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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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方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 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看法交公路发50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一般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中设计勘察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

2、察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意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为确保地质勘查的工作质量,由建设单位托付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状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负干脆责任;建设单位托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设计勘察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章 设计勘察准备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支配。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

3、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状况,分阶段编制具体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支配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设计勘察合同商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方法,支配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担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催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九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4、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意规定要求; 二勘察工作的人员、设备等配备是否合理,支配进度是否合理,勘察工作周期是否满意有关文件要求; 三勘察方法是否合理,勘察工作量是否满意规范要求和合同商定,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对于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路段,是否实行了针对性的勘察手段、布置了合理的工作量; 四事先指导书能否满意指导设计勘察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事先指导书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工作交底。 第三章 设计勘察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事先指导书,

5、进行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需确保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勘察人员的人身平安,并爱惜环境。 第十三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转变状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线位发生重大转变或新增比较线; 二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转变; 三互通、服务区和收费站等位置和形式明显转变;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状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状况。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托付的专业单位应根据事先指导书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6、第十五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如认为勘察方案需调整时,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看法,并依据内部管理程序下达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单位应了解设计勘察各阶段工作状况和成果,加强外业勘测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四章 设计勘察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 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勘察工作验收主要程序: 一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托付的专业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地质勘察外业验收成果进行核查并完成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 三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

7、出验收看法; 四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批准看法含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看法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看法等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实行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状况,可实行室内会议形式,也可实行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其次十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路途、路基和结构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阅历的技术人员组成。 其次十一条 凡属以下状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一事先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未刚好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资料严峻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试验完成量不满意要求或深度缺乏的; 三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

8、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签署的; 四勘察周期未到达有关文件要求的。 其次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看法。 其次十三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其次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阅历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勘察验收内容 其次十五条 初测验收内容: 一依据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平面及高程限制测量限制点的布设间距、等级和精度; 二依据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三路途放样限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意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四特殊

9、路段如高边坡、地形困难的大桥、偏压严峻的隧道、高挡墙等路段,铁路、高压铁塔、通讯基站、医院、学校、管线含地下等重要构筑物旁边限制横断面或限制距离的测量状况是否满意设计要求; 五路途、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途交叉、筑路材料、概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状况,沿线规划、城建、水利、水文、气象等相关资料的收集状况; 六依据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精确性和完好性; 七路途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设计勘察。 其次十六条 初勘验收内容: 一依据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初步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10、; 二核查地质勘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意基本查明路途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精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精确; 四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途、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限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根据是否合理;各路途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其次十七条 定测验收内容: 一平面及高程限制点的检测状况,包括限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二依据现行公路勘

11、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途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状况能否满意相关要求; 四路途、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途交叉、环境爱惜与景观、其他工程、施工方案、筑路材料、征地拆迁、预算编制等各项调查工作的状况; 五依据现行公路勘测规范和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的要求,核查提交的成果资料及原始记录的精确性和完好性; 六核查全线路途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接受的合理性,是否满意规范要求;局部路段能否进一步进行优化。 其次十八条 详勘验收内容: 一依据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事先指导书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的要求,核查地质勘察点的布置原则及数量; 二核查地质勘

12、察方法的合理性,能否满意查明路途和构造物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对地质参数的要求; 三核查地质勘察外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精确性及清晰度;原位测试数据能否反映客观实际;孔位测量成果是否精确; 四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看法、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附件:1.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

13、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其次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进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厅制定了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 日 1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进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

14、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实施方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方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进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次章 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 2 (一)贯彻执行

15、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进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 (四)按本方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 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16、; (二)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 (三)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行政答应、审批、审查和备案事项; 3 (三)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组织项目建设; (四)依据合同商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平安生产和环境爱惜进行管理,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

17、受控状态; (五)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支配、实施支配及季进度、月进度支配,编制项目实施的具体进度支配,确保工程质量及平安生产,确保工程建设按支配实施和完成。 (六)按本方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需符合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并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审批制,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 审批制高速公路项目,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探讨,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

18、门审批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 (二)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4 组建项目法人或托付建设单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 (六)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答应; (七)根据批准

19、的项目施工答应,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平安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八)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状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九)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九条 核准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组织工程可行性探讨,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 5 告,报省交通厅审查; (二)组织进行投资人招商; (三)依

20、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组建项目法人或托付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备案; (四)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交通厅组织行业审查; (五)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或审批; (六)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批; (七)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监理招标文件,履行招标方案报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结果备案审查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建设用地手续,组织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

21、备工作; (九)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批项目施工答应; (十)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答应,组织工程建设,执行批准的设计,组织质量、平安生产、工期、造价管理,报批设计变更,按规定上报工程财务和工程进度等报表; (十一)工程完工后项目通车前,省交通厅组织对设计执行状况进行核查,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检测,项 6 目法人主持项目交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完成质量鉴定、决算审计和各单项验收后,向省交通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十三)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

22、的项目探讨、设计和审批等工作,主要包括:路网规划、预可行性探讨、工程可行性探讨以及项目报批、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及报批、技术设计(如有)及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探讨报告、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设计文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等文件,应依据国家颁发的编制方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需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或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用地预审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手续

23、,落实融资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状况,完成项目平安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论证、地震平安性评价、文物 7 调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根据职责担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制订高速公路中长期进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下达高速公路建设支配; (二)负责组织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省直管项目)的预可行性探讨、工程可行性探讨; (三)审查高速公路预可行性探讨报告、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对技术标准、技术指标、建设工期、工程投资等提出行业审查看法; (四)关心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 (五)组织审查或审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24、如有)、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 第十四条 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担当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项目)的以下前期工作: (一)组织高速公路预可行性探讨和工程可行性探讨; (二)关心地方政府组织投资人招商工作; (三)关心政府还贷项目制订融资方案; (四)关心项目法人报批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或项目核准; (五)向省交通厅转报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组织施工图设计预审。 8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担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以下工作: (一)依据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目标和支配,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二)接收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

25、移交的预可行性探讨报告、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 (三)制订融资方案; (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报批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和勘察设计; (六)报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对于由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跨市(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省交通厅的组织支配下,有关市(州)可以单独开展或联合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项目法人担当。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移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后60日内,向完成前期工作的法人单位支付已垫支的各项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交易实行开放、

26、竞争的原则,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高速公路建设交易活动实行地方爱惜,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高速公 路建设市场。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招标且符合招标规模和标准的,一律实行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其次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资格审查应实行合格制(强制性评审法)。 其次十一条 依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高速公路招标活动实行相应的评标方法。 投资人招标按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实行最短收费期限法等评标方法。 运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招标项目的

27、评标接受最低评标价法,勘察设计招标、监理招标、试验检测、询问招标、材料和设备选购接受双信封最低评标价法。 未运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的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 社会投资人投资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招商单位应当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与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重要事项: (一)项目法人组建、设计完成时间、招标时间、各项行政审 10 批(含核准)和备案工作要求和时间、开工时间、完工通车时间和工程建设阶段性目标; (二)对项目法人机构设臵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实力和人员数量要求; (三)各建设的工程进度支配、投资完成支配;

28、 (四)前期工作阶段和项目实施各的资金到位方案。 其次十三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对高速公路建设招投标行为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对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定标、抽取专家等关键过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标报告实行备案制度,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审查。 招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不得随便实行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确实需要实行补遗等方式变更、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只用于说明或补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但不得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且补遗文件发出前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其次十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与投标

29、活动,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秩序。 禁止串标、围标、借牌投标、挂靠投标和转包、违法分包。 其次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不良信誉行为的,省交通厅依据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誉管理的有关规定,赐予降低信誉 11 等级,以及实行市场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措施予以惩处。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其次十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的机构设臵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实力和人员数量,必需满意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必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资人不具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阅历和实力的,应托付具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实力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受托付的建设管理单位

30、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的规定资格条件。 其次十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后,或托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后,逐级向省交通厅备案。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其次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监理限制、施工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监理限制、施工执行的工程进度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限制、监理监控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高速公路项目应依据优良工程目标组织实施,落实创优方案,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造价,严格执行下达工期,依法组织工程 12 建设实施。 其次十

31、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监督制度。 (一)根据建设责任主体的不同,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级监督的原则。 (二)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交通厅托付,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工作,提出质量和平安生产目标,下达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监督支配和执行支配,负责省直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干脆监督,对市州项目的重点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重点监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支配及工作目标,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32、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造价监督制度。 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托付,负责统一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批复的施工图预算,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工程投资限制督查,对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市(州)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州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限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工期实行支配管理和目标考核制 13 度。 (一)省交通厅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审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支配,下达年进度支配含季度和月进度支配。 (二)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负责

33、具体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进度支配和进度目标,催促项目法人落实工程进度措施。 (三)项目法人应当依据下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实施支配、实施支配及季度进度、月进度支配,和工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月组织落实工程进度保证措施。 (四)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必需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建设进度支配,刚好完成目标任务。提前于投资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商定的完工通车时间通车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嘉奖。 (五)未经省交通厅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延迟项目交付运用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或项目法人未严格执行交通厅下达的工程建设进度支配,导致项目开工时间或项目通车时间滞后,但报经省

34、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按推延开工或推延通车的时间总量扣减特许经营合同的收费期限: (一)推延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内的(包括1年),按推延的时间扣减收费年限; (二)推延开工或通车时间1年以上的,按推延时间总量加倍扣减收费年限。 14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资金不到位、推延开工、工程进度严峻滞后、推延完工等严峻违约情形的社会企业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催促项目法人和投资人限时整改,责令项目法人和投资人实行有效措施弥补已经损失的工作时间,确保依据合同商定和政府目标履行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能满意工程工期目标和政府目标的,高速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依法解

35、除投资合同,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解除投资合同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接着担当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另行招商选择新的投资人或自行组织高速公路的后续建设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滞后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可以实行约谈法人、黄牌警告、重点监督等措施责令整改。 经多次催促整改无效,影响高速公路按期建成通车的,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实行清退施工单位出场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厅建立高速公路建设进展状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通报高速公路建设进展状况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规定格式和内容,在每个月的25日

36、前向省交通厅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和工程建设财务等报表,省交通厅比照进度支配提出整改看法。 15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向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才能组织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交工验收报告应按规定报省交通厅备案,省交通厅在15日内提出备案审查看法。省交通厅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无异议的,高速公路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交工验收报告未经备案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试运营。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车试运营2年后,项目法人应当刚好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

37、正式运营。 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前,由省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平安生产事故,项目法人应依据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在国家、省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平安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刚好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查处或关心有关部门查处平安生产事故。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标示牌。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 16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公开电话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

38、四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高速公路建设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刚好依法查处。 第七章 建设资金和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权限,担当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以下主要工作: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合理支配资金,刚好调度、拨付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 (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投资支配执行状况; (三)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刚好订正违规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

39、出整改看法; (四)收集、汇总、报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催促项目法人刚好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交、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六)催促项目法人刚好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17 (七)依据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和全过程监督限制的原则。省交通厅负责省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的干脆监管并担当监管责任,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干脆监管并担当监管责任。 有关单位必需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

40、会计核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刚好筹集和合理运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资金运用、资金流向,监督发放农夫工工资。项目法人的建设资金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得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不得将建设资金用于批准设计以外的工程; (三)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或投资合同有关规定,并刚好到位; (四)按发包合同规定刚好支付工程进度款,并防止承包人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按有关规定合理运用工程预备费;刚好拨付征地拆迁款; (五)在限制额度内按规定运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

41、18 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非法扩大建设本钱; (六)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刚好登记入帐管理; (七)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限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健全、规范。 (八)不得违规转移建设资金,不得非法套取建设费用,不得拖欠建设费用。 第四十四条 运用政府性资金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需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审计。 社会企业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需接受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资金到位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监

42、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实行建设资金到位和建设资金运用汇总状况备案制度。 项目法人应当按将建设资金到位状况、建设资金运用状况,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总体状况和建设资金运用总体状况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依据批准的施工图预算限制工程造价。 实行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制度。凡是建设规模变更、技 19 术标准调整和突破施工图预算等性质的变更,应当依据省有关规定事先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报批应当说明项目总造价限制状况。因物价上涨因素引起投资增加且突破施工图预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实行汇总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应当将每年的设计变更状况、造价转变状况和设计变更总体状况、造价转变总体状况向省交通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概算费用总额(包括经过批准的概算调整),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根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根据。 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应按本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试运营期内刚好完成。未在试运营期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得转为正式运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可以托付有关管理机构或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督查;也可以联合审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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