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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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文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水平,标准内部掌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掌握。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内部掌握,是指单位为实现掌握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展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掌握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

2、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效劳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掌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掌握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视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掌握。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掌握的根底上,内部掌握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掌握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治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视。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掌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状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治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

3、部掌握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依据本标准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内部掌握体系,并组织实施。详细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根底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治理制度并催促相关工作人员仔细执行。 其次章 其次章 风险评估和掌握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展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展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治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准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展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

4、组,单位领导担当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准时提交单位领导 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掌握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展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掌握工作的组织状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掌握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掌握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 机制。 (二)内部掌握机制的建立状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视是否实现有效分别;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视等机制。 (三)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状况。包括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治理状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

5、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力量。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状况。包括是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展账务处理;是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状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展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治理状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详细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根据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精确、准时。 (二)收支治理状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治理,是否根据规定准时向财会部门供应收入

6、的有关凭据,是否根据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根据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选购治理状况。包括是否根据预算和规划组织政府选购业务;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政府选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根据规定保存政府选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治理状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治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认期对资产进展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状况准时进展处理;是否根据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立工程治理状况。包括是否根据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掌握机制;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立工程资金的情形;是否根据规定保

7、存建立工程相关档案并准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治理状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治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状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状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掌握的掌握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合理设置内部掌握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别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视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掌握。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治理。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 实行成立联合

8、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治理。 (四)预算掌握。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治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爱护掌握。建立资产日常治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实行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掌握。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治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立,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标准会计根底工作,加强会计档案治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掌握。要求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治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

9、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2 第三章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掌握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掌握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掌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掌握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选购、基建、资产治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掌握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视应当相互分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和技术询问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 重

10、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状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相互制约和相互监视。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专项审计等掌握措施。 内部掌握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治理、收支业务治理、政府选购业务治理、资产治理、建立工程治理、合同治理以及内部监视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力量。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

11、务水平和综合素养。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力量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时进展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掌握。 对信息系统建立实施归口治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掌握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削减或消退人为操纵因素,爱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掌握 第一节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掌握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

12、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其次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标准、方法科学、编制准时、内容完整、工程细化、数据精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准时全面把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治理、基建治理、人事治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规定进展工程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准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依据工作规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其次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根据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展指标分解、审批下达,标准内部预算 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

13、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其次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状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讨论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其次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治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精确、准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其次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治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应、反应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治理机制。 其次节 其次节 收支业务掌握 其次十五条 单位应当

14、建立健全收入内部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 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其次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治理并进展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准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准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商定相符;对应收未收工程应当查明状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其次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项 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别、 票款全都,并准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

15、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其次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治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根据挨次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治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其次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治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根据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

16、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应当严格根据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掌握。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掌握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掌握。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精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

17、缘由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掌握。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根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展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根据公务卡使用和治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掌握。由财会部门依据支出凭证准时精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治理制度,明确债务治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归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展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

18、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掌握,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展债务清理,防范和掌握财务风险。 第三节 第三节 政府选购业务掌握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选购预算与规划治理、政府选购活动治理、验收治理等政府选购内部治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选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预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预算与规划的治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选购和资产治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 制。依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选购预算,根据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选购规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

19、政府选购活动的治理。对政府选购活动实施归口治理,在政府选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选购、资产治理、财 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根据规定选择政府选购方式、公布政府选购信息。对政府选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选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工程验收的治理。依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选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展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治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20、做好政府选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的记录掌握。妥当保管政府选购预算与规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选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选购业务信息进展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展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选购工程安全保密的治理。对于涉密政府选购工程,单位应当与相关供给商或选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第四节 资产掌握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治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

21、全货币资金治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根据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治理,严格根据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掌握。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

22、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整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准时查明缘由,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治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治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治理中的责任。珍贵资产、危急资产、有保密等特别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根据国有资产治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

23、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治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治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觉不符的,应当准时查明缘由,并根据相关规定处 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治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治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治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讨论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算。 (三)加强对投资工程的追踪治理,准时、全面、精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

24、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状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消失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 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第五节 建立工程掌握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工程内部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工程建议和可行性讨论与工程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立工程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 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转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当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

25、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立工程相关的审核机制。工程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工程招标工作,并承受有关部门的监视。 单位应当实行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展。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规划和预算对建立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立工程承建单位的沟通,精确把握建立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根据规定办理价

26、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立工程,单位应当根据财政国库治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档案的治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立工程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立工程竣工后,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限准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依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工程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立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依据对建立工程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治理。

27、 第六节 第六节 合同掌握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治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当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治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治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治理与预算治理、收支治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治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加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

28、录并妥当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缘由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准时实行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视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状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展账务处理。未根据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治理,定期对合同进展统计、分类和归档,具体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状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治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

29、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隐秘、工作隐秘或商业隐秘。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治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全都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据合同商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与监视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视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视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掌握建立与实施状况进展内部监视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视应当与内部掌握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30、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治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状况,以及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状况等,准时发觉内部掌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良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确定内部监视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特地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掌握的有效性进展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掌握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掌握的建立和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催促单位进展整改。 国务院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展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掌握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提醒相关内部掌握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催促单位进展整改。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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