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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 职 安 全 员 试 题 一、单 选 题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未 能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须 的 资 金 投 入,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对 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出 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以 下 罚 款。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责 令 限 期
2、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停 产 停 业 整 顿;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给 与 撤 职 处 分 或 者 2 万 元 以 上(20万 元)以 下 罚 款。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建 筑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利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可 以 并 处(10
3、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 安 装、使 用、检 测、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或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 养 和 定 期 检 测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可 以 并 处(5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5.中 华 人 民 共
4、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吊 装 等 危 险 作 业、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规 定,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可 以 处(2 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5、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给 予 降 职、撤 职 的 处 分,对 逃 匿 的 处(15日 以 下)拘 留;构 成 犯 罪,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7.单 位 违 反 消 防 法 的 题 罚 款 为:0.5万 元 一 一 5 万 元 8.其 余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的 题 拘 留 为(1015日 以 下)。9.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开 头 的 题 罚 款 在(5 万-10万 元 以 下)10.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规 定,使 用
6、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在 具 有 火 灾、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使 用 明 火 的,处 警 告 或 者 伍 佰 元 以 下 罚 款;情 节 严 重 的,处(5 日 以 下)拘 留。11.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依 法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设 工 程,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 日 起(15)日 内,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12.吊 篮 悬
7、吊 平 台 四 周 硬 装 有 安 全 护 栏,工 作 面 护 栏 高 度 不 低 于(0.8米)13.脚 手 架 搭 设 高 度 小 于(24米)时,底 部 应 铺 设 通 常 脚 手 架。14.脚 手 板 搭 设 铺 设 时;接 头 必 须 支 在 横 向 水 平 杆 上,搭 接 长 度 应 大 于(200)mm15.履 带 起 重 机 行 走 道 路 应 坚 实 平 整,当 起 重 机 带 载 行 走 时,重 物 应 在 起 重 机 正 前 方 向,重 物 离 地 面 不 得 大 于(500)MM16.物 料 提 升 机 的 富 强 假 设 只 要 符 合 设 计 要 求,切 在 建 筑
8、 物 顶 层 要 设 置 附 墙 架,架 体 顶 部 自 由 高 度 不 得 大 于(6)米 17.土 方 机 械 作 业 前,必 须 查 明 施 工 场 地 内 明、安 铺 设 的 各 类 管 线 等 设 施,并 应 采 用 明 显 记 号 标 谡。严 禁 在 离 地 下 管 线、承 压 管 道(1)米 距 离 以 内 进 行 大 型 机 械 作 业。18.桩 机 在 正 前 方 吊 桩 时,混 凝 土 预 制 桩 与 桩 机 立 柱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大 于(4)米。19.吊 篮 悬 吊 平 台 硬 装 有 安 全 护 栏,护 栏 底 部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150)
9、mm挡 板,底 板 有 防 滑 措 施。20.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搭 设 时,搭 接 接 头 的 搭 接 长 度 不 应 小 于(1m),并 应 采 用 不 少 于 3个 旋 转 扣 件 固 定。21.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搭 设 时,总 想 骚 立 杆 必 须 连 续 设 置,钢 管 中 心 距 地 面 或 点 半 不 得 大 于(200mm)。22.碗 扣 式 钢 管 双 排 脚 手 架 首 层 立 杆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长 度 交 错 布 置,底 层 纵、横 向 横 杆 作 为 扫 地 杆 距 地 面 高 度 应 小 于 或 等 于(350mm)23.碗 扣
10、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的 连 墙 件 每 层 应 在 同 一 平 面,其 位 置 应 由 建 筑 结 构 和 风 荷 载 计 算 确 定,且 水 平 间 距 不 应 大 于(4.5m)24.施 工 现 场 开 挖 沟 槽 边 缘 与 外 电 埋 地 电 缆 沟 槽 边 缘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0.5m)25.碗 扣 式 末 班 之 家 假 体 立 杆 接 头 位 置 应 相 互 错 开,同 一 断 面 上 有 接 头 的 立 杆 数 量 不 应 超 过 立 杆 总 数 的(50%)26.悬 挑 式 钢 平 台 每 次 安 装 之 前,应 由(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组 织
11、 对 安 装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安 全 技 术 交 底。27.大 模 板 堆 放 时,有 支 撑 架 的 大 模 板 必 须 满 足 自 稳 角(7080)度 要 求 二 多 选 题1.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保 护 达 到 五 个 100%是 指(暂 时 不 开 发 的 空 地 10%绿 化)(拆 除 房 屋 100%泗 水)(土 方 1010%覆 盖 及 路 面 100%硬 化)(出 入 车 辆 100%冲 洗)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国 家 对 在(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参 加 抢 险 救 护
12、)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给 与 奖 励。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下 列 哪 些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应 负 责 的 责 任(建 立 健 全 木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应 丹 登
13、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和 相 关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丹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标 志 明 显)(保 持 畅 通)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丹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14、并 想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事 故 应 急 措 施)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应 当 载 明(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商 社 会 保 险 的 事 项)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15、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要 求)(事 故 应 急 措 施)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法 相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 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待 遇)(接 触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1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16、器 材、设 备,并 进 行(经 常 性 维 护)(保 养)(保 证 正 常 运 行)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声 场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微 摄 友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需 要、标 志 明 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或 者 封 闭、堵 塞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 出 口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1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17、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维 护 安 全)(防 范 危 险)(预 防 火 灾)1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和 作 业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应 丹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 和 建 筑 行 业 安 全 规 章、规 程,不 得(违 章 指 挥)(违 章 作 业)1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规 定:存 储 可 燃 物 仓 库 的 管 理,必 须 执 行(消 防 技 术 标 准)(管 理 规 定)15.其 余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试
18、 题 选 ABCD16.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的 那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施 工 单 位 应 当(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指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的 投 入)(对 所 承 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17.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19、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丹 有 趣 的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对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并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18.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对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应 丹 用 于(施 工 安 全 防 护
20、 用 具 及 设 施 的 采 购 和 更 新)(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1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在 以 下 哪 些 位 置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脚 手 架)(有 害 或 危 险 物 存 放 处)20.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制 定 用 火、用 电、是 用 易 燃 易 爆 材
21、 料 等 各 项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设 置 消 防 通 道 消 防 水 源)21.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作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条 件、作 业 程 序 和 作 业 方 式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提 出(批 评)(检 举)(控 告)22.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采 购、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机 械 设 备、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应 丹 具 有(生 产 制 造 许 可 证)(产 品 合 格 证)23.建 设 工 程 安
22、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由(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分 包 单 位)(出 租 单 位)(安 装 单 位)24.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救 援 器 材)(救 援 设 备)25.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23、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责 令 停 止 执 业 3 个 月 以 上 1 年 以 下)(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职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终 身 不 予 注 册)(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26.施 工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开 头 的 题 都 选(ABCD)27.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订 立 劳 动 合 同,应 当 遵 循(合 法)(公 平)(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28.根 据
24、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的,依 法 给 与 行 政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应 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违 章 指 挥 或 者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机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劳 动 条 件 恶 劣、环 境 污 染 严 重,给 劳 动 者 身 心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29.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定: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25、环 境 的 义 务,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坏 环 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检 举)(控 告)30.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报 告 事 故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哪 些 内 容(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概 况)(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事 故 的 简 要 经 过 及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事 故 已 经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包 括 下 落 不 明 的 人 数 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31.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26、例 规 定: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坚 持(尊 重 科 学)(实 事 求 是)的 原 则。32.北 京 市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规 定:根 据 事 故 的 具 体 情 况,事 故 调 查 组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公 会)(监 察 机 关)(公 安 机 关)33.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施 工 的 那 位 应 当 对 施 工 现 场(主 要 道 路)(
27、模 板 存 放 场 地)(料 具 码 放 场 地)34.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施 工 现 场 的 各 类 生 活 设 施,应 当 符 合 消 防、通 风、卫 生、采 光 等 要 求,安 全 使 用 燃 气,(防 止 火 灾)(煤 气 中 毒)(食 物 中 毒)(各 种 疫 情)的 发 生 35.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方 案 编 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哪 些 内 容:(工 程 概 况 及 编 制 依 据)(施 工 计 划 及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28、)(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劳 动 力 计 划 及 计 算 书 及 相 关 图 纸)36.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下 列 哪 些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论 证 会:(专 家 组 成 员)(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相 关 人 员)(施 工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负 责 人、技 术 负
29、 责 人、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专 项 方 案 编 制 人 员、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勘 察、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37.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专 家 论 证 会 的 主 要 内 容(专 项 方 案 内 容 是 否 完 整、可 行)(专 项 方案 计 算 书 和 验 算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 范)(安 全 施 工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满 足
30、 现 场 实 际 情 况)38.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专 项 方 案,并 经(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39.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分 析 规 则 规 定:现 场 处 理 应 包 括 以 下 哪 些 内 容(事 故 发 生 后,应 救 护 受 伤 害 着,采 取 措 施 制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认 真 保 护 事 故 现 场,繁 育 事 故 有 关 的 物 体、痕
31、迹、转 台,不 得 破 坏)(为 抢 救 受 伤 害 者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某 些 物 体 时,必 须 做 好 现 场 标 志)40.工 伤 事 故 分 析 的 七 项 内 容 包 括(受 伤 部 位、受 伤 性 质)(不 安 全 状 态、不 安 全 行 为)(起 因 物、致 害 物、伤 害 方 式)41.绿 色 施 工 导 则 规 定:施 工 现 场 非 作 业 区 达 到 目 测 无 扬 尘 的 要 求。对 现 场 易 飞 扬 物 质 采 用 有 效 措 施,如 洒 水、(地 面 硬 化)(围 挡)(封 闭)(密 网 覆 盖)42.不 安 全 状 态 包 括(防 护、保 险、信 号
32、等 装 置 缺 乏 或 有 缺 陷)(设 备、设 施、工 具、附 件 有 缺 陷)(个 人 防 护 用 品 用 具 缺 少 货 有 缺 陷)(生 产、施 工 场 地 环 境 不 良)43.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包 括(环 境 保 护 费)(文 明 施 工 费)(安 全 施 工 费)(临 时 设 施 费)44.“四 不 放 过”原 则 是 指(对 发 生 的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不 清 不 放 过)(事 故 责 任 者 和 群 众 没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没 有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不 放 过)(事 故 的 责 任 者 没 有 收 到 处 理 不 放 过)45.施 工
33、 企 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目 标 应 包 括(事 故 控 制 目 标)(绿 色 文 明 施 工 目 标)(基 础 管 理 工 作 目 标)46.以 下 哪 些 属 于 企 业 主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领 导、组 织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工 作,领 导、组 织 对 分 包 方 供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资 格 考 核 与 审 查)(领 导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开 展 工 作,定 期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检 查,及 时 解 决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问 题)(认 真 听 取、采 纳 安 全 生
34、 产 的 合 理 化 建 议,保 证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体 系 的 正 常 运 转)4 7.以 下 哪 些 属 于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对 承 包 项 目 工 程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规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结 合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及 施 工 全 过 程 的 情 况,制 定 本 项 目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或 提 出 要 求,并 监 督 其 实 施)(在 组 织 项 目 工 程 业 务 承 包,聘 用 业 务 人
35、员 时、必 须 本 着 安 全 工 作 只 能 加 强 的 原 则,根 据 工 程 特 点 确 定 安 全 工 作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人 员,并 明 确 各 业 务 承 包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考 核 指 标,支 持、指 导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48.以 下 哪 些 属 于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对 项 目 工 程 生 产 金 鹰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技 术 责 任)(贯 彻、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程、规 范、标 准,结 合 项 目 工 程 特 点,主 持 项 目 工
36、程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参 加 或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编制、审 查 施 工 犯 案 时,要 制 定、审 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保 证 其 可 行 性 与 针 对 性,并 随 时 检 查、监 督、落 实)49.以 下 哪 些 属 于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职 责:(负 责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日 常 检 查 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现 场 监 督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情 况)(对 作 业 人 员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有 权 予 以 纠 正 或 查
37、处)(对 施 工 现 场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有 权 责 令 立 即 整 改)50.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的 内 容 应 包 括(进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及 三 级 教 育 情 况)(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 况)(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活 动 特 性、设 施 和 设 备 的 状 态、人 员 的 意 识 和 行 为)(安 全 目 标 的 控 制 情 况)51.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为 每 月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检 查,集 团 企 业 对 下 属 单 位 每 季 组 织 检 查。除
38、定 期 检 查 外,企 业 还 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和 施 工 风 险 的 实 际 情 况,组 织(专 业 检 查)(专 项 检 查)(不 定 期 的 抽 查)52.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分 汇 总 表 主 要 内 容 包 括:(安 全 管 理)(文 明 施 工)(脚 手 架)(施 工 用 电)53.建 筑 施 工 项 目 对 重 担 危 险 源 应 当 登 记 建 档,进 行 定 期(检 测)(评 估)(监 控)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告 知 从 业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54.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事 故:是
39、 指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突 然 发 生,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 失)(生 态 环 境 破 坏)(社 会 危 害)55.施 工 现 场 应 在 易 产 生 职 业 病 威 海 的 作 业 岗 位 和 设 备、场 所 设 置(警 示 标 识)(警 示 说 明)56.起 重 机 械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起 重 机 械(回 转)(变 幅)(行 走)(吊 钩 升 降)等 动 作 前,应 发 出 音 响 信 号 示 意。57.搅 拌 机 运 转 时,不 得 进 行 维 修、清 理 工 作。但 作 业 人 员 需 进 入 搅 拌 桶 内
40、 作 业 时 应(先 切 断 电 源)(锁 好 开 关 箱)(悬 挂“有 人 工 作 禁 止 合 闸”的 警 示 牌)(派 专 人 监 护)58.以 下 哪 些 是 钢 丝 绳 报 废 条 件(绳 股 断 裂)(断 丝 速 率 增 大)(绳 径 减 少 7%)59.施 工 企 业 的 消 防 保 卫 工 作 必 须 按 照(谁 主 管)(谁 负 责)的 原 则 60.防 火 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用 火、用 电 有 无 违 章 情 况)(安 全 出 口、疏 散 通 道 是 否 通 畅,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标 志、应 急 照 明 是 否 完 好)(消 防 设 施、器 材 和 消 防 安
41、 全 标 识 是 否 在 位、完 整)(消 防 安 全 重 点 部 位 的 人 在 岗 情 况)61.靳 瑞 安 昌 机 械 设 备 必 须 保 持 技 术 状 况 完 好,安 全 装 置 齐 全、灵 敏 可 靠,经(总 承 包 单 位)(安 装 单 位)(使 用 单 位)、租 赁 单 位 共 同 验 收 并 报 监 理 审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62.进 入 现 场 机 械 上 的 各 种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及(监 测)(指 示)(仪 表)等 自 动 报 答、信 号 装 置 应 完 好 齐 全,有 缺 损 时 应 及 时 修 复。63.从 事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42、拆 卸 活 动 的 单 位 办 理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告 知 手 续 前,应 当 将 以 下 哪 些 材 料 属 于 需 报 送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审 核(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证 明 及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安 装 单 位 资 质 证 书、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及 安 装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工 程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64.起 重 机 械 施 工 现 场 应 采 用(手 势)(旗 语)(哨 声)(
43、通 讯 设 备)65.下 列 哪 些 属 于 起 吊 作 业“十 不 吊”原 则:(北 调 吴 忠 良 超 过 机 械 性 能 允 许 范 围)(吊 物 下 方 有 人 或 吊 物 上 方 有 人)(散 物 捆 绑 不 牢 或 零 散 物 无 容 器).66.电 动 葫 芦 使 用 前 应 检 查 设 备 部 分 和 电 气 部 分,(钢 丝 绳)(吊 钩)(链 条)(限 位 器)等 应 完 好,电 气 部 分 应 无 漏 电,接 地 装 置 应 良 好。67.施 工 升 降 机 检 验 合 格 后,施 工 单 位 应 组 织(租 赁 单 位)(安 装 单 位)(监 理 单 位)等 进 行 验
44、 收。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应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验 收。68.吊 篮 安 装 完 成 后,(总 承 包 单 位)(租 赁 单 位)(使 用 单 位)、监 理 单 位 应 进 行 验 收,并 填 写“检 查 验 收 记 录”吊 篮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投 入 使 用,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69.使 用 手 持 电 动 工 具 时,英 穿 戴 符 合 规 定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作 业 前 应 重 点 检 查 的 内 容 有(外 壳、手 柄 不 得 裂 缝、破 损)(电 缆 如 啊 你 按 及 插 头 等 应 完 好 无 损,金 属 外 壳 与 PE保 护 线 连 接 牢 固、可 靠,开 关 动 作 应 正 常)(各 部 分 防 护 罩 应 齐 全 牢 固)70.滑 轮 有 哪 些 情 况 应 予 以 报 废(裂 纹 或 轮 缘 破 损 及 轮 槽 不 均 匀 磨 损 大 3m m)(滑 轮 绳 槽 壁 厚 损 量 达 原 直 径 的 5%)(销 轴 或 轴 孔 直 径 磨 损 达 原 直 径 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