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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和收养法【壹】结婚I 结婚的实质条件1 .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2.双方自愿达成 结 婚 的 合 意(婚姻自由)。3.双方达 到 法 定 婚 龄(男不得早于2 2 周岁,女不得早于2 0 周岁)。4.符合 一 夫 一 妻 制(不得重婚)。5.双方不得 是 直 系 血 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形式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取得结婚证,即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确立。是否举行仪式,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后,婚姻才合法有效。2.以夫妻名
2、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有效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登记,且该事实发生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补办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2.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登记只能视为同居关系。(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2)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4)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 用 民法
3、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属于非婚生子女、亲生子女)。(5)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不享有配偶权)。|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 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婚龄的。【注 意】申请婚姻无效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补正的,是指: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须经申请人提出宣告申请。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2)只能向法院提 出 宣 告 申 请(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宣告申请)。法院可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且当事人不得
4、 上 诉(一审终审),且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4)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3.无效婚姻的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 用 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婚姻无效或被
5、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精神和财产)。|可撤销的婚姻1 .可撤销婚姻情形(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 .请求撤销的程序法院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方可撤销。撤销权人只能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注意】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撤销的权限。3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2)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6、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起1年内提出。【注意】该 1 年期间是除斥期间,期满则撤销权消灭。4 .撤销的法律效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5 .可撤销婚姻与离婚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撤销权,也可以主张离婚。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关系按照无效婚姻处置。【注 意】效 力 有 瑕 疵 婚 姻 口 诀,即“婚、龄、属、病、胁”。其中“婚”“龄”“属”系无效婚姻;“病”“胁”系可撤销婚姻。【贰】家庭关系I 夫妻关系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作为平等的 双 方,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改变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随夫姓。2.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
7、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 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抚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 要 扶 养 的 一 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4.忠实权。夫妻应当互相 忠 实,互相尊重。5.平等权地位平等、监护职责平等。6.遗产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7.家事代理权(1)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 效 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 )在 性 质 上,家事代理权属于 法定代理权”,且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4)限于
8、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 范 围 之 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 处 分,例 如:订立演出、授 课 合 同;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接受或 放 弃 受 遗 赠;出版社预约的文学创作;处 分 不 动 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生产经营活动、股权转让或证券交易。I 父母子女关系1.抚养义务患 有 精 神 病,被宣告为无民或限民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具有监护权,父母对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 抚 养 教 育 权;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患精神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
9、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3.遗产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监护职责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6.非婚生的子女地位平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 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7.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10、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8.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 待 或 者 歧 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I 祖孙关系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 祖 父 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孙 子 女,有抚养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 孙 子 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他们相互 间 有 继 承 权,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 况 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兄弟姐妹关系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11、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叁】夫妻财产关系I 法定夫妻财产制1.法定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 资 的 收 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5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一 次 性 费 用,以夫妻婚姻关
12、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7)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 收 益;【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8)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定个人财产(1 )一方的婚前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或补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13、、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财 产;(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 财 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8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夫妻房屋所有权的认定(1 )婚 后,夫妻双方自己出资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2)婚 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 夫妻共同共有。(3)婚
14、 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人自已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4 )婚 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5)婚 后,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 )婚 前,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 房 改 的 房 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
15、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I 约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2.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3.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否 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4.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 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1.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
16、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 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 院 不 予 支 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
17、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例 外,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3.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 构 债 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 利 的,法院不予支持。(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债 务;(4)夫妻书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5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18、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债 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离婚时的债务清偿(1)清偿顺序夫妻共同 财 产;不足以清偿,协议 清 偿;达不成协议,夫妻双方连带责任。【注意】无论双方离婚时分得多少财产,即使一分钱都未分到,也是连带责任。一 方 死 亡 的,另一方仍应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曰常生活需要所 负 的 债 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 债 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 债 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 债 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注意】一方
19、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即内外有别)。(3)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 目 的的除外;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 债 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姿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务;【注意】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肆】离婚I 协议离婚1 .概念双 方(须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且就财产、子女抚养和债务处理达成书面离婚 协 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 给 离 婚 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2.冷静期制度自
20、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 0 日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3 0 日 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 申 请 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 讼 离 婚 1 .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调解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 解 无 效 的,应当准予离婚。【注意】调解为法定前置程序。3.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意】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 庭 成 员,受害人提出请
21、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 居 满 2 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注意】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 纠 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的。【注意】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 方 又 分 居 满 1 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 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4.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1)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注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重
22、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在女方怀孕期间、分 娩 后 1 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 月 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但,女 方 提 出 离 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注 意】确有必要,主 要 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 身 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3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没有新情况、新 理 由,原 告 6 个月内又起诉的。被告不受此限制。(4)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 理 由,原 告 6 个月
23、内又起诉的。被告不受此限制。5.诉讼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得代理的例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 监 护 关 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离婚后的人身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 关 系,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予以解除,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婚 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方还是由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灭。养 父 母 离 婚 后,养子女无论是由养父还是养母抚养
24、,仍是双方的养子女。2.子女抚养(1)离 婚 后,不 满 2 周 岁 的 子 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 满 2 周 岁 的,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 )离 婚 后,夫妻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 分 或 全 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 双 方 协 议;协 议 不 成 时,由法院判决。(3)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探望权(1)探望
25、权的概念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非 义 务,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义务。(2)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加以确认。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 违 法 行 为 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3 )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
26、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 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4.亲子鉴定(1)男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女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2)女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男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离婚后的财产关系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发生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及夫妻双方约定为
27、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 分 共 同 所 有,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3)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们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夫妻与他们拥有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4)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的让步,在协议离 婚 不 成,或者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 让 步 无 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割财产。(5 )诉 讼 离 婚 时,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分 割),双方达成协议的,按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判决双方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
28、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例 外:离 婚 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 婚 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2.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股东(1 )协商一致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9、3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3.一方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人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 别 处 理:(1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
30、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1 )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按照个人独奥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5.其他特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无权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但是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养老 保 险 费,离婚时可转换为夫妻之间的债权,一方有权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
31、共同财产进行分害L(2)一方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明确为一方所有,则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如果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3)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规则(1)协 议 离 婚 后,一方 反 悔,请求 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a)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 内 起 诉;(b)不具有欺诈、胁
32、迫 情 形 的,法院不予支持。(2)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杳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7.不离婚但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 财 产:(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离婚救济1.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1)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2)生活 困 难 是 指:依靠个人财产
33、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无法定抚养人。(3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助义务的方式包括:将其房屋所有权移转给对方或者在其房屋上为对方 设 立 居 住 权;一次性或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 物;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2.离婚经济补偿权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 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1)主体请 求 权 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 错 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 的;责 任 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注 意】第三者 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2 )限制
34、必须仅一方有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的,不得请求。(3)情形重 婚 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 的;实施 家 庭 暴 力 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条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但 有 两 个 例 外: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 婚 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审 期 间 提 出 的,法院应当进行 调 解,调解不 成 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的。若已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 得 再 度 主 张;未 放 弃 的,可于协议离 婚 后1年内
35、提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只要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5)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伍】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人(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 满 3 0 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注 意】收养人的条件口诀:“无子一子有能力、无病无罪满三十”。(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36、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 0 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周 岁 4 0以上;2 .被收养人(1)须为未成 年 人(不 满 1 8 周 岁);(2)丧失父母的孤
37、儿;(3)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成年人;(4)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注意】收 养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3 .送养人(1)孤 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 母。4 .其他规定(1)子女送养作为夫妻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 以单方送 养。(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3)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必须在征得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时,才可以送养该孤儿。5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1)收养可以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
38、收养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2)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提交材料加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3)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的效力1 .收养的拟制效力。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2 .收养的解消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39、除。3.子女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收养关系的解除1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 活 的(可协议解除,达不成协议的,起诉);(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 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不能达成协议的,起诉);(3)养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2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法院解决。(2)当事人协议解除
40、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2)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4)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5)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