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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1出 租 人(以 下 简 称 甲 方):电 话:承 租 人(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电 话: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租 赁 合 同 法 甲 乙 双 方 在 自 愿、平 等、互 利 的 基 础 上,经 协 商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合 同 内 容 如 下:1、出 租 物 业 地 点:面 积:2、租 金 1)该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大 写:仟 佰 元 整。2)租 金 每 个 月 付 一 次。具 体 付 款 日 期:前 支 付,以 甲 方 收 到 为 准。3)乙 方 如 逾 期
2、 支 付 租 金,每 逾 期 一 天,则 乙 方 需 按 月 租 金 的%支 付 滞 纳 金,欠 交 租 金 超 过 天,视 同 违 约,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并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违 约 责 任。4)乙 方 如 提 前 解 约,已 多 付 的 房 租 不 予 退 回。5)租 金 以 人 民 币 现 金 形 式 支 付,甲 方 出 具 收 取 凭 证。3、押 金1)签 约 时,承 租 人 须 支 付 房 房 屋 押 金,即 人 民 币 元 整。该 押 金 不 得 冲 抵 房 租。2)在 合 同 到 期 或 解 约 后,甲 方 在 乙 方 不 拖 欠 任 何 费 用 和 保
3、持 室 内 设 施 完 好 的 情 况 下 即 返 还 押 金。4、租 期 1)乙 方 租 用 该 房 期 限 为 个 月,即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超 过 该 租 期,不 足 一 个 月 按 一 个 月 计 算。2)在 租 赁 合 同 期 内,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中 途 擅 自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向 对 方 支 付 一 个 月 的 房 租 作 为 违 约 金。3)本 合 同 期 满 时,乙 方 有 优 先 续 租 权,但 须 提 前 天 给 予 甲 方 书 面 通 知,取 得 甲 方 的 同 意,并 签 订 续 租 合 同。甲 方 亦
4、须 在 天 前 通 知 乙 方 是 否 变 动 租 金。5、租 赁 条 件 1)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将 出 租 房 屋 转 租、转 让、抵 押 或 与 他 人 调 剂 交 换 使 用,否 则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没 收 押 金。2)乙 方 应 按 时 支 付 因 租 用 该 出 租 房 屋 而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3)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使 用,出 租 房 屋 及 其 内 的 设 施 出 现 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乙 方 应 及 时 联 络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维 修,并 负 担 有 关 维 修 费 用。4)
5、租 赁 期 内,乙 方 对 出 租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或 增 加 水 电 等 设 施,须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并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并 由 甲 方 执 行 监 理,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双 方 解 约 时,乙 方 不 能 移 走 自 行 添 加 的 结 构 性 设 施,甲 方 亦 不 必 对 上 述 添 加 设 施 进 行 补 偿。5)租 赁 期 满,若 甲、乙 双 方 未 达 成 续 租 协 议,乙 方 应 于 租 期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迁 离 出 租 房 屋 并 将 钥 匙 及 房 屋 按 租 用 时 之 状 况 归 还 甲 方。否 则 甲
6、方 有 权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收 回 出 租 房 屋 并 另 行 处 理。6、其 它 条 件 1)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甲、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见 证 方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2)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乙 方:钧 证 方:_签 约 日 期:_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2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_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甲、乙 双 方 在 平 等、自 愿 的 基 础 上,就 甲 方 将 房 屋 出 租
7、 给 乙 方 使 用,乙 方 承 租 甲 方 房 屋 事 宜,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经 协 商 一 致,订 立 本 合 同。第 一 条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房 屋 位 于 市 区,出 租 房 屋 使 用 面 积 共 平 方 米。第 二 条 该 房 屋 租 赁 期 壹 年。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租 赁 期 满,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出 租 房 屋。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经 甲 方 同 意 后,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第 三 条 该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为 元(大 写 元 整)。租 金 总 额 为 元(大 写 元 整)。房 屋 租 金
8、 自 甲 方 交 房 之 日 起 乙 方 一 次 性 交 付 给 甲 方 全 额 租 金。并 且 乙 方 在 租 房 期 间 须 向 甲 方 交 押 金 元(大 写 元 整)。如 果 乙 方 租 房 未 满 一 年,押 金 将 不 予 退 还。第 四 条 房 屋 租 赁 期 间,乙 方 应 按 时 交 纳 自 行 负 担 的 费 用(每 月 水 电 费、气 费、卫 生 费、闭 路 费 等 其 它 相 关 费 用),若 未 按 时 交 相 关 费 用 造 成 的 停 电、停 水 后,需 重 新 开 启 的 费 用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五 条 未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不 得 擅
9、 自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有 影 响 的 设 备;不 得 转 租、转 借 承 租 房 屋;不 得 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 或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因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六 条 乙 方 及 其 家 人、雇 用 人、使 用 人 等 应 注 意 安 全 使 用 房 屋,房 屋 内 的 家 具、家 电 不 得 损 坏(家 具、家 电 的 清 单 附 在 后 面),若 有 损 坏 照 价 赔 偿。注 意 防 火 防 盗,注 意 用 电 安全,因 乙 方
10、 之 过 失 造 成 房 屋 毁 损,乙 方 应 负 损 害 赔 偿;第 七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不 得 无 故 终 止 合 同,如 有 违 反,所 交 房 租 和 押 金 不 予 退 还。第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规 定 者,适 用 民 法 相 关 规 定。本 合 同 书 壹 式 贰 份,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双 方 各 执 壹 份 为 凭。出 租 人(甲 方):承 租 人(乙 方):年 月 日 年 _ 月 0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3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 号:_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_根 据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为 明 确 甲、乙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一:乙 方 租 用 甲 方 位 于 门 面 房 间,面 积 平 米 左 右(一 层),用 于,门 面 房 内 附 属 设 施 有,二:租 期 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号)租 凭 费 用 为 元(大 写万 仟 佰 拾 元 整)乙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交 清 房 租。三: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生 效 后,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元 押 金(不 计 利 息),合 同 期 满 押 金 退 回。四:甲 方 保 证
12、该 房 屋 无 产 权 纠 纷,乙 方 因 经 营 需 要,要 求 甲 方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或 其 它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的,甲 方 应 予 以 协 助。五: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不 得 从 事 违 法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不 允 许 的 经 营 活 动。乙 方 要 搞 好 防 范 措 施,安 全 用 电。如 乙 方 管 理 不 善,出 现 火 灾、水 灾 等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乙 方 要 负 责 赔 偿。六:乙 方 租 赁 房 屋 期 间 要 保 持 房 屋 结 构 设 施 原 样,在 未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下,不 得 进 行 随
13、意 改 造。如 需 要 改 造,改 造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损 坏 设 施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租 赁 期 间,水、电 费 及 由 乙 方 经 营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己 按 规 定 缴 纳。租 赁 结 束 时,乙 方 须 交 清 欠 费。七: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不 能 转 租 他 人。合 同 期 满 后,如 甲 方 仍 继 续 出 租 房 屋 的,乙 方 拥 有 优 先 承 租 权。乙 方 应 在 合 同 期 满 前 个 月 向 甲 方 声 明 是 否 续 租。如 乙 方 继 续 租 用,
14、双 方 重 新 商 定 租 赁 事 项,签 订 合 同。如 乙 方 不 再 续 租,甲 方 有 权 在 合 同 期 满 前 个 月 中 在 房 屋 门 上 张 贴 出 租 广 告。合 同 期 满,乙 方 房 屋 原 样 交 付 甲 方,乙 方 可以 在 房 屋 门 侧 张 贴 迁 址 广 告 个 月。A:甲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如 因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出 售 房 屋,需 提 前 个 月 书 面 告 知 乙 方,在 同 等 条 件 下,乙 方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九:房 屋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导 致 损 毁 或 造 成 甲 乙 双 方 损 失 的,互 不 承 担
15、 责 任。十:如 有 其 它 事 宜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十 一:此 合 同 签 字 生 效,甲 乙 双 方 共 同 遵 守,合 同 一 式,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甲 方 签 字:联 系 电 话:乙 方 签 字:联 系 电 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4出 租 方(甲 方):_ 一 承 租 方(乙 方):根 据 甲、乙 双 方 在 自 愿、平 等、互 利 的 基 础 上,经 协 商 一 致,为 明 确 双 方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就 甲 方 将 其 合 法 拥 有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使 用,乙 方 承 租 甲 方
16、房 屋 事 宜,订 立 本 合 同。、房 屋 基 本 情 况 房 屋 位 于 市 区 幢 室 内 的 一 间 单 间。用 于 0二、租 赁 期 限 及 约 定 1、该 房 屋 租 赁 期 共 年。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2、房 屋 租 金:每 月 元。按 月 付 款,每 月 提 前 天 付 款。另 付 押 金 元,共 计.元.大 写:万 仟 佰 拾 元 整)。房 屋 终 止,甲 方 验 收 无 误 后,将 押 金 退 还 乙 方,不 计 利 息。3、乙 方 向 甲 方 承 诺,租 赁 该 房 屋 仅 作 为 普 通 住 房 使 用。4、租 赁 期 满,甲 方 有 权 收 回 出
17、 租 房 屋,乙 方 应 如 期 交 还。乙 方 如 要 求 续 租,则 必 须 在 租 赁 期 满 前 个 月 内 通 知 甲 方,经 甲 方 同 意 后,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三、房 屋 修 缮 与 使 用 1、在 租 赁 期 内,甲 方 应 保 证 出 租 房 屋 的 使 用 安 全。乙 方 应 合 理 使 用 其 所 承 租 的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如 乙 方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房 屋 及 设 施 损 坏 的,乙 方 应 负 责 修 复 或 给 予 经 济 赔 偿。2、该 房 屋 及 所 属 设 施 的 维 修 责 任 除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及 补
18、 充 条 款 中 约 定 外,均 由 甲 方 负 责。甲 方 进 行 维 修 须 提 前 天 通 知 乙 方,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配 合。3、乙 方 因 使 用 需 要,在 不 影 响 房 屋 结 构 的 前 提 下,可 以 对 房 屋 进 行 装 修 装 饰,但 其 设 计 规 模、范 围、工 艺、用 料 等 方 案 应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后 方 可 施 工。租 赁 期 满 后,依 附 于 房 屋 的 装 修 归 甲 方 所 有。对 乙 方 的 装 修 装 饰 部 分 甲 方 不 负 有 修 缮 的 义 务。四、房 屋 的 转 让 与 转 租 1、租 赁 期 间,未
19、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转 租、转 借 承 租 房 屋。2、甲 方 同 意 乙 方 转 租 房 屋 的,应 当 单 独 订 立 补 充 协 议,乙 方 应 当 依 据 与 甲 方 的 书 面 协 议 转 租 房 屋。五、乙 方 违 约 的 处 理 规 定 在 租 赁 期 内,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收 回 该 房 屋,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租 金%的 违 约 金,若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足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乙 方 还 应 负 责 赔 偿 直 至 达 到 弥 补 全 部 损 失
20、 为 止。(1)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的。(2)未 经 甲 方 同 意,擅 自 拆 改 变 动 房 屋 结 构 或 损 坏 房 屋,且 经 甲 方 通 知,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仍 未 纠 正 并 修 复 的。(3)擅 自 改 变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用 途 或 利 用 该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4)拖 欠 房 租 累 计 个 月 以 上 的。本 协 议 一 式 份,甲.乙 各 执 份,签 字 后 即 行 生 效。其 他 说 明:水 电 数 字 由 甲 乙 双 方 与 其 他 承 租 方 平 均 分
21、 配。入 住 时 的 水 电 数 字:电,水 O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简 单 的 个 人 租 房 合 同 5出 租 方(甲 方):承 租 方(乙 方):甲、乙 双 方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将 位 于 地 方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室 内 主 要 家 具 有:二、租 赁 期 限 自 一 年 月 日 至 一 年 月 日,计 一 个 月。三、本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按 结 算。每 月 月 初 一 日 内,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全 月 租 金。四、乙 方 应 于 签 合
22、 约 时 交 付 甲 方 人 民 币 元 整()作 为 房 屋 的 家 具 押 金,租 赁 期 满 乙 方 如 不 续 租,应 交 清 所 有 租 赁 期 间 发 生 的 费 用,交 清 后,甲 方 应 无 息 退 还 押 金。五、乙 方 租 赁 期 间,水 费、电 费、电 视 费、电 话 费、物 业 费 以 及 其 它 由 乙 方 居 住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租 赁 结 束 时,乙 方 须 交 清 欠 费。六、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如 需 装 修 或 改 造,需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并 承 担 装 修 改 造 费 用。租 赁 结 束
23、时,乙 方 须 将 房 屋 设 施 恢 复 原 状。七、租 赁 期 满 后,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则 须 提 前 1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甲 方 收 到 乙 方 要 求 后 1 0 天 内 答 复。如 同 意 继 续 租 赁,则 续 签 租 赁 合 同。同 等 条 件 下,乙 方 享 有 优 先 租 赁 的 权 利。八、租 赁 期 间,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需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终 止 合 同 书。若 一 方 强 行 中 止 合 同,须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一 元。九、发 生 争 议,甲、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时,提 请 由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仲 裁。十、本 合 同 连 一 式 2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1 份,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乙 方:日 期: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