400 工本费50 元本登记费80 元/单律师费02%+500 房价测绘费120 元份评估费05%评估公证费860900 固定印花税5/万分发票价土地转让金1%评估价印花税05万分之贷款额契税普通15%发票价契税普通15%评估按揭服务费13%(暂无)非普通3%发票价非普通3%评
3、估价出证时间不满五年的住宅印花税01%评估价个人所得税2%评估价营业税(含城教税):5.5%(5.4%)评估价土地增值税(普免):05%评估价出证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宅印花税01%评估价个人所得税2%评估价出证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非普通住宅印花税01%评估价个人所得税2%评估价土地增值税0 5%评估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评估价一手发票价)5.5%(5.4%)评估价个人自建住宅区分普通与非普通的标准参照上述执行三、避税A、先付房款等房满5 年再过户这种“私订终身”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商量好房屋价格后,房主先将房产证交付买主,买主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房主交钥匙让买主住进房子。
4、双方约定,等房龄满5 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从法律的角度看,此方法风险很大,因为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过挂失来注销原房产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两卖,或者因欠债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纠纷。等到过户时,房价也会出现变化,如果涨幅较大的话,房主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卖,买方只能重新选择房源。B、合同售价往低处写这种“阴阳合同”避税法是指在售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后将房价填低些,这样缴税的税基就小,纳税额也会减少。二手房交易中,使用“阴阳合同”对买房人再次交易不利。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或抵押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
5、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就会比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签订“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对卖方来说存在的风险是,买方很可能以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为要挟,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对于买方来说存在风险是,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却只赔付房管局签订的合同中标示的价格,买方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大额损失。C、公证交易不过户市场上流行的公证避税,是买卖双方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但先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待房产所有权满5 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仅花少量的公证费,就可避免缴纳营业税和相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避税,通过公证
6、似乎也有了法律保护,但由于要等若干年后再正式过户,其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合法凭证,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买主可能吃大亏。从法律上讲,即使双方公证了交易合同,而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仍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如不过户,房屋产权还是属卖方的,如果卖方将房屋抵押,或二次销售,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因此房屋的权属问题仅仅经过公证,并不能避免风险。D、假赠代替真买卖所谓赠与避税,是指双方在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后,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交易。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钻了
7、法律空子,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 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但如果双方没有去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买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买方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如果卖主将房子抵押出去,同时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出,这样三方会形成很复杂的法律关系,买主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侵害。另外,赠与卖房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出现问题时买房人往往要吃“哑巴亏”。这是由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拿到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
8、,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很难要求房主赔偿。此外,买家还要承担赠与人撤销赠与和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风险,而且如果私下交易被拆穿,双方都要负法律责任,补缴税款与罚款,这对双方来说都得不偿失。E、先期支付租金当作购房定金“以租金作定金”,即在对房产证办证时间不超过5 年的二手房进行交易时,买方通过与卖方约定,先一次性付与卖方一笔租金,作为买房的定金;待卖方的房产证领证时间超过 5 年,再办理手续,将产权过户给买方。这种双方都能获益的交易方式,直接减少了营业税支出,看起来很划算。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两份合同,因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作用仍和“租房”无异。“租期”内卖方如将房屋抵押或另售,买主仍将毫无办法。只要房屋没办过户,房屋产权仍属卖方,买家无法处置房产,卖方仍可随意处置,如果到时卖方不协助办过户或者死亡、失踪,买方也会很麻烦。F、先支付购房定金双方商量好价格,先交一定比例的定金不办理过户,房屋也不入住,等房龄满5年以后交齐全款再办理过户手续。此协议虽具备法律效益,但和上述的情况一样,存在很大的风险。买卖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买主将很难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为了逃避房屋转让税收采取的种种花招,都隐藏着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税收风险,而且往往获利的是卖方,而买方却处于极不利的地位。所以房屋交易双方,不要费尽心思去省点税钱却惹来大麻烦,因为一旦出了税收、法律纠纷,中介完全可能置身事外,当事人却要陷身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