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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购 房 合 同 范 本 卖 方:一(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 号 码:地 址:买 方:(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地 址: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甲、乙 双 方 在 平 等、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就 乙 方 向 甲 方 购 买 房 地 产 签 订 本 合 同,以 资 共 同 信 守 执 行。第 一 条 合 同 标 的:乙 方 同 意 购 买 甲 方 拥 有 的 座 落 在 省 市 区 拥 有 的 房 地 产(住 宅),
2、该 房 地 产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第 二 条 上 述 标 的 房 地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为:单 价:人 民 币 元/平 方 米,总 价:人 民 币 元 整(大 写:佰 一 拾 一 万 仟 佰 拾 一 元 整)第 三 条 付 款 时 间 与 办 法:(-)甲 乙 双 方 同 意 以 一 次 性 付 款 方 式 付 款,本 合 同 签 定 之 日,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人 民 币 元 整,作 为 购 房 定 金。并 约 定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 日 内 支 付 首 付 款(含 定 金)人 民 币 一 拾 一 万 一 仟 佰 拾 元 整 给 甲 方,剩 余
3、 房 款 人 民 币 _元 整 于 产 权 交 割 完 毕 当 日 付 给 甲 方。(二)甲 方 应 于 拿 到 房 产 证 之 日 起 _ 天 内 和 乙 方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手 续,并 应 在 产 权 过 户 手 续 办 完 当 日 将 等 费 用 结 清。(三)税 费 分 担 甲 乙 双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房 地 产 政 策、法 规,并 按 规 定 缴 纳 办 理 房 地 产 过 户 手 续 所 需 缴 纳 的 税 费。经 双 方 协 商,一 切 交 易 税 费 由 方 承 担。第 四 条 交 房: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甲、乙 双 方 合 同 签 定 后,若
4、乙 方 中 途 违 约 二 手 房 居 间 合 同 范 本,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甲 方 应 在 _ _ _ 日 内 将 乙 方 的 已 付 款(不 记 利 息)返 还 给 乙 方,但 购 房 定 金 归 甲 方 所 有。若 甲 方 中 途 违 约 二 手 房 买 卖 协 议 范 本,应 书 面 通 知 乙 方,并 自 违 约 之 日 起 日 内 应 以 乙 方 所 付 定 金 的 双 倍 及 已 付 款 返 还 给 乙 方。第 五 条 本 合 同 主 体 i.甲 方 是 共 人。2.乙 方 是 共 人。第 六 条、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甲 乙 双 方 各 一 份。第 七 条 本
5、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在 履 约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双 方 可 通 过 协 商、诉 讼 方 式 解 决。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甲 乙 双 方 可 另 行 约 定,其 补 充 约 定 经 双 方 签 章 与 本 合 同 同 具 法 律 效 力。第 九 条、本 房 屋 产 权 过 户 只 能 是 甲 方 和 乙 方 之 间 过 户,否 则 乙 方 将 另 加 _万 元 的 费 用 给 甲 方,即 总 房 款 为 万 元。第 九 条、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_出 卖 方(甲 方)_ _(手 印)身 份 证 号 码:地 址:邮 编:电
6、话:;购 买 方(乙 方)(手 印)身 份 证 号 码:地 址:邮 编:电 话:.鉴 证 日 期:年 一 月 一 日 合 伙 购 房 协 议 书 甲 方:身 份 证:乙 方:身 份 证: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平 等、充 分 协 商,就 双 方 共 同 投 资 购 买 物 来 之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以 资 信 守:第 一 条 合 伙 项 目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投 资,购 买 位 于,商 铺 总 价 款 元 人 民 币,中 介 费 元、交 易 税 和 费 元、维 修 基 金 元,合 计 元。第 二 条 出 资 金 额 及 比 例 1.甲 方 首 次 出 资 元 人 民
7、 币;2.乙 方 首 次 出 资 元 人 民 币;3.甲 方 双 方 一 次 性 全 额 支 付 所 购 铺 款;4.为 了 使 投 资 额 均 等,甲 方 首 次 投 资 超 出 总 商 铺 款 投 资 额 的 50%(一 半)部 分 资 金 当 借 贷 于 乙 方 的 借 款 元 人 民 币;乙 方 对 此 表 示 确 认,并 承 诺 予 以 尽 快 偿 还。第 三 条 产 权 比 例 甲 乙 双 方 各 享 有 所 购 商 铺 物 业 的 50%产 权。第 四 条 物 业 考 察 购 买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对 所 购 商 铺 进 行 了 实 际 考 察、了 解,并 出 于 双 方
8、自 愿。第 五 条 产 权 证 署 名 保 管 及 购 置 物 业 文 件 签 署 款 项 支 付 手 续 办 理 1.甲 方 同 意 本 商 铺 产 权 登 记 在 乙 方 名 下,乙 方 在 此 郑 重 承 诺,本 协 议 所 指 商 铺 50%产 权 归 属 甲 方 所 有,确 认 甲 方 产 权 地 位;2.产 权 证 由 甲 方 保 管;3.甲 方 委 托 乙 方 由 乙 方 全 权 办 理 购 房 定 金、首 付 款 及 其 他 购 房 相 关 款 项 的 支 付、购 房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签 署、房 产 交 接、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办 理、“水”“电”“煤 气”
9、“有 线 电 视 开 通”等 所 有 购 置 商 铺 的 相 关 手 续。第 六 条 购 置 物 业 税 费 承 担 购 买 商 铺 及 产 权 登 记 所 支 出 的 正 常 合 理 费 用,如:公 证 费、交 易 税 费、产 权 登 记 费、律 师 费、维 修 基 金、物 业 管 理、水 电、煤 气、有 线 电 视、宽 带 等;由 甲 乙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50%。第 七 条 房 产(商 铺)管 理 与 决 策 1.鉴 于 该 商 铺 因 首 笔 资 金 甲 方 多 付(超 出 甲 方 所 享 产 权 50%以 外 的 多 付 款 项 为 甲 方 借 予 乙 方 的 借 款),加 之
10、 产 权 证 实 际 登 记 在 乙 方 名 下。因 此,甲 乙 双 方 商 定,为 保 障 甲 方 的 合 法 权 利,甲 方 享 有 商 铺 的 实 际 运 作 和 管 理 权,乙 方 有 提 出 建 议 的 权 利,乙 方 对 此 表 示 认 同;2.乙 方 系 已 婚 人 士,本 商 铺 属 于 乙 方 的 50%产 权 是 否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由 法 律 确 定。但 是,如 乙 方 一 旦 婚 姻 破 裂,乙 方 或 乙 方 妻 子 均 不 可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而 处 理 该 商 铺(必 须 由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处 理,否 则
11、乙 方 或 乙 方 妻 子 将 承 担 所 有 后 果 和 责 任,给 善 意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违 约 责 任 由 乙 方 或 乙 方 妻 子 承 担,同 时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二 十 万 元)。3.本 商 铺 租 赁 事 宜,乙 方 必 需 要 征 得 甲 方 短 信 或 书 面 同 意 方 可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租 赁 协 议,否 则 租 赁 协 议 无 效,因 此 而 造 成 的 善 意 第 三 人(承 租 人)的 损 失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4.此 商 铺 转 让 由 甲 方 决 定,一 旦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决 定 同 意,自 行 转 让
12、 本 商 铺,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以 下 款 项:A.依 据 购 商 铺 时 间,每 年 按 10%的 增 值 递 增 计 算 商 铺 价 值,直 至 乙 方 转 让 本 商 铺 时 间 止,从 而 得 出 乙 方 转 让 商 铺 时 的 总 价 值,最 后 由 乙 方 在 前 述 计 价 的 基 础 上 支 付 甲 方 应 享 产 权 对 应 的 款 额;B.除 上 述 A 项 约 定 外,乙 方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二 十 万 违 约 金。5.本 商 铺 未 经 甲 方 决 定,乙 方 不 得 进 行 抵 押、担 保,否 则 参 照 本 条 第 四 款 执 行。第 八
13、条 收 益 分 配 1.本 房 产 系 商 铺,出 租 后 每 月 租 金 暂 由 甲 乙 双 方 父 母 收 取,甲 方 也 随 时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收 回 租 金 管 理 权,无 论 采 取 前 述 哪 种 租 金 管 理方 式,但 每 年 年 底 甲 乙 双 方 要 进 行 一 次 核 算,进 行 分 配 租 金 和 书 面 确 认 租 金 金 额;2.该 账 户 租 金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享 50%;3.甲 方 可 以 决 定 该 账 户 资 金 如 何 使 用;甲 方 也 可 以 自 行 使 用 该 账 户 资 金 但 必 须 通 报 乙 方;4.甲 方 应 为 本 商
14、 铺 租 金 建 立 账 册,每 半 年 通 过 书 面 或 邮 件 向 乙 方 通 报 商 铺 收 支 情 况;5.乙 方 就 商 铺 租 金 可 以 向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使 用,甲 方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同 意;6.甲 方 决 定 转 让 该 商 铺 时,所 产 生 的 高 于 购 铺 时 的 利 润 时 由 甲 乙 双 方 平 均 分 配,如 亏 损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承 担。第 九 条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优 先 购 买 权。第 十 条 适 用 法 律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第
15、 十 一 条 协 议 变 更 或 解 除 1.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协 议;2.符 合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约 定 的,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协 议;3.未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本 协 议 不 得 变 更 或 解 除。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 办 法 凡 涉 及 本 协 议 的 生 效、履 行、解 释 等 产 生 的 争 议,先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如 七 日 内 协 商 无 果,双 方 均 可 提 交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 裁 决 是
16、 终 局、一 次 性 的,甲 乙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甲 乙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信 守 本 协 议,不 得 违 约,如 有 违 约,违 约 方 应 向 守约 方 赔 偿 因 违 约 方 违 约 而 承 受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同 时 另 外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二 十 万 元 人 民 币。第 十 四 条 未 尽 事 宜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由 甲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并 签 署 书 面 协 议。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约 定 1.本 协 议 所 有 内 容 乙 方 妻 子 表 示 确 认,涉 及 相 关 约 定 时 承 诺 遵 守。2.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三 份,甲、乙 各 执 一 份,证 人 保 存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乙 方:乙 方 妻 子:住 址:身 份 证 号:住 址:身 份 证 号:日 期:日 期:证 人(甲 乙 双 方 父 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