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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法 制 宣 传 日 普 法 活 动 法 律 知 识 竞 赛 题 库 及 答 案(精 选 200题)1对 原 县 处 级 职 务 犯 罪 罪 犯 减 刑、假 释、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裁 定、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后 几 日 内,由 地 市 级 政 法 机 关 向 相 应 省 级 政 法 机 关 逐 案 报 请 备 案 审 查(A)A十 日 B五 日 C二 日 D六 日 2 对 原 厅 局 级 以 上 职 务 犯 罪 罪 犯 减 刑、假 释、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裁 定、决 定 或 者 批 准 后 几 日 内,由 省 级 政 法 机 关 向 相 应 中 央 政 法 机
2、关 逐 案 报 请 备 案 审 查。(A)A十 日 B五 日 C二 日 D六 日 3被 判 处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三 类 罪 犯,执 行 几 年 以 上 方 可 减 刑(C)A十 年B五 年 C二 年 D六 年 4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罪 犯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后,须 执 行 几 年 方 可 再 次 减 刑(C)A五 年 B十 年 C三 年 D六 年 5 假 释 考 验 期 限,从(D)起 计 算。A判 决 宣 告 之 日 B判 决 执 行 之 日 C判 决 确 定 之 日 D假 释 之 日 6 按 照 刑 法 的 规 定,不 能 适 用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3、 子 包 括(D)A因 非 法 拘 禁 罪 被 判 处 3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某 甲 B因 受 贿 罪 被 判 处 1 0 年 有 期 徒 刑 同 时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3 年 的 某 乙 C因 贩 卖 毒 品 罪 而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 某 丙 D因 构 成 累 犯 而 被 从 重 处 罚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7 年 的 某 丁7 甲 因 绑 架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2年。入 狱 后,甲 认 真 遵 守 监 规,接 受 教 育 改 造,确 有 悔 改 表 现。根 据 刑 法 规 定,对 甲(B)A 既 可 以 减 刑 也 可 以 假 释 B
4、可 以 减 刑 但 不 能 假 释 C 可 以 假 释 但 不 能 减 刑 D 既 不 能 减 刑 也 不 能 假 释 8 下 列 哪 些 信 息 或 法 律 文 书 不 需 公 示 公 开(D)A 减 刑、假 释 裁 定 书 B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裁 定 书 C 三 类 罪 犯 计 分 考 核、行 政 奖 励、立 功 表 现 信 息 D 判 决 书 9 按 照 刑 法 的 规 定,下 列 犯 罪 人 中,不 可 能 被 减 刑 的 对 象 是(B)A 被 判 处 管 制 的 犯 罪 分 子 B 被 单 处 罚 金 的 犯 罪 分 子 C 作 为 累 犯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5、犯 罪 分 子 D 被 宣 告 缓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10关 于 假 释,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A)A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实 际 执 行 十 年 以 上,如 果 认 真 遵 守 监规,接 受 教 育 改 造,确 有 悔 改 表 现,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的,可 以 假 释 B 对 于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犯 罪,被 判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不 得 假 释 C 对 于 有 组 织 的 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不 得 假 释 D 对 犯 罪 分 子
6、决 定 假 释 时 一,应 当 考 虑 其 假 释 后 对 所 居 住 社 区 的 影 响 11.下 列 哪 个 组 织 应 当 建 立 申 请 和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平 台,为 审 核 认 定 社 会 救 助 对 象 提 供 依 据。(B)A.乡 镇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C.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D.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12.申 请 或 者 已 获 得 社 会 救 助 的 家 庭 或 者 人 员,对 社 会 救 助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的
7、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救 济 途 径 应 为 下 列 哪 项。(D)A.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应 当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审 计 机 关 依 法 对 社 会 救 助 资 金、物 资 的 可 以 实 施 哪 些 监 督。(D)A.筹 集 B.分 配 C.管 理 D.筹 集、分 配、管 理 和 使 用14.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社 会 救 助,按 照
8、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下 列 哪 项 优 惠。(D)A.财 政 补 贴 B.税 收 优 惠 C.费 用 减 免 D,财 政 补 贴、税 收 优 惠、费 用 减 免 等 政 策 15.社 会 救 助 是 民 生 保 障 的 托 底 措 施,下 列 哪 项 救 助 属 于 托 底 中 的“托 底”。(C)A.医 疗 救 助 B.教 育 救 助 C.临 时 救 助 D.就 业 救 助 16.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主 要 是 依 据 以 下 哪 部 法 律 的 规 定 作 出 的。(A)A 物 权 法 B 合 同 法 C 民 事 诉 讼 法 D 行 政 法 17.不 动 产 登
9、 记 是 在(C)登 记 A 登 记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B 登 记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C 不 动 产 所 在 地D 登 记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和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18.不 动 产 位 于 汨 罗 市 和 长 沙 县 两 地 交 界 处,在 正 常 情 况 下,权 利 人 应 当 向(C)的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登 记。A 汨 罗 市 B 长 沙 县 C 汩 罗 市 和 长 沙 县 D 湖 南 省 省 级 19.当 登 记 对 象 符 合 要 求、材 料 真 实,或 者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所 有 补 正 的 材 料 后,
10、登 记 机 构 需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受 理 申 请,并 且 一 般 应 当 在(A)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手 续。A 30 B 7 C 15 D 6020.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的 信 息 应 当 纳 入(C)。A 公 民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B 公 民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C 不 动 产 登 记 信 息 管 理 基 础 平 台 D 地 区 城 市 规 划 档 案 21.根 据 现 行 宪 法,下 列 各 项 人 事 权 中,只 能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的 是(D)A.选 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副 主 席 B.决 定 国 务
11、 院 副 总 理 C.决 定 中 央 军 委 副 主 席 D.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22.根 据 现 行 宪 法,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不.包 括(C)A.主 席 B.副 主 席 若 干 人 C.秘 书 长 D.委 员 若 干 人 23.根 据 现 行 宪 法 和 法 律,我 国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领 导 体 制 是(A)A.双 重 领 导 体 制 B.平 行 领 导 体 制 C.审 检 合 署 体 制 D.垂 直 领 导 体 制 24.根 据 现 行 宪 法,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对(D)A.上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B.本
12、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C.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D.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负 责 25.以 下 关 于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说 法,错 误 的 是(D)A.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应 当 年 满 23周 岁 B.人 民 陪 审 员 不 得 担 任 审 判 长 C.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D.人 民 陪 审 员 没 有 任 期 限 制 26.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 区 域 划 分 由(C)A.
1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决 定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C.国 务 院 审 批 D.民 政 部 批 准 27.现 行 宪 法 规 定,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而 受 到 损 失 的 人,有 依 照 法 律 规 定(C)A.提 出 批 评 的 权 利 B.提 出 申 诉 的 权 利 C.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D.要 求 给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权 利 28.根 据 我 国 国 徽 法 的 规 定,国 徽 及 其 图 案 不 得 用 于(C)A.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任 命 书 B.中 央 军 委 主
14、席 以 职 务 名 义 对 外 使 用 的 请 柬 C.商 标 和 广 告 D.国 家 出 版 的 法 律 正 式 版 本 的 封 面 29.根 据 现 行 宪 法 和 法 律,我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都 可 以 行 使 的 权 力 是(A)A.选 举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B.监 督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C.组 织 特 定 问 题 调 查 委 员 会 D.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30.根 据 现 行 宪 法,我 国 人 民 法 院 上 下 级 的 关 系 是(A)A.监 督 关 系 B.指 导 关 系 C.领 导 关 系 D.协 调 关 系 31.根
15、 据 现 行 宪 法,特 别 行 政 区 内 实 行 的 制 度 由(A)A.全 国 人 大 以 法 律 规 定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以 法 律 规 定 C.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以 行 政 命 令 规 定 D.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机 关 以 法 律 规 定 32.根 据 现 行 宪 法,批 准 自 治 州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生 效 的 国 家 机 关 是(D)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国 务 院 D.省、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33.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对
16、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 法、法 律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规(B)A.有 权 改 变 或 撤 销 B,有 权 撤 销,无 权 改 变 C.有 权 改 变,无 权 撤 销 D.无 权 撤 销,无 权 改 变 34.英 国 的 宪 法 监 督 类 型 属 于(D)A,国 家 元 首 的 宪 法 监 督 B.普 通 法 院 的 宪 法 监 督 C.宪 法 法 院 的 宪 法 监 督 D.立 法 机 关 的 宪 法 监 督 35.1776年 美 国 独 立 宣 言 宣 称“政 府 的 正 当 权 力,系 得 自 统 治 者 的 同 意”。这 体 现 了 资 产 阶 级 宪 法 的(C)
17、A.法 治 原 则 B.人 权 原 则 C.人 民 主 权 原 则 D.“分 权 制 衡”原 则36.下 列 主 体 中,依 照 我 国 选 举 法 不 列 入 选 民 名 单 的 是(A)A.精 神 病 患 者 B.被 监 视 居 住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C.劳 动 教 养 人 员 D.吸 毒 人 员 37.下 列 哪 项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最 本 质 的 特 征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最 根 本 的 保 证?(B)A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B 党 的 领 导 C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D 马 克 思 主 义 38.法 治 的 生 命 线 是 下 列 哪 项?
18、(A)A 公 正 B 平 等 C 民 主 D 自 由 39.2014年 10月 23日,中 共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坚 持 依 法 治 国 首 先 要 坚 持 下 列 哪 项?(C)A 司 法 独 立 B 党 的 领 导 C 依 宪 治 国 D 建 立 法 治 政 府 40.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将 每 年 的 那 一 天 定 为 国 家 宪 法 日?
19、(B)A 十 月 二 十 日 B 十 二 月 四 日 C 九 月 二 十 日 D 九 月 三 十 日41.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法 律 的 权 威 源 自 哪 里?(A)A.人 民 的 内 心 拥 护 和 真 诚 信 仰 B.科 学 立 法 C.依 宪 执 政 D.司 法 公 正 42.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必 须 坚 持 立 法 先 行,发 挥 立 法 的 引 领 和 推 动 作 用,要 抓 住 的 关 键 是 下 列 哪 项?(A)A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B 恪 守 以 民 为 本 C 立 法 为 民 理 念 D 公 正、公 平、
20、公 开 原 则 43.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法 律 解 释 权 属 于 哪 个 部 门?(B)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44.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立 法 应 当 体 现 谁 的 意 志?(A)A 人 民 B 中 国 共 产 党 C 群 众 D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人 民 45.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行 政 法 规 由 哪 个 部 门 组 织 起 草?(A)A 国 务
21、院 B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C 全 国 人 大 D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46.立 法 法 的 立 法 依 据 是 下 列 哪 一 项?(A)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B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章 C 党 代 会 的 决 议 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47.下 列 哪 个 国 家 机 关 可 以 制 定 基 本 法 律?(C)A 国 务 院 B 最 高 法 院 C 全 国 人 大 D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48.下 列 组 织 中 哪 个 是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 关?(C)A 中 央 军 委 B 全 国 政 协 C 国 务 院
22、D 全 国 人 大 49.下 列 法 律 规 范 中 哪 种 效 力 最 高?(D)A 政 治 规 矩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法 律 50.法 律 草 案 表 决 稿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提 请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表 决 的,由 全 体 代 表 以 何 种 比 例 通 过?(B)A2/3多 数 B 过 半 数 C3/4多 数 D 一 致 51.下 列 有 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法 律 解 释 同 法 律 之 间 关 系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B)A法 律 解 释 高 于 法 律 B 同 等
23、效 力 C法 律 解 释 低 于 法 律 D两 者 之 间 无 可 比 性 52.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有 权 作 出 决 定,授 权 国 务 院 可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对 其 中 的 部 分 事 项 先 制 定 行 政 法 规。除 授 权 决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外,授 权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多 少 年?(D)A 二 年 B 三 年 C 四 年 D 五 年 53.列 入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应 当 在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后 将 法 律 草 案 及 其 起 草、修 改 的 说 明 等 向 社
24、会 公 布,征 求 意 见,但 是 经 委 员 长 会 议 决 定 不 公 布 的 除 外。向 社 会 公 布 征 求 意 见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多 长 时 间?(B)A 十 五 日 B 三 十 日 C 四 十 五 日 D 六 十 日 54.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作 出 的 属 于 审 判、检 察 工 作 中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解 释,应 当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多 长 时 间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C)A 十 日 内 B 十 五 日 内 C 三 十 日 内 D 六 十 日 内 55.授 权
25、立 法 的,被 授 权 机 关 应 当 在 授 权 期 限 届 满 的 多 长 时 间 内,向 授 权 机 关 报 告 授 权 决 定 实 施 的 情 况,并 提 出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有 关 法 律 的 意 见?(B)A 三 个 月 以 前 B 六 个 月 以 前 C 一 年 以 前 D 十 八 个 月 以 前 56.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多 少 人 以 上 联 名,可 以 向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法 律 案?(B)A 五 人 B 十 人 C 十 五 人 D 三 十 人 57.在 我 国,基 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关 是 下
26、列 哪 项?(B)A 行 政 公 署 B 街 道 办 事 处 C 居 民 委 员 会 D 信 访 办 公 室 58.列 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由 有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后 向 下 列 哪 一 部 门 提 出 审 议 意 见,并 印 发 会 议?(B)A 人 大 常 委 会 B 主 席 团 C 各 代 表 团 D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59.按 照 立 法 法 规 定,部 门 规 章 的 立 法 主 体 不 仅 包 括 国 务 院 部 门(各 部、委、央 行、审 计 署),还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机 关?(A)A 国
27、务 院 直 属 机 构 B 司 级 以 上 单 位 C 法 制 办 公 室 D 局 级 以 上 单 位 60.列 入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一 般 应 当 经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后 再 交 付 表 决,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的 次 数 为 几 次?(B)A 四 次 B.三 次 C.二 次 D.一 次 61.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应 由 下 列 哪 个 机 关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公 布?(B)A 常 务 委 员 会 B 大 会 主 席 团 C 地
28、方 政 府 D 司 法 部 门62.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下 列 哪 一 机 关 进 行 裁 决?(D)A全 国 人 大 B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C 国 务 院 D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63.下 列 哪 一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制 定 军 事 法 规?(D)A 人 民 解 放 军 各 总 部 B 各 军 兵 种 C 各 大 军 区 D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64.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就 下 列 哪 一
29、 事 项 作 出 规 定?(B)A 所 有 地 方 性 事 务 B 为 执 行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需 要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具 体 规 定 的 事 项 C 有 利 于 本 地 区 发 展 的 地 方 性 事 务 D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地 方 性 事 务 65.地 方 性 法 规 案、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案 的 提 出、审 议 和 表 决 程 序 应 由 下 列 哪 一 级 机 关 规 定?(A)A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C 上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30、D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66.国 家 的 最 高 监 督 权 由 下 列 哪 个 部 门 行 使?(C)A 最 IW J人 民 法 院 B 最 Wj人 民 检 察 院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67.下 列 哪 个 部 门 是 法 定 任 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员 的 机 关?(B)A 全 国 人 大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68.有 权 改 变 或 撤 销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不
31、 适 当 的 决 定 和 命 令 的 国 家 机 关 是 下 列 哪 项?(C)A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 国 务 院 D 国 家 主 席 69.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哪 一 项 属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规 定 的 事 项?(A)A 执 行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事 项 B 执 行 部 门 规 章 的 事 项 C 诉 讼 和 仲 裁 制 度 D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70.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法 律 案 审 议 的 结 果 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可 能 出 现
32、?(A)A 签 署 公 布 B 终 止 审 议 C 进 一 步 审 议 D 提 请 表 决 71.根 据 立 法 法 规 定,不 可 以 依 法 对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作变 通 规 定 的 是 下 列 哪 项?(D)A经 过 授 权 制 定 的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B单 行 条 例 C 自 治 条 例 D部 门 规 章 72.根 据 立 法 法 的 规 定,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下 列 哪 个 部 门 裁 决?(C)A 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B 全 国
33、人 大 常 委 会 C 国 务 院 D 全 国 人 大 73.下 列 哪 项 中 的 领 导 人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A)A 国 家 副 主 席 B 中 央 军 委 副 主 席 C 国 务 院 副 总 理 D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 74.我 国 宪 法 第 58条 规 定“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国 家 立 法 权。”该 条 属 于 哪 种 规 范?(A)A 授 权 性 规 范 B 义 务 性 规 范 C 非 规 范 性 法 律 条 文 D 命 令 性 规 范 75.下
34、 列 哪 一 项 不 是 国 家 立 法 的 特 点?(D)A 最 高 权 威 性 B 国 家 主 权 性 C 权 力 机 关 独 立 行 使 D 党 性 76.下 列 说 法 中,哪 一 项 是 错 误 的?(D)A 宪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一 切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规 章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B 法 律 的 效 力 高 于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C 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 D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效 力 高 于 同 级 地 方
35、 性 法 规 77.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应 当 依 法 报 送 备 案。对 报 送 备 案 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政 府(A)应 当 依 法 严 格 审 查,做 到 有 件 必 备、有 备 必 审、有 错 必 纠。A、法 制 机 构 B、人 事 机 构 C、监 察 机 构 D、执 法 机 构 78.建 立 健 全 公 众 参 与、(D)和 政 府 决 定 相 结 合 的 行 政 决 策 机 制。A、党 委 领 导 B、领 导 班 子 研 究 C、有 关 部 门 计 划 D、专 家 论 证 79.市 县 政 府 及 其 部 门(A)要 组 织 一 次 行 政 执 法 案
36、 卷 评 查,促 进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规 范 执 法。A、每 年 B、每 两 年 C、每 半 年 D、每 三 年 80.行 政 机 关 制 定 与(D)相 关 的 公 共 政 策,要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A、国 家 利 益 B、人 民 利 益 C、集 体 利 益 D、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密 切81.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听 证 举 行(D)日 前,应 当 告 知 听 证 代 表 拟 做 出 行 政 决 策 的 内 容、理 由、依 据 和 背 景 资 料。A、3 日 B、5 日 C、7 日 D、10日 82.某 直 辖 市 国 有 企 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导
37、 致 大 批 职 工 下 岗。为 了 自 谋 生 路,许 多 下 岗 职 工 纷 纷 干 起 了 出 租 摩 托 车 运 输 乘 客 的 工 作,一 时 间,“摩 的”遍 地 开 花。市 政 府 却 以 影 响 市 容 为 由,公 布 了 一 项 规 定,要 求 凡 是 从 事“摩 的”运 营 的 都 应 当 取 得 市 政 府 的 运 营 许 可 证。对 于 该 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正 确 的 说 法 是:(D)A、市 政 府 的 规 定 是 违 法 的,因 为 规 定 不 能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B、市 政 府 不 需 要 设 定 行 政 许 可,因 为“摩 的”现 象 属 于
38、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能 够 有 效 调 节 的 C、行 政 许 可 的 设 定 也 应 当 符 合 合 理 性 原 则,公 民 的 生 计 比 市 容 的 维 护 重 要 得 多 D、因 行 政 管 理 的 需 要,确 需 立 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可 以 设 定 临 时 性 的 行 政 许 可。该 直 辖 市 政 府 有 权 设 定 行 政 许 可,所 以 该 规 定 是 合 法 和 合 理 的 83.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处 罚 权 只 能 由(B)行 使。A、人 民 法 院 B、公 安 机 关 C、国 务
39、院 D、人 大 常 委 会84.黄 州 市 交 警 大 队 以 赵 某 违 章 停 车 为 由,依 有 关 规 定,决 定 暂 扣 赵 某 1个 月 的 驾 驶 执 照。这 一 行 为 属 于 下 列 哪 个 选 项?(C)A、行 政 强 制 执 行 B、行 政 监 督 检 查 C、行 政 处 罚 D、行 政 强 制 措 施 85.为 了 加 强 治 安 管 理,某 治 安 联 防 队 受 公 安 机 关 的 委 托 维 持 当 地 的 社 会 治 安,在 一 次 巡 逻 中,因 发 现 王 某 一 伙 人 有 结 伙 殴 斗 的 危 险,遂 对 王 某 等 人 进 行 了 警 告,但 王 某
40、 不 服 提 出 复 议,那 么 此 案,应 以 谁 为 被 申 请 人?(B)A、治 安 联 防 队 B、公 安 机 关 C、治 安 联 防 队 和 公 安 机 关 D、不 能 申 请 复 议,谈 不 上 以 谁 为 被 申 请 人 86.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可 以 向 该 部 门 的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也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复 议,(C)OA、由 该 部 门 的 本 级 政 府 决 定 B、由 该 部 门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C、由
41、 申 请 人 自 由 选 择 D、由 本 级 政 府 与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协 商 决 定87.对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的 组 织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以(B)作 为 被 申 请 人。A、委 托 的 组 织 B、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C、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D、由 申 请 人 选 择 由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由 被 委 托 的 组 织 88.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指 出,“没 有(B)的 规 定,行 政 机 关 不 得 作 出 影 响 公 民、法 人
42、 和 其 它 组 织 权 益 或 增 加 公 民、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义 务 的 决 定。”A、法 律、法 规 B、法 律、法 规、规 章 C、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D、法 律 89.湖 南 省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办 法 规 定,“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B)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典 型 案 例 发 布。典 型 案 例 发 有 应 当 遵 守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有 关 规 定。”A、每 半 年 B、每 年 C、每 两 年 D、每 三 年90.诚 信 执 法 主 要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在 执 法 行 为 作 出 过 程 中 必 须 遵 循
43、(A)原 则。A、信 赖 利 益 保 护 B、公 平 C、比 例 D、效 率 91.行 政 法 规 是(C)为 领 导 和 管 理 国 家 各 项 行 政 工 作 制 定 的 法 律 规 范。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委 员 会 C、国 务 院 D、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92.地 方 性 法 规 是(C)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 要,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A、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C
44、、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设 区 的 市、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市、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自 治 州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D、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设 区 的 市、经 济 特 区 所 在 地 的 市、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政 府 93.湖 南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是(B)。A、地 方 性 法 规 B、地 方 政 府 规 章 C、行 政 法 规 D、自 治 条 例 94.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依 照 法 律、法 规,参 照(A)
45、。”A、规 章 B、规 范 性 文 件 C、相 关 国 家 政 策 D、条 例 95.行 政 执 法 中 比 例 原 则 的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涵:(D)A、必 要 性 B、适 当 性 C、最 小 侵 害 性 D、以 上 三 项 都 是96.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要 求,“把 公 众 参 与、(B)、风 险 评 估、合 法 性 审 查、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确 定 为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法 定 程 序,确 保 决 策 制 度 科 学、程 序 正 当、过 程 公 开、责 任 明 确。”A、法 律 顾 问 B、专 家 论 证 C、公 民 听 证 D、以 上
46、三 项 都 是 97.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是 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施 行 的?(C)A、2014年 2 月 26日 B、2014年 4 月 25日 C、2014年 7 月 1 日 D、2014年 10月 1 日 98.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岗 位 分 为(A)个 等 级。A、10B、8C、6D、499.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总 数 的(C)A、15%B、20%C、10%D、25%100.初 次 就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与 事 业 单 位 订 立 聘 任 合 同 期 限 3
47、 年 以 上 的,试 用 期 为(D)A、一 个 月 B、三 个 月 C、六 个 月 D、十 二 个 月 101.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提 前(B)书 面 通 知 事 业 单 位,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但 是,双 方 对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十 五 日 B、三 十 日 C、六 十 日 D、九 十 日 102.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包 括(C)A、基 本 工 资、岗 位 工 资、薪 级 工 资 B、岗 位 工 资、薪 级 工 资、津 贴 补 贴C、基 本 工 资、绩 效 工 资、津 贴 补 贴 D、基 本 工 资、岗 位
48、工 资、津 贴 补 贴 103.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与(B)发 展 相 协 调、与 社 会 进 步 相 适 应。A、社 会 经 济 B、国 民 经 济 C、地 区 经 济 D、本 地 经 济 104.事 业 单 位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撤 职 的 处 分 期 间 为(C)A、六 个 月 B、十 二 个 月 C、二 十 四 个 月 D、三 十 六 个 月 105.事 业 单 位 记 过 的 处 分 期 间 为(D)A、三 个 月 B、六 个 月 C、九 个 月 D、十 二 个 月106.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49、 满 10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A)年,提 出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 的,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订 立 聘 用 至 退 休 的 合 同.A、10B、15C、5D、3107.保 证 公 正 司 法,增 强 司 法 公 信 力;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C)A.办 案 过 程 和 办 案 结 果 都 符 合 程 序 公 正 B.办 案 过 程 和 办 案 结 果 都 符 合 实 体 公 正 C.办 案 过 程 符 合 程 序 公 正,办 案 结 果 符 合 实 体 公 正 D.办 案 过 程 符 合 实 体 公 正,办 案 结 果 符 合 程
50、 序 公 正 108.解 决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的 诉 讼 活 动 是(A)A.刑 事 诉 讼 B.行 政 诉 讼 C.民 事 诉 讼 D.经 济 诉 讼 109.民 事 诉 讼 是 指(C)在 当 事 人 和 全 体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参 加 下,依 法 审 理 和 解 决 民 事 纠 纷 的 活 动,以 及 由 这 些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诉 讼 关 系。A.国 家 安 全 机 关 B.人 民 检 察 院 C.人 民 法 院 D.公 安 机 关 110.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