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90893567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3.4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新版产品代销合同三篇.pdf(2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 号:MM-2021318772021新 版 产 品 代 销 合 同 三 篇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the parties.The specific terms of the contract may be added or dele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Do not apply them directly.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产 品 代 销 合 同 三 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仅 是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2、 的 一 种 参 考,具 体 合 同 条 款 视 情 况 而 定,可 新 增 或 删 减 某 些 条 款,以 实 际 情 况 做 相 应 调 整,切 勿 直 接 套 用。文 件 为 word版 本,可 下 载 编 辑 打 印。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1卖 方(甲 方)_买 方(乙 方)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为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标 的、数 量、价 款 第 三 条 检 验 检 疫 双 方 应 按 照 国 家 颁

3、布 的 种 子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规 程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种 子 检 验 检 疫。第 四 条 交 货 方 式 及 期 限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执 行:1.合 同 签 订 后,在 签 约 地 点 当 场 交 货。2.甲 方 于 _年 月 _日 送 货 到 指 定 地 点 运 费 由 _方 承 担。3.乙 方 干 年 月 _日 到 指 定 地 点 _ 提 货。4.其 他 交 货 方 式 及 期 限.第 五 条 包 装 与 运 输 1.包 装 要 求.2.运 输 方 式.3.运 输 费 用 由 _ 方 承 担。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选 择 下

4、列 第 种 方 式 执 行:1.合 同 签 订 后,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定 金 _元;甲 方 交 货 后,乙 方 于 年 月 一 日 支 付 价 款,定 金 抵 作 价 款 或 者 返 还。乙 方 付 款 后,甲 方 应 当 开 具 销 售 凭 证。2.合 同 签 订 后,乙 方 在 签 约 地 点 当 场 支 付 价 款,甲 方 应 当 开 具 销 售 凭 证。3.其 他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第 七 条 验 收 1.乙 方 应 对 种 子 进 行 验 收,如 发 现 种 子 数 量、质 量(发 芽 率、净 度、含 水 量)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应 在 日 内 提 出 异 议

5、;如 发 现 种 子 纯 度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应 在 _ 日 内 提 出 异 议,甲 方 应 在 _ 日 内 处 理。2.双 方 对 种 子 同 时 取 样、各 自 封 存,样 品 保 存 至 生 产 收 获。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1.一 方 迟 延 交(提)货 或 迟 延 支 付 价 款 的,应 当 每 日 按 照 迟 延 部 分 价 款 的%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2.因 种 子 质 量 问 题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乙 方 向 甲 方 要 求 赔 偿 的,甲 方 应 当 予 以 赔 偿。3.其 他 违 约 责 任 _.第 九 条 其 他 约 定.第 十 条

6、 争 议 解 决 发 生 的 争 议,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也 可 以 请 求 调 解;或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解 决:1.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盖 章)之 日 起 生 效。未 尽 事 宜,由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协 议。本 合 同 一 式 份,甲 方 _ 份,乙 方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农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范 文 节 选!卖 方(甲 方)买 方(乙 方)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_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法

7、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址 地 址(住 址)开 户 银 行 _ 开 户 银 行 _账 号 _ 账 号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订 地 点 _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年 _ 月 _日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_ 日 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2甲 方:易 动 网 络 乙 方:代 理 地 区:本 着 诚 实 信 用、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 规,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签 署 本 经 销 协 议。第 一 条 产 品、要 求 及

8、 期 限:1、乙 方 为 甲 方 产 品 的 代 理 商。2、乙 方 代 理 甲 方 提 供 的 并 从 事 产 品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宣 传 促 销 等 合 法 商 业 活 动。3、乙 方 为 甲 方 代 理 产 品 的 期 限 为:自 一 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一 日 止。第 二 条 合 作 方 式:1、乙 方 网 站 中 必 须 有 乙 方 所 制 作 的 甲 方 的 专 门 栏 目 或 网 站 广 告,联 系 方 式 等 资 料 可 填 乙 方 自 己 的,但 应 注 明 版 权 属 甲 方;2、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5 天 内 乙 方 必 须 将 _元 的

9、预 付 款 汇 至 甲 方 账 户 上,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汇 款 到 帐 后 本 合 同 开 始 生 效;3、乙 方 直 接 向 客 户 收 取 软 件 注 册 费 用,但 必 须 对 客 户 负 责;4、甲 方 持 有 的 全 部 版 权。第 三 条 售 后 服 务:1、甲 方 为 桃 源 网 络 硬 盘 met 在 有 效 服 务 期 限 内 提 供 免 费 升 级 和 网 上 支 持,甲 方 将 开 通 技 术 热 线 和 专 用 论 坛 vip帐 号 为 乙 方 客 户 提 供 方 便。2、乙 方 应 对 自 己 的 用 户 提 供 完 善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技 术 支 持

10、。3、若 非 因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产 品 受 损 但 必 须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甲 方 将 收 取 维 护 费 和 服 务 费。第 四 条 双 方 关 系:1、甲 方 与 乙 方 均 为 独 立 订 约 人,乙 方 不 得 与 第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或 作 出 任 何 承诺,使 甲 方 受 到 任 何 约 束,亦 不 得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就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从 事 任 何 行 为。2、本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将 不 构 成 或 被 解 释 为 合 伙 关 系。第 五 条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对 于 乙 方

11、提 供 的 关 于 产 品 功 能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甲 方 认 可 后 将 对 产 品 进 行 升 级,无 偿 进 行 更 改 并 提 供 升 级 产 品 给 乙 方 及 其 客 户。2、甲 方 保 留 对 _ 的 改 进 和 升 级 权 力,如 有 变 动 甲 方 须 在 新 规 格、价 格 生 效 7 日 前 通 知 乙 方。3、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如 果 甲 方 所 授 权 的 产 品 发 生 版 权 转 移 或 变 更 状 况,甲 方 应 通 知 乙 方,若 因 此 导 致 本 协 议 无 法 履 行,双 方 协 商 解 决。4、甲 方 负 责 系

12、列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行,为 乙 方 发 展 的 用 户 提 供 相 关 的 技 术 支 持(如 电 话、软 件 升 级、修 正 错 误、在 线 技 术 支 持 等),但 不 包 括 乙 方 责 任 的 内 容;对 于 甲 方 产 品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所 引 起 的 故 障,由 甲 方 进 行 免 费 升 级 维 护。5、甲 方 负 责 制 定 相 关 的 资 费 标 准 和 服 务 标 准;6、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业 务 款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需 将 产 品 发 出。7、销 售 发 票 由 甲 方 承 担。第 六 条 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1、乙 方 在

13、 合 同 签 订 时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合 法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并 保 证 其 真 实 性。2、乙 方 有 权 使 用 代 理 商”的 名 义,从 事 有 关 销 售 甲 方 产 品 的 合 法 商 业 活 动。3、乙 方 有 权 接 受 用 户 对 产 品 的 意 见 和 投 诉,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以 便 甲 方 更 好 的 改 进 软 件。4、乙 方 应 执 行 甲 方 制 定 的 价 格 表,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并 有 义 务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产 品 市 场 推 广 活 动。5、乙 方 若 以 低 于 甲 方 公 开 报 价 的 一 折 销 售 软

14、 件,将 视 为 故 意 破 坏 价 格 秩 序,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6、乙 方 在 成 为 甲 方 地 区 授 权 代 理 商 期 间,不 得 跨 区 销 售,不 得 销 售 由 其 他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同 类 产 品;注:跨 区 销 售 包 括:a、跨 区 域 的 使 用 和 销 售(以 网 站 备 案 号 和 网 址 的 联 系 地 址 为 准);b、如 果 一 个 公 司 有 多 个 分 公 司 或 者 是 办 事 处,而 分 公 司 或 者 是 办 事 处 又 没 有 独 立 的 网 站,则 以 总 公 司

15、的 网 站 为 标 准 来 判 断。c、在 没 有 代 理 商 的 区 域,我 们 以 代 理 商 给 官 方 发 的 意 向 性 客 户 为 准,即:谁 先 报 客 户 的 相 关 信 息,以 后 卖 了 这 套 产 品 就 归 谁 的 原 则;7、乙 方 应 为 系 列 产 品 进 行 必 要 的 宣 传,并 为 用 户 提 供 基 本 的 技 术 咨 询 和 其 他 售 后 服 务 工 作;8、乙 方 应 尊 重 甲 方 产 品 的 版 权 和 知 识 产 权,本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乙 方 不 得 销 售 甲 方 产 品 的 盗 版,否 则 甲 方 有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法

16、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的 权 利。乙 方 每 销 售 一 套 _都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最 终 用 户 的 详 细 资 料,否 则 视 为 侵 犯 甲 方 的 版 权,甲 方 有 保 留 追 究 乙 方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的 权 利。第 七 条 费 用 结 算:1、乙 方 每 次 向 甲 方 订 购 产 品 的 费 用 按 实 际 代 理 价 一 次 从 预 付 款 中 付 清。2、当 乙 方 预 付 款 不 足 以 继 续 订 购 系 列 产 品,乙 方 需 以 汇 款 或 现 金 等 形 式 将 后 续 预 付 款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帐 号。3、该

17、 预 付 款 仅 供 系 列 产 品 购 买 使 用,不 可 移 做 它 用,也 不 退 还。第 八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1、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条 款,对 本 合 同 进 行 修 改。2、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各 本 合 同 中 田 可 权 利 转 让 第 三 方。3、本 合 同 所 定 的 销 售 期 满,本 合 同 即 予 终 止。乙 方 如 要 续 约,须 于 合 同 期 满 前 30天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经 甲 方 同 意 后,双 方 另 签 合 同;若 未 于 该 期 限 内 提 出 续

18、 约 申 请 或 虽 已 提 出,但 被 甲 方 拒 绝 者,则 依 本 合 同 期 限 规 定 终 止 本 合 同。4、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提 前 终 止 的,必 须 提 前 30天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终 止。乙 方 应 给 予 甲 方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并 承 担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受 的 损 失。第 九 条 其 他:1、本 协 议 及 附 件 的 解 释、修 改 权 在 甲 方。若 有 修 改,甲 方 须 及 时 通 知 乙 方。2、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 方 T 分,乙 方 T 分,均

19、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3、本 协 议 的 履 行 和 解 释 出 现 争 议 时,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若 未 能 达 成 共 识,双 方 同 意 通 过 司 法 部 门 仲 裁 解 决。4、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产 品 代 销 合 同 篇 3合 同 编 号:甲 方(被 代 理 人):法 定 住 址: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_委 托 代 理 人:身 份 证 号 码:通 mite址:邮 政 编 码:电 话:_乙 方(代 理 人):法 定 住 址:法 定 代 表 人:职 务:_委 托 代 理 人:身 份 证 号 码:通 m m:邮 政

20、 编 码:电 话:_甲 乙 双 方 本 着 自 愿、平 等、互 惠 互 利、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经 充 分 友 好 协 商,就 乙 方 销 售 代 理 甲 方 产 品 的 相 关 事 宜,订 立 如 下 合 同 条 款,以 资 共 同 恪 守 履 行。一、代 理 区 域 1、乙 方 的 代 理 区 域 为:地 区。2、代 理 区 域 扩 大 或 缩 小 的 条 件 及 方 法:二、代 理 产 品 1、乙 方 代 理 销 售 甲 方 的 产 品 为:2、代 理 商 品 种 类 增 减 的 条 件 及 方 法:3、约 定 新 产 品(是/否)包 括 在 内:三、代 理 权 限 1、甲 方

21、授 权 乙 方 为 地 区 的 独 家 代 理 商,全 面 负 责 该 地 区 的 销 售 和 经 销 商 管 理。2、甲 方 不 得 在 乙 方 代 理 区 域 内 另 设 其 他 代 理 或 经 销 商。如 出 现 上 述 情 况,甲 方 须 退 还 乙 方 保 证 金,乙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代 理 合 同 及 得 到 相 应 补 偿。3、乙 方 严 禁 跨 区 域 窜 货,对 有 跨 区 域 窜 货 行 为 的 乙 方,甲 方 将 取 消 其 代 理 资 格,本 合 同 将 自 动 终 止。4、乙 方 在 代 理 经 营 甲 方 产 品 的 同 时,必 须 禁 止 经 营 其

22、他 对 甲 方 有 竞 争 有 冲 击 的 同 类 产 品。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5、对 于 乙 方 代 理 的 销 售 区 域,乙 方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销 售 政 策,原 则 上 甲 方 不 予 干 涉,但 乙 方 对 于 自 己 以 及 下 属 经 销 商 的 经 销 行 为 负 无 限 连 带 责 任。四、代 理 期 限 1、本 合 同 的 代 理 期 限 为 年,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_ 年 月 _日 止。双 方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提 前 终 止 或 续 期。2、乙 方 要 求 对 本 合

23、 同 续 期 的,应 至 少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前 个 月 向 甲 方 书 面 提 出。甲 方 同 意 的,与 乙 方 签 订 续 期 合 同。3、甲、乙 双 方 约 定,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乙 方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可 以 续 约:(1)较 好 地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的 义 务,没 有 发 生 过 重 大 违 约 行 为;(2)已 经 向 甲 方 支 付 了 到 期 的 全 部 款 项;签 署 放 弃 可 针 对 甲 方 提 起 诉 讼 和 仲 裁 的 文 件;(4)同 意 向 甲 方 支 付 元 的 续 约 费;(5).五、最 低 代 理

24、销 售 额 乙 方 承 诺 每 月 向 甲 方 的 订 货 量 为 乙 方 保 证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均 不 得 低 于 元。如 果 连 续 年 不 能 完 成 销 售 指 标 的,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代 理 资 格。六、代 理 商 品 价 格 1、配 送 价 格:甲 方 向 乙 方 统 一 配 送 产 品 的 价 格,按 照 成 本 价 格 加 管 理 费 的 办 法 确 定,但 管 理 费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成 本 价 格 的%o成 本 价 格 由 进 项 价 格、进 项 税、包 装 费、运 费 及 _构 成。甲 方 除 向 乙 方 收 取 资

25、格 审 查 费 和 销 售 返 利 以 外,不 得 向 乙 方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或 牟 取 任 何 利 益。2、销 售 价 格: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建 议(规 定)的 零 售 价 格 销 售 产 品(服 务)。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规 定 的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或 以 收 取 费 用 等 方 式 变 相 加 价。如 果 甲 方 建 议(规 定)的 零 售 价 格 不 符 合 本 地 区 市 场 情 况,乙 方 需 调 整 销 售 价 格 时,应 当 向 甲 方 报 告。甲 方 应 当 根 据 系 统 的 统 一 性 要 求 和 乙 方 所 处 地 区 的 市

26、 场 情 况 综 合 考 虑,作 出 调 整 价 格 的 决 定。七、佣 金 1、乙 方 的 佣 金 以 每 次 售 出 并 签 字 的 协 议 产 品 为 基 础,其 收 佣 百 分 比 如 下:元 按%收 佣;元 按%收 佣。2、佣 金 以 发 票 金 额 计 算,任 何 附 加 费 用 如 包 装 费、运 输 费、保 险 费、海 关 税 或 由 进 口 国 家 征 收 的 关 税 等 应 另 开 发 票。3、佣 金 按 成 交 的 货 币 来 计 算 和 支 付。4、甲 方 每 季 度 应 向 乙 方 说 明 佣 金 数 额 和 支 付 佣 金 的 有 关 商 务,甲 方 在 收 到 货

27、 款 后,应 在 3 0天 内 支 付 佣 金。5、乙 方 所 介 绍 的 询 价 或 订 单,如 甲 方 不 予 接 受 则 无 佣 金。若 乙 方 所 介 绍 的 订 单 合 约 已 中 止,乙 方 无 权 索 取 佣 金,若 该 合 约 的 中 止 是 由 于 甲 方 的 责 任,则 不 在 此 限。八、商 情 报 告 1、乙 方 有 权 接 受 客 户 对 产 品 的 意 见 和 申 诉,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以 关 注 甲 方 的 切 身 利 益 为 宜。2、乙 方 应 尽 力 向 甲 方 提 供 商 品 的 市 场 和 竞 争 等 方 面 的 信 息,每 个 月 需 向 甲

28、方 寄 送 工 作 报 告。3、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包 括 销 售 情 况、价 目 表、技 术 文 件 和 广 告 资 料 等 一 切 必 要 的 信 息。甲 方 还 应 将 产 品 价 格、销 售 情 况 或 付 款 方 式 的 任 何 变 化 及 时 通 知 乙 方。九、推 销、宣 传 与 广 告 1、乙 方 是 _ 市 场 的 全 权 代 理,应 收 集 信 息,争 取 客 户,尽 力 促 进 产 品 的 销 售。2、乙 方 有 义 务 通 过 广 告 活 动,宣 传 代 理 产 品(服 务),并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负 担 广 告 与 宣 传 费 用。3、甲 方

29、 通 过 制 定 总 体 广 告 计 划 及 其 他 规 定,实 施 产 品 的 广 告 计 划 和 发 布 广 告;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在 代 理 区 域 内 发 布 促 销 广 告,开 展 促 销 活 动。4、乙 方 应 当 执 行 甲 方 对 广 告 活 动 的 要 求,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发 布 广 告。5、乙 方 可 自 行 策 划 并 实 施 针 对 代 理 区 域 市 场 特 点 的 广 告 宣 传 或 促 销 推 广 活动,但 必 须 获 得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并 在 甲 方 指 导 下 进 行。十、购 货 与 销 售 1、乙 方 需 货

30、时,应 向 甲 方 发 出 书 面 订 单,一 般 应 在 每 月 _日 以 前 向 甲 方 下 达 下 一 月 度 订 单,并 在 提 货 前 全 额 支 付 货 款。(1)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全 额 货 款 后 交 付 货 物,交 货 地 点 为 乙 方 所 在 地。(2)甲 方 可 代 乙 方 发 货,乙 方 承 担 铁 路 货 运 或 汽 运 费,航 空 货 运 费 等,发 货 方 式 由 乙 方 确 定。(3)甲 方 将 在 发 货 后 将 货 运 单 据 传 真 或 寄 至 乙 方。货 运 时 间 以 货 运 单 据 上 标 明 的 时 间 为 准。2、乙 方 须 在 收 到

31、货 物 后 _ 日 内 对 产 品 的 质 量 进 行 检 验,因 产 品 质 量 及 包 装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或 者 产 品 的 保 质 期 已 经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由 甲 方 予 以 换 货 或 退 货。十 一、监 督、培 训 及 售 后 服 务 1、甲 方 应 当 在 不 影 响 乙 方 正 常 营 业 的 前 提 下,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乙 方 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辅 导、检 查、监 督 和 考 核。乙 方 应 当 遵 循 甲 方 或 其 委 派 的 督 导 员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建 议 和 指 导。2、乙 方 应 当 保 持 完

32、整、准 确 的 交 易 记 录,在 每 月 _ 日 前 向 甲 方 递 交 上 月 的 总 营 业 收 入 的 财 务 报 表。3、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甲 方 每 年 应 对 乙 方 或 其 指 定 承 担 管 理 职 责 的 人 员 提 供 不 少 于 _次 的 业 务 培 训。培 训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担,但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自 负。4、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甲 方 应 持 续 地 对 乙 方 提 供 开 展 经 营 所 必 需 的 营 销、服 务 或 技 术 上 的 指 导,并 向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5、甲 方 为 乙

33、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质 保 书 和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质 保 服 务。6、乙 方 在 销 售 完 成 后,应 按 甲 方 要 求 填 写 客 户 登 记 表,并 应 于 每 月 定 期 以 传 真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甲 方 返 回 客 户 登 记 表,以 便 于 日 后 的 售 后 服 务 和 例 行 巡 检 工 作。7、当 乙 方 发 生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时,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服 务 要 求 和 内 容,甲 方 应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的 小 时 内 给 予 答 复,确 认 服 务 内 容 和

34、 时 间,同 时,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小 时 售 后 服 务 热 线 联 络 服 务。十 二、知 识 产 权 1、甲 方 许 可 乙 方 使 用 甲 方 拥 有 的 商 标(商 号、标 志)、专 利、著 作 权、商 业 秘 密 等,乙 方 在 代 理 区 域 内 享 有 独 占 许 可(排 他 许 可 或 普 通 许 可)的 权 利。2、甲 方 对 许 可 乙 方 使 用 的 商 标(商 号、标 志)、专 利、著 作 权、商 业 秘 密 等 的 权 利 作 出 下 列 限 制 和 保 留:(1)仅 限 于 销 售 代 理 经 营 的 目 的;(2)甲 方 许 可 的 第 三 人 在 代

35、 理 区 域 内 以 方 式 使 用 商 业 秘 密;商 标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或 商 业 秘 密 许 可 使 用 协 议 或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协 议 或 _ 作 出 的 其 他 限 制 与 保 留。3、乙 方 应 经 常 视 察 市 场,如 发 现 第 三 方 侵 犯 甲 方 的 工 业 产 权 或 有 损 于 甲 方 利 益 的 任 何 非 法 行 为,乙 方 应 据 实 向 甲 方 报 告。乙 方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并 按 照 甲 方 的 指 示,帮 助 甲 方 使 其 不 受 这 类 行 为 的 侵 害,甲 方 将 承 担 正 常 代 理 活 动 以 外 的 此 类

36、 费 用。4、乙 方 不 应 与 甲 方 或 帮 助 他 人 与 甲 方 竞 争,乙 方 更 不 应 制 造 代 理 产 品 或 类似 于 代 销 的 产 品,也 不 应 从 与 甲 方 竞 争 的 任 何 企 业 中 获 利。同 时,乙 方 不 应 代 理 或 销 售 与 代 理 产 品 相 同 或 类 似 的(不 论 是 新 的 或 旧 的)任 何 产 品。5、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年 内,乙 方 不 能 生 产 和 销 售 同 类 产 品 予 以 竞 争,本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_年 内,乙 方 也 不 能 代 理 其 他 类 似 产 品,予 以 竞 争。6、所 有

37、 产 品 设 计 和 说 明 均 属 甲 方 所 有,乙 方 应 在 协 议 终 止 时 归 还 给 甲 方。十 三、合 同 转 让 1、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乙 方 应 当 独 立 自 主 地 经 营 代 理 业 务,禁 止 以 承 包、租 赁、合 作、委 托 或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将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经 营 管 理。2、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本 合 同。(1)乙 方 要 求 转 让 本 合 同 时,应 当 将 转 让 的 理 由 及 转 让 条 件、受 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38、制 作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等 情 况 报 告 甲 方,由 甲 方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转 让 的 决 定。(2)乙 方 转 让 本 合 同 时,在 同 等 条 件 下,甲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有 优 先 受 让 的 权 利。在 甲 方 向 乙 方 发 出 优 先 受 让 的 通 知 后,乙 方 不 得 撤 销 转 让 或 变 更 转 让 价 格 与 转 让 条 件,否 则,乙 方 在 _年 内 不 得 进 行 转 让。(3)乙 方 转 让 本 合 同,受 让 人 应 当 与 甲 方 重 新 签 订 代 理 销 售 合 同。十 四、合 同 变 更 1、为 适 应 市 场 竞

39、 争 的 需 要,甲 方 有 权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适 当 变 更,但 变 更 必 须 是 善 意 与 合 理 的,且 不 得 与 主 合 同 及 合 同 附 件 中 的 附 属 协 议 的 内 容 相 抵 触。2、甲 方 应 当 将 合 同 变 更 的 原 因、可 行 性 及 有 关 事 项,在 规 定 的 变 更 时 间 前天 通 知 乙 方。3、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的 规 定 在 代 理 区 域 内 实 行 变 更,并 及 时 将 实 施 的 情 况 报 告 甲 方。4、在 本 合 同 期 满 续 订 合 同 时,甲 方 有 权 以 新 制 定 的 销 售 代 理 合

40、同 代 替 本 合 同。对 本 合 同 的 修 订 应 基 于 合 理 和 善 意 的 准 则,且 新 制 定 的 销 售 代 理 合 同 文 本 应 当 适 用 于 全 部 的 代 理 销 售 商。十 五、合 同 终 止 1、本 合 同 因 下 列 情 况 而 终 止:(1)合 同 期 限 届 满,甲 乙 双 方 不 再 续 签 本 合 同;(2)甲 乙 双 方 通 过 书 面 协 议 解 除 本 合 同;(3)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4)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41、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5)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6)当 事 人 有 其 他 违 约 或 违 法 行 为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7)一 方 宣 告 破 产 或 宣 告 解 散;(8)法 院、政 府 等 行 政 行 为 要 求 代 理 商 终 止 营 业;(9)。2、本 合 同 终 止 后,乙 方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与 代 理 销 售 有 关 的 甲 方 任 何 的 标 识 及 知 识 产 权。3、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_ 日

42、内 返 还 甲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提 供 的 所 有 物 品,包 括 文 件 及 其 副 本 或 其 他 任 何 复 制 品。4、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存 在 的 全 部 完 好 无 损、尚 在 保 质 期 内、可 以 再 次 使 用 或 销 售 的 剩 余 产 品 的 处 理 方 式 为:甲 方 以 原 售 价 回 购;乙 方 自 行 处 理;。十 六、合 同 解 除 1、甲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乙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在 到 达 甲 方 时 生 效:(1)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不 符 合

43、法 律、法 规 关 于 代 理 商 资 格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致 使 乙 方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未 按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提 供 代 理 相 关 信 息 或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致 使 乙 方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3)在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不 具 备 或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丧 失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导 致 第 三 方 向 乙 方 主 张 相 关 权 利 的;(4)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大 量 投 诉 并 被 主 要 媒 体 曝 光,品 牌 形 象 和 价 值 及

44、企 业 商 誉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的。(5)无 故 停 止 向 乙 方 供 应 代 理 产 品;(6)公 开 许 可 乙 方 使 用 的 商 业 秘 密 的,致 使 乙 方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7)甲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乙 方 书 面 通 知 其 _日 内 更 正,逾 期 未 更 正 的;(8)o2、乙 方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其 更 正,乙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后 _日 内 更 正,逾 期 未 更 正 的,甲 方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解

45、除 合 同 的 通 知 在 到 达 乙 方 时 生 效:(1)擅 自 代 理 销 售 其 他 产 品 或 服 务;(2)因 管 理 和 服 务 问 题 引 起 大 量 投 诉 或 被 主 要 媒 体 曝 光 批 评,严 重 损 害 甲 方 经 营 体 系 的 商 誉;(3)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本 合 同;(4)故 意 向 第 三 人 泄 露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的;(5)故 意 向 甲 方 报 告 错 误 的 或 误 导 性 的 信 息;(6)违 反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参 与 竞 争 的;连 续 _ 年 未 能 完 成

46、销 售 指 标,受 到 甲 方 _ 次 以 上 处 罚,屡 教 不 改 的;(8)乙 方 逾 期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款 项,逾 期 超 过 _ 天,仍 不 改 正 的;(9).十 七、声 明 及 保 证(一)甲 方:1、甲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有 权 签 署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2、甲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效。3、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任 何 法 院、仲 裁 机 构、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47、以 对 甲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裁 定、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4、甲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 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二)乙 方:1、乙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有 权 签 署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2、乙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均 已 办 妥 并

48、 合 法 有 效。3、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任 何 法 院、仲 裁 机 构、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裁 定、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4、乙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十 八、保 密 甲 乙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讨 论、签 订、执 行 本 协 议

49、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资 料(包 括 商 业 秘 密、公 司 计 划、运 营 活 动、财 务 信 息、技 术 信 息、经 营 信 息 及 其 他 商 业 秘 密)予 以 保 密。未 经 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提 供 方 同 意,另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商 业 秘 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但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保 密 期 限 为 年。十 九、通 知 1、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50、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以 及 双 方 的 文 件 往 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和 要 求 等,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可 采 用(书 信、传 真、电 报、当 面 送 交 等)方 式 传 递。以 上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方 可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2、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如 下:o3、一 方 变 更 通 知 或 通 讯 地 址,应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_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否 则,由 未 通 知 方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二 十、争 议 的 处 理 1、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