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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一、化妆品经营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二、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 25 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 25 米以上,环境整洁。三、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检查方法采取抽查、问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四、仓储库内的化妆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 10 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 10 厘米以上
2、。商品分类贮存,按照先进先出原则执行。五、经营场所及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 2m 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六、符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化妆品人员培训制度一、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二、卫生管理员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3、。三、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留复印件存档。定期组织员工对本公司化妆品的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五、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4、规,制定本制度。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三、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四、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
5、章并存档备查。五、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六、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 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七、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八、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九、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
6、理。十、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 6 个月.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一、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二、对配送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化妆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本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化妆品合格证明。销售进口及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三、化妆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提供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化妆品进货查验
7、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除统一配送的产品之外所属经营者无权自行采购任何产品。五、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疑问的化妆品,就地封存并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柜销售。化妆品储存制度化妆品储存制度一、严格按照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恒温库(区)。二、库存化妆品应按化妆品批号和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的化妆品不得混垛.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化妆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化妆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四、对近有效期的化妆品,应按月填报“低于16 个月产品盘点;对有效期低于6 个月的产品进行
8、封存并停售;对不合格化妆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五、仓务员工应按化妆品储存要求检查化妆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度情况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如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包装标识要求储存;如超出规定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六、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设施。七、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八、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验收、销货凭证、进销台账资料的完整档案.不合格化妆品退市制度不合格化妆品退市制度一、经营者应当建立
9、并执行不合格化妆品退市制度。二、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化妆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化妆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生产者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化妆品安全的,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四、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化妆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化妆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