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宪法填空题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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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 空 题 题 库 2 1.192023的 袁 世 凯 制 定 的 中 华 民 国 约 法 取 消 了 一 责 任 内 阁 制 制,实 行 总 统 制 制;由 总 统 独 揽 立 法 行 政、军 事 财 政、司 法 大 权。22.按 照 我 国 1982年 宪 法 的 规 定,我 国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重 要 有: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_O2 3.1923年,旧 中 国 公 布 的 第 T B 宪 法 的 名 称 是 中 华 民 国 宪 法,又 称 为 曹 银 宪 法 或 一 贿 选 宪 法 一。24.我 国 宪 法 规 定:国 家 一 切 权 力

2、属 于 一 人 民 25.现 代 国 家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重 要 分 两 类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26.宪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别 情 况 外,一 律 一 公 开 进 行。被 告 人 有 权 获 得 辩 护 22.政 党 与 政 党 制 度 与 民 主 宪 政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一 方 面 它 是 近 代 民 主 宪 政 发 展 的 产 物,另 一 方 面 它 又 促 进 了 近 现 代 民 主 宪 政 的 一 发 展 21.我 国 宪 法 规 定:宪 法 修 改 由 一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或 者 五

3、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议,并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多 数 通 过。22.近 代 意 义 上 的 宪 法,目 的 在 于 限 制 政 府 的 权 力 和 保 障 人 民 一 的 权 利 和 自 由。23.国 家 性 质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归 属。24.美 国 宪 法 作 为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成 文 宪 法,它 所 确 立 的 联 邦 主 义 原 则 和 三 权 分 立 一 原 则 以及 总 统 制 的 政 体 为 后 来 许 多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所 仿 效。25.宪

4、 法 序 言 修 正 案 指 出:我 国 将 长 期 处 在 _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国 家 的 主 线 任 务 是 沿 着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道 路,集 中 力 量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21.从 世 界 范 围 而 言,宪 法 所 确 认 的 国 家 权 力 的 运 营 模 式 重 要 有 两 种:一 是 以 权 力 的 分 立 与 制 衡 原 则 为 基 础 的 一 三 权 分 立 制 度,另 一 种 是 以 民 主 集 中 制 为 基 础 的 _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22.宪 法 实 行 监 督 是 指 为 了 保 证

5、 宪 法 的 贯 彻 实 行,而 对 一 切 违 宪 活 动 所 进 行 的 一 审 查 和 纠 正。23.宪 法 的 重 要 功 能 是 保 障 公 民 权 利。2 4.平 等 _被 法 国 人 权 宣 言 视 为 人 权 和 公 民 权 利 的 基 本 原 则;人 权 宣 言 把 一 自 由 _作 为 人 权 和 公 民 权 利 的 首 要 原 则。25.根 据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的 规 定,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行 政 长 官 由 年 满 _ 4 0周 岁,在 本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常 居 住 满 _ 2 0 _ 年,并 且 在 外 国 无 居 留 权 的 本 特

6、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一 公 民 担 任。参 考 答 案:21.由 君 主 和 代 表 民 意 的 代 议 机 关 共 同 制 定 的 宪 法 称 为 协 定 宪 法 22.英 国 宪 法 的 两 个 特 点 是:渐 进 性,不 成 文 性。23.2023年 宪 法 修 正 案 在 我 国 宪 法 第 二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中 的 第 一 条,即 宪 法 第 3 3条 中 增 长 了 一 款,作 为 第 三 款,其 内 容 是:一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2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一 工 人 阶 级.领 导 的、以

7、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社 会 主 义 国 家。25.根 据 现 行 宪 法 的 规 定,我 国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有: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国 家 主 席;国 务 院;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1.我 国 1982年 宪 法 共 涉 及 _序 言、4 章,计 _ 1 3 8一 条。有 序 言、第 一 章.总 纲;第 二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三 章 国 家 机 构;第 四 章 国 旗、国 徽 和 国 歌。2.我 国 的 行 政

8、 区 域 划 分,全 国 分 为 一 省 _、_自 治 区 _直 辖 市 _。3.宪 法 序 言 修 正 案 指 出: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_多 党 合 作 _和 _政 治 协 商 _制 度 将 长 期 存 在 和 发 展。4.劳 动 是 一 切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公 民 的 一 光 荣 职 责 国 有 公 司 和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者 都 应 当 以 一 国 家 主 人 翁 _ 的 态 度 对 待 自 己 的 劳 动。5.宪 法 规 定,我 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国 家 _行 政

9、机 关,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的 职 务。6.宪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案 件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特 别 情 况 外,一 律 公 开 进 行。被 告 人 有 权 获 得 辩 护 2.国 家 保 护 私 营 经 济 的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 益,对 私 营 经 济 实 行 引 导,监 督 和 管 理。3.我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规 定,国 家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坚 持 公 有 制 为 主 体、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坚 持 按 劳 分 派 为 主 体、多 种 分 派 方 式 并 存 的

10、分 派 制 度。4.宪 法 规 定,我 国 公 民 有 言 论、出 版、集 会、结 社、游 行、示 威 的 自 由。5.1982年 宪 法 规 定,我 国 国 务 院 设 立 审 计 机 关,审 计 机 关 在 国 务 院 总 理 的 领 导 下,依 照 法律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不 受 其 他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队 和 个 人 的 干 涉。5.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审 议 通 过 法 律 草 案 和 其 他 议 案 时 必 须 遵 守 的 四 个 程 序 是:提 出 议 案;审 议 议 案;通 过 议 案;决 定 公 布。6.我 国 选 举 制 度 的 民

11、 主 原 则 是:选 举 的 普 遍 性 原 则;选 举 的 平 等 性 原 则;直 接 选 举 和 间 接 选 举 同 时 并 用 原 则;无 记 名 投 票 原 则;选 民 对 代 表 的 监 督 和 罢 免 原 则 和 选 举 的 物 质 保 障 和 法 律 保 障 原 则.1.宪 法 的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表 现 在:(1)宪 法 是 制 定 普 通 法 律 的 依 据 和 基 础;(2)普 通 法 律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3)宪 法 是 一 切 组 织 个 人 主 线 的 活 动 准 则。2.在 社 会 变 动 过 程 中,任 何 主 体 都 可 以 主 张 并

12、追 求 自 己 的 利 益,但 是 在 宪 法 规 范 面 前,应 尊 重 宪 法 的 最 高 价 值。3.任 何 公 民 非 经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决 定,公 司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都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必 须 予 以 追 究。6.我 国 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是:自 治 区;自 治 州(盟);自 治 县(旗)。7.我 国 宪 法 规 定:国 家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2.我 国 的 行 政 区 域 划 分,全 国 分 为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3.

13、宪 法 序 言 修 正 案 指 出: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将 长 期 存 在 和 发 展。4.劳 动 是 一 切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公 民 的 光 荣 职 责。国 有 公 司 和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者 都 应 当 以 国 家 主 人 翁 的 态 度 对 待 自 己 的 劳 动。1.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队、各5.我 国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在 全 国 人 大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不 受 法 律 追 究。6.我 国 宪 法 规 定

14、,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不 受 行 政 机 关、社 会 团 队 和 个 人 的 干 涉。参 考 答 案:1.我 国 现 行 宪 法 在 序 言 中 明 确 宣 布:本 宪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中 国 各 族 人 民 奋 斗 的 成 果,规 定 了 国 家 的 主 线 制 度 和 主 线 任 务,是 国 家 的 主 线 法,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2.近 代 意 义 上 的 宪 法,目 的 在 于 限 制 政 府 的 权 力 和 保 障 人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3.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15、 大 纲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国 体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4.我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依 据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建 立 起 来 的 主 线 政 治 制 度。5.选 举 权 的 普 遍 性 是 指 享 有 选 举 权 的 广 泛 限 度,具 体 表 现 为 符 合 法 定 年 龄 的 公 民 绝 大 多 数 都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6.单 一 制 国 家 是 指 由 若 干 个 不 具 有 独 立 性 的 行 政 单 位 或 自 治 单 位 组 成 的 单 一 主 权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7.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16、 议 是 统 一 战 线 的 组 织 形 式。8.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有 两 种 形 式:一 种 是 全 民 所 有 制,一 种 是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9.国 籍 是 指 一 个 人 作 为 某 一 国 家 的 公 民 的 法 定 资 格。10.平 等 权 是 公 民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不 受 任 何 差 别 对 待,规 定 国 家 同 等 保 护 的 权 利 与 原 则。11.宪 法 规 定,宪 法 的 修 改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或 者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建 议,并 由 全 国 人 大 以 全 体 代 表 的

17、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多 数 通 过。12.国 徽 是 由 一 定 的 图 案 构 成 的 代 表 国 家 的 特 殊 徽 章。13.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第 136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歌 是 义 勇 军 进 行 曲 1.宪 法 解 释 是 指 由 法 定 的 机 关 对 宪 法 条 文 的 内 容、词 义 以 及 合 用 范 围 所 作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说 明。2.我 国 现 行 宪 法 是 1982年 制 定 的。3.宪 法 规 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以 工 农 联 盟 为

18、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4.宪 法 实 行 监 督 的 方 式 重 要 有 防 止 性 审 直,事 后 审 查,附 带 性 审 查 和 宪 法 控 诉。5.我 国 的 统 一 战 线 是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6.我 国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的 制 度 和 政 策,保 持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5 0年 不 变。7.宪 法 规 定,国 家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坚 持 公 有 制 为 主 体、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坚

19、 持 按 劳 分 派,为 主 体、多 种 分 派 方 式 并 存 的 分 派 制 度。8.政 党 是 指 由 一 定 阶 级、阶 层 或 集 团 的 中 坚 分 子 组 成 的,并 为 反 映 或 实 现 其 政 治 利 益 和 经 济 利 益 的 政 治 大 纲、而 斗 争 的 政 治 组 织。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10.单 一 制 国 家 是 由 中 央 统 一 行 使 国 家 主 权 的 国 家。11.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之 规 定,国 务 院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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