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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方法(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根本原那么 第二节 处理方式及运用规那么 第三节 责任认定及处理结果的影响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一节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理第二节 违反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理第三节 违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四节 违反基金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五节 违反金融租赁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六节 违反城建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七节 违反创投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八节 违反金融集团其他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九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节 违反法律风险管理规定的行
2、为及处理第十一节 违反办公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 违反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 违反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稽核审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 失职、渎职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十七节违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三章 处理的权限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一节 调查、审理及决定程序第二节 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程序第三节 纪律处分的解除程序第五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节 适用范围和根本原那么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金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标准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
3、风险,确保金融集团科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金融集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金融集团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法规、规章,违反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各项根本制度、管理方法、业务操作规程,违反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适用本方法处理。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金融集团员工包括以下人员:一与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二金融集团按照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一违规必究、人人平等原那么。金融集团全体员
4、工在规章制度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凡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员工,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原那么。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处理的方式和轻重幅度,应当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危害程度相适应。三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那么。尊重并保护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力,充分听取被调查员工以及工会组织对调查核实情况的意见,不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处理的权限和程序合法合规。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那么。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有利于金融集团健康开展、有利于风险管控、有利于员工职业平安为目标,做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
5、。第五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工作,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规章制度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金融集团员工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执法、执纪机关追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第七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经查实在退休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处理,按本方法提出结论性意见后留存备查。已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经查实在退养前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依照本方法应当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已调离并解除与金融集团的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金融集团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合法追诉期限
6、内,依据金融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理方式及运用规那么第八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处理包括以下方式及种类:一经济处分:减发工资;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待岗处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观察、开除。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采取,也可以分别采取其中的假设干处理种类。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单独给予减发一定额度预发绩效工资的经济处分。对员工一个违规行为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可以一次性减发受处分员工当月预发的绩效工资,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
7、00元;也可以减发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每月预发的绩效工资、每月减发的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工资减发额度,可根据金融集团员工工资水平的变化,经金融集团批准后做相应调整。对员工数个违规行为,可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分别给予单一经济处分;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总额度为数个处分额度累加之和,但每月减发预发绩效工资总额度不超过该员工当月应发工资的50%。第十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以下期限的行政处理并减发或者停发相应工资:一通报批评,期限6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20%;二诫勉谈话,期限12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30%;三降职,降低一个
8、以上职务层次或者岗位职级,期限18个月,受处理期间减发降职后每月预发绩效工资的30%;四待岗处理,期限24个月,受处理期间,可以专职清收,也可以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待岗人员的工资按不高于原根本工资、岗位工资的80%发放,并减发每月预发绩效工资及年末绩效工资的30%以上或者全部停发;待岗处理期满后,根据待岗人员的表现及工作实际效果,重新安排工作,重新核定相应职务、职级;五免职,免去现任职务或者岗位职级;免职后,停发根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法定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六解除劳动合同,停发所有工资福利。本方法其他章节对行政处理的规定均应包
9、含前款规定的处理期限及工资减发、停发额度,统称行政处理。各行政处理种类的期限及其对应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在其他章节的具体条款中不另作表述。第十一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以下期限的纪律处分并减发或者停发相应工资:一警告,期限6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根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二记过,期限12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根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三记大过,期限18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每月根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30%;四撤职,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或者岗位职级,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非领导职务或者岗位职级,期限24个月,受处分期间减发撤职后每月根
10、本工资、岗位工资、预发绩效工资的20%,取消年末绩效工资的分配资格;五留用观察,期限24个月,受处分期间停发根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法定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六开除,停发所有工资福利。本方法其他章节对纪律处分的规定均应包含前款规定的处分期限及工资减发、停发额度,统称纪律处分。各处分种类的期限及其对应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在其他章节的具体条款中不另作表述。第十二条 依照本方法应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但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可以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留用观察期满后,按留用观察前原职级降低两
11、个职级重新安排职位;假设降不满两个职级的,降至最低职级的最低职位。留用观察期间表现不好或者重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受经济处分、行政处理、纪律处分期间受到新的经济处分、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的,其处分、处理、处分期为原处分、处理、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处理、处分期限之和,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五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应当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行政处理、纪律处分的,除单独执行以外,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在分别确定处理和处分种类后合并处理,并按其中最重的工资减发、停发额度执行。第十六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
12、犯本方法两条及以上条款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作出最重处分规定的条款从重执行。一人同时发生本方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后合并处理。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受到的纪律处分种类不同的,应按其中最重的处分执行或者在最重处分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的纪律处分为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第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成心违规违纪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成心违规违纪行为中所
13、起的作用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八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分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二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的,应在查清违规违纪事实后按本方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根本工资、岗位工资、每月及年末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按本方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
14、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补发已停发的工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四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期间,按本方法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被开除的,停发原工资,改发一定额度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五被刑事拘留在逃或者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第十九条 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的人员,金融集团不再重新录用。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理:一收受或者索取客户财物的;二因违规违纪行为直接导致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屡次违规违纪或者屡查屡犯的;四干扰、阻碍对违规违纪行为的
15、调查和处理,或者采取伪造、隐匿、篡改、消灭证据、串供等手段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授意、指使、强迫、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七违规违纪后逃匿,未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防止损失发生或者事态扩大,造成不利影响的;八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前款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一自查发现问题,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二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
16、认识到位、态度端正,经积极整改,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减少损失的;三过失或者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主动为调查违规违纪问题提供线索的;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金融集团认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的。前款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一档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一因法律环境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或者客户自身原因等外部因素形成工程风险,经核实,相关人员已经尽职履行职责且无违规违纪行为的;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
17、,经积极整改,没有发生风险、损失的;三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提出了合规、合理意见但未被采纳,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五受到暴力胁迫的失当行为;六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规定、金融集团的决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所称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犯罪案件、重大平安事故、重大违规经营、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恶劣、不良影响是指:一发生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盗窃、诈骗、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平安责任事故;三被外部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以上的违规经营行为;四造成金融集团含直
18、属公司工程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五因违反制度规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抵质押物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丧失、毁损、被篡改,形成工程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风险的;六泄露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业务受限或者形成工程代偿500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风险的;七计算机系统、网络瘫痪或者业务应用系统故障,导致辖内关键业务中断4小时以上,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八对金融集团含直属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九经济损失、影响程度等构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责任认
19、定及处理结果的影响第二十四条 给予员工经济处分、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应当在调查核实违规违纪事实的根底上,对责任人员进行认定。前款所称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经办人员,包括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协办人负次要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直接责任人论: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指令经办人违规违纪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对领导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错误指令、授意,经办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抵抗的,按直接责任人
20、论;四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不清的,直接分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岗位责任人员或者业务主管人员,包括工程审查人、合同审查人、风险岗审查人、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第二十七条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审批责任的金融集团各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效劳中心及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直接领导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效劳中心及金融集
21、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效劳中心及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观察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待岗、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撤职、留用观察处分或者降职、待岗处理的期限届满解除的,不视为恢复受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理前的原职务、原职级。第二十九条
22、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受处理、处分期间,取消其参加金融集团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集团部室、市办事处、直属公司、县域综合金融效劳中心、金融集团按权限管理的控参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降职以上行政处理或者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其他员工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的,取消所在部门、单位参加金融集团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一节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科室负责人、经营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授信、授权管
23、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待岗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违规的经营单位下调或者收回授权权限处分:一为国家或者金融集团明文禁止类行业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授信申报的;三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担保业务的;四违反规定超期限使用授信额度的;五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转授信,办理展期、变更担保要素的;六从事超过或者变相超过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担保事项的;七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或者对未经资格认定人员授权的;八违反担保业务授信、授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
24、保前调查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工程主办人经济处分、降职至待岗处理、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协办人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金融集团担保业务根本制度或者单项业务管理方法等要求,对客户及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客户产品市场竞争力、客户现金流情况和实际控制的人品进行尽职调查的;二未审核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完整性的; 三未按金融集团规定反映担保贷款用途,误导审查审批决策的;四对关系人申请担保,未采取有效回避措施的;五未按规定
25、执行双人调查制度,或者虽为双人调查,但流于形式而导致调查失实的;六调查报告结论不明确或者分析内容与结论自相矛盾,评价、评估报告失实,或者未对风险提出预警的;七违反担保业务保前调查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对工程主办人、协办人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的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其他人员参与工程保前调查,未发现或者不纠正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三十二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保前调查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工程主办人经济处分、待岗处理至解除劳
26、动合同处理、留用观察至开除处分;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协办人经济处分、降职至待岗处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指使或者串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过高评估抵(质)押物价值,未在调查报告中客观反映抵(质)押物价值的; 二成心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揭示客户潜在风险的;三虚构或者成心隐瞒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调查材料,误导审查审批决策的;四违反保前调查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工程主办人、协办人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的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其他人员参与工程保前调查,未发现或者发现不纠正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
27、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三十三条 工程审查人、有权投票人、会议主持人、有权审批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审查审批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如实揭示或者成心隐瞒授信报告中足以影响贷款担保审批决策的风险,误导审批的调查报告反映不实或经办人刻意隐瞒的除外;二违反前后台岗位别离原那么审查担保事项或者在审查时擅自接触客户及其请托人的;三违反工程审查、审议咨询回避原那么,对所评审工程未进行回避的;四违反工程审查审批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工程审议、审批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审查审批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
28、,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参加表决的委员未到达规定人数而作出审议决议的;二不严格执行独立审议原那么,按照他人授意出具表决意见的;三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四违反规定泄露评审会议审议的保密事项及结果的;五违反复议制度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六违反工程审议审批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工程评审会议会务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审查审批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违规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者虚假计票的;二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三违反规定泄露评审会议审议的保密事项及结
29、果的;四违反工程评审会议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办保环节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工程主办人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待岗处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协办人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降职处理、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工程审批、批复意见办理担保,未落实有关限制性条件或者管理要求的;二未按要求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纰漏,包括未按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内部抵质押的财产权利凭证,原件未交付保管等情形的;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四违反“绿色通道及特事特办有关管理要求的;五违反工程办保环
30、节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工程主办人、协办人与他人内外勾结,伪造抵质押登记手续、内部抵质押的财产权利凭证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本条第一款的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三十七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保后管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工程主办人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待岗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分别或者单
31、独给予协办人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保后检查或者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和财务数据,未及时发现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控制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对在保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或者贷款资金被挪用后,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定期盘点、检查的;四未按规定按时完成担保工程保后监管工作记录和监管报告,或者虽按时完成但错漏较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五有关担保业务的重要信息在录入信贷综合管理系统时出现错漏的;六担保业务统计数据错漏、不按时统计报送或者弄虚作假掩盖担保业务真实性的;七未按规定对在保工程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的;八违反保后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32、。对工程主办人、协办人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其他人员参加工程保后检查,未发现或者发现不纠正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三十八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保后管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免职处理、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担保到期前,未按规定进行保后检查或者虽按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因重大过失导致未能发现在保客户还款资金未落实、抵质押物存在重大风险、未向客户发送担保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未办理其它应办手续的
33、;二保后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项成心隐瞒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的;三在担保责任解除前,擅自返还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者他项权利凭证,或者提前返还抵质押物、解除抵质押反担保手续的;四未按法律法规操作,致使合同对应关系、抵质押对应关系错误,导致反担保措施悬空的;五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问题或者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对工程主办人、协办人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其他人员参加工程保后检查,未发现或者发现不纠正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
34、一档处理。第三十九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科室负责人、工程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保后管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降职处理、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一紧急风险事项发生后未按要求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的;二风险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方案并上报的;三拒不执行已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或者对已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执行不力的;四应当对债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者诉讼保全措施而未采取的;五应采取诉讼措施清收而未采取,对清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六对追偿过程中发现关系金融集团代偿资产平安与完整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成心隐匿
35、、转移、毁损资产和其它逃废债行为,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的;七对所管理的代偿资产不作为,导致丧失保全代偿资产有利时机的;八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的;九违反保后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工程主办人、协办人、科室负责人、工程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有以下违反担保业务工程保后管理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待岗处理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或者处置抵债资产的;二擅自放弃债权或者核销代偿资产的;三对收回曾被确认为损失的代偿资产的本息及抵债物,未按规定及时入账和管理,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四对已批准确认为损失的代偿资产,违反保密
36、原那么,擅自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泄露相关情况的;五违反担保业务保后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贷款担保工程的代偿率或者损失率超过金融集团规定比例,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减发绩效工资的额度、比例、期限及清收后的补发工资等有关事项,按照金融集团其他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节 违反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第四十二条 贷款调查过程中,经营单位含金融集团业务部门、市办事处、县域综合金融效劳中心、直属公司等单位,本节同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在调查过程中对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点未作出
37、充分揭示和分析的;二未按相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双人贷前调查的;三未按规定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权属及价值、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的;四未按规定核实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主体资格的;五未按小贷制度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贷款资料和调查材料的;六未按金融集团规定反映贷款用途、背景,误导审查审批决策的;七违反贷款调查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调查人员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工程主办人、协办人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
38、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四十三条 贷款调查过程中,经营单位调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记过至开除处分:一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成心隐瞒,误导贷款审批决策的;二未尽责调查客户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办理贷款的。对调查人员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工程主办人、协办人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
39、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四十四条 贷款审查过程中,经营单位审查人员含合同审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审查流于形式,对贷款重大风险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二未按规定出具审查意见的;三未按规定审核借款、抵(质)押、保证等法律文书签订的;四未按规定对贷款利率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五未按规定对信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六违反规定对未经调查部门调查的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贷款业务环节的;七不坚持独立审查原那么,按照他人授意降低审查标准出具审查意见的;八审查人员成心隐瞒审查中
40、发现的重大风险点,误导贷款审批决策的;九违反贷款审查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查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四十五条 贷款审议含评审会、贷审会、咨委会过程中,经营单位审议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参加表决的委员未到达规定人数,作出审批决议的;二不坚持独立审议原那么,按照他人授意出具表决意见的;三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四审议投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五审议机构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六违反
41、规定泄露审议的保密事项及结果的;七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第四十六条 贷款审议过程中,经营单位会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者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二未按规定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或者记录、纪要失实,影响审议决策的;三违反规定泄露审议的保密事项及结果的。第四十七条 贷款审批过程中,经营单位审批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诫勉谈话至待岗处理、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未落实贷款调查、审查、审议提出的要求即审批贷款,造成信贷风险
42、的;二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三逆程序或者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四违反贷款审批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过程中,经营单位经办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降职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审批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办理贷款发放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在贷款发放前签订借款、抵(质)押、保证等法律文书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四未按规定执行金融集团利率政策,擅自给予利率优惠的;五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贷款发放经办人员与抵质押人恶意串通,办理或者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假改
43、制等方式逃废债务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经办人员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主办人、协办人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放款经办人员所在部门及审查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四十九条 贷后管理工作中,经营单位贷后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风险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对工程
44、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的;三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定期检查,导致抵质押风险扩大的;四未按规定对贷款工程进行息费催收的; 五未按规定对贷款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六未按照规定在贷后办理担保手续的;七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进行贷款催收或办理变更期限或者展期手续的;八未按规定及时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对贷后管理人员上述违规情形实行单一经济处分的,应区分贷后管理主办人、协办人的主要和次要责任,确定减发预发绩效工资的额度并按照7:3的比例分摊。贷后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
45、审核检查或者审核检查未发现、发现不纠正的,给予经济处分或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理、纪律处分减轻一档处理。第五十条 在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表统计及报送过程中,经营单位统计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诫勉谈话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要求及时、真实地将贷款业务根本信息、本息认领录入小贷业务系统含小贷监管系统及信贷综合管理系统,造成系统数据缺漏或者无法真实、及时反应贷款信息和生成报表的;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营单位台账报至小贷公司的;三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被金融集团通报的;四贷款业务和风控统计数据出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掩盖小贷业务真实性的;五擅自修改小贷业务系统含小贷监管系统及信贷综合管理系统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限访问的;六违反小贷监管系统及信贷综合管理系统管理要求,造成贷款数据错误、丧失等影响考核评级的。第五十一条 档案及权证管理工作中,经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者单独给予经济处分、通报批评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在贷款发放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备查档案须保存在小贷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移交小贷公司保管的;二未按规定对信贷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三未按规定建立信贷档案管理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