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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罪是一种与公务活动有密切关系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危害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主 要 包 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 赂 犯 罪(受贿罪、行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私分类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底型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壹】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I 贪 污 罪 真 正 的 身 份 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2、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 并 罚)。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贪 污 罪 必 须 侵 吞、窃 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 即侵
3、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3.骗取 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成立骗取方式的贪污罪。4.其他手段 与侵吞
4、、窃取、骗取具有同质性。5.贪污罪认定中的区分问题(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如果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贪污罪,但达到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起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 关 系,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3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贪污罪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1 .公共财物不要求单位的占有具有合法性,不限于国有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2 .数额较大,要 求 3万元以上,或 1万元以上并有其他较重
5、情节。|贪污罪责任形式为 故 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 污罪既遂将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具体讲就是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I 贪 污罪处罚规定1.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数额,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各共犯人承担责任的原则确定。2.多次贪污未处理的,按照累积数额确定。未 经 处 理,指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理。3.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1)数额较大、情 节 较 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4.犯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6、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 身 监 禁,不得减刑、假释。但其依然有暂予监外执行或被特赦的机会。I 贪污罪与共同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贰】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 为 主 体: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
7、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权利。|I 挪 用 公 款 归 个 人 使 用 归个人使用三种:(1)供个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属 挪用公款归
8、个人使用”的 情 形:单位决定、为了单位利益。|挪 用 公 款 不 同 用 途 的 数 额 和 时 间 条 件 1.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 活 动 的,3万元为定罪起点,没有时间要求。2.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5万元为起点,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 额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 三 个 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多次挪用公款进行不同用途的,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之中。即非法活动可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
9、为一般活动。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之中。三个月内归还的不能计算在三个月未还之中。|责任形式为故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1 .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 公 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
10、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 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 法 占 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I加重情节L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2.挪
11、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叁】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主体:国有单位。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 团 体(国有单位)。没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而是个人私自决定,都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贪 污 罪)O2.对象:国有资产。3.集体私分给个人:未经国家同意而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4.本罪采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2、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判处罚金。5.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集体贪污的区分(单 位 行 为V S个人行为)(1)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配给少数人甚至仅在领导班子成员内部 私 分 的,构成贪污罪。(2)单位集体研究分配给多数人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个人决定私分给少数人的,构成贪污罪。(3)单位内部员工知情,在单位内部公开分配,分配给多数 人 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内部员工不知情,秘密分 配,分配给少数人的,构成贪污罪。(4)钱款私分给单位员工,部分钱款侵吞为已有,可以进行 区 分 的,可以数罪并罚。【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13、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1 .主体身份(身 份 犯):国家工作人员。2.构成本罪的事实前提: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差 额 在3 0万元以上)。3.实行行为: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其来源即推定为非法所得。(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4.认定问题(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14、的,应认定为本罪。(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认定为本罪。(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只要在起诉到法院前,能够说明来源就不构成本罪。(4)如果行为人因为拒不交待贪污受贿行为而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的。在服刑期间说明其贪污受贿事实,这属于现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按先并后减的原则数罪并罚。【伍】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法与责任要素1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1)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
15、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 罪 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 受 贿 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4)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16、成立受贿罪。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1)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2)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3.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目的要素,只要有承诺(明示或默示)即可认定。4.责任形式:故 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1)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2)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受贿罪的行为类型1 .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7、1)内容限定为财物。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赂的内容。(2)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包括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3)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收受贿赂的以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索贿的从重处罚。2.约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3.斡旋受贿:出卖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
18、罪的教唆犯等。4.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I 受贿罪认定中的问题1.从行为结构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即为既遂。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 赂 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收受贿赂后,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两人共同受贿,数额为财物整体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2.受贿罪的数额计算(1)收受毒品等违禁品的,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选择法定刑。(2)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
19、得时价值计算,不按照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3)退换财物后再索取或收受的,要累积计算。获得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3.相关犯罪的界限(1)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 便 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2)受贿罪与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 诈 对 方,骗取财物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应以诈骗罪论处。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 为 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与诈骗
20、罪的想象竞合犯。(3 )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通常数罪并罚。例 外: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其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的,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第三者如果知道真相,成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数问题1 .受贿罪与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 罪,应当数罪并罚。(1)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承担
21、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加重的法定 刑 处 罚,不数罪并罚。2.单纯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如果回扣和手续费是本应给予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据为己有,这构成贪污罪。【陆】单位受贿罪1.主体必须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单位受贿罪中索取贿赂、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要求情节严重。单位受贿不能斡旋受贿。3.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22、受贿论处。【柒】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 钱 者),大体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针对受贿罪的一种堵截性罪名,也即在无法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1.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只要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 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
23、成的便利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2.在职时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要求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如果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受贿罪)论处。3.离职时的受贿只要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 则,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4.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在职时谋利为受贿罪,离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4、。6.是利用人身关系影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利用职位影 响:斡旋型受贿罪。【捌】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1 .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2.客观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既 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4)在国家工作
25、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财物作为报酬的。(5)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 所 有 的,成立行贿罪。3.行为特征(1)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让受贿人知晓的,也可以是不让受贿人知晓的,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2)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上交组织部门,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只是未遂。给对方行贿,对方予以接受,是行贿罪的既遂。4.责任形式:故 意,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是否谋取了或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的,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行为
26、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5.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6.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7.定罪数额:3万 元 以 上,追究刑事责任。行贿罪与受贿罪是 对 向 犯,但不是彼此的帮助犯或教唆犯,都属于实行犯。但存在仅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1)因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仍是索取贿赂。(2)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接受者成立受贿罪。(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玖】介绍贿赂罪:居中介绍,提供信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1 .行为方式: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无限制。2.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 犯 行 为,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3.本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别:二者侧重点不同。斡旋受 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 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