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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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2篇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1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展,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全部员工必需熟识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快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需专人负责开关,应熟识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认真检查煤气关闭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状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觉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

2、、在使用煤气前,应翻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翻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四周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洁净、通风透气。发觉隐患准时报告准时处理。 6、常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状况,发觉其中之一状况,要准时报告,并修理或更换。 7、煤气供给商必需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需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慌张,应准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准时疏散人

3、群,爱护人身安全,尽量削减损失。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2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展,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全部员工要仔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常常参与消防学问普及讲座,根据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与消防演习。 二、 全部员工必需熟识消防学问,熟识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快速处理。 三、 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展治理,结合食堂的实际状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 每个员工必需熟识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状况下能够沉着处理。 五、 树立防患于未

4、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需严格根据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 食堂设置特地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示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认真检查煤气关闭状况并做好记录,若发觉状况准时处理。 七、 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气前,应先翻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前方可点着火种,翻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 熟识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 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

5、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特别前方可离开。 十一、 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施,准时发觉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 煤气设备四周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备,保持管道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觉隐患准时报告,准时处理。 十三、 常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状况。 十四、 厨房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发觉煤气使用压力特别或泄露等意外状况时,应马上停顿使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马上通知煤气公司进展处理。 十六、 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掌握的状况下,先进展人员疏散并

6、马上通知煤气公司进展处理。 十七、 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期限马上到期时准时进展更换。 十八、 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慌张,马上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治理,标准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立,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爱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修理以及相关的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治

7、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规划、建立、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治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进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进展、公正竞争、便利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给、诚信效劳的原则。 其次章、燃气规划与建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立、消防、安全生产监视、环境爱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8、。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根据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立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立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立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转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工程,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立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9、燃气工程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立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工程档案,准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工程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治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治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

10、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治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治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打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11、面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不符合前款

12、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展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缘由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给;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准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

13、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应当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确实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治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赐予协作;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其次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赐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展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其次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觉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

14、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峻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峻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暂停供气的安全爱护措施。 其次十二条、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状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赐予书面答复。 建立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实行相应的安全爱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视下施工。 因建立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撤除燃气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其次十三条、建立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准时接

15、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其次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爱护范围内,制止以下活动: (一)建筑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展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治理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需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展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

16、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修理售后效劳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治理 其次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爱护、消防安全等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发觉安全隐患的,应当准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退。 其次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效劳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准时予以处理。 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

17、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马上处理。 其次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视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实行相关的安全措施,准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修理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状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准时排解,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安装燃气泄漏

18、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自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托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准时修理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展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损

19、坏、掩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展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爱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 (八)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经营,

20、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消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准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由

21、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迫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

22、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

23、款、停顿经营或者撤消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给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

24、)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4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制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制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消失的问题,要交代清晰,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常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觉问题马上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准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修理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25、事故。 (5)常常对调压站内、外进展安全检查,发觉隐患准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5 1、自然气用户必需遵守安全使用自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牢靠,敏捷好用。 3、炉具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翻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顿用气时必需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全部炉具必需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

26、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需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留意事项前方可用气。 8、如发觉室内有自然气味,应快速翻开门窗进展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马上查找漏气部位,准时消退隐患,经检查的确无自然气味方可用气。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6 1、厨房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根本学问。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状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状况,如发觉漏气严禁进展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准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翻开防爆排风扇,以便去除积沉于室内的自然气。 4、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行“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翻开点火器具供气开

27、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终翻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需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马上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完毕后,后厨负责人员要仔细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完毕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常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准时去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觉问题应马上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准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把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学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7 为了加强燃气防火安全的治理,避开发生事故,依据消防法规

28、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状况,制定如下制度: 1.对燃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需进展专业培训,把握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学问,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岗。 2.值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燃气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 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安全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消退隐患。 4.燃气调压站、燃气表房、餐厅、职工食堂的燃气阀门房间,应由专人治理负责,不准当仓库、休息室,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房间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燃气管道、调压站、锅炉房、燃气热水器、厨房(、阀门等燃气设施,都要由专业人员负责检

29、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检修或拆卸。 6.要常常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燃气设施,防止燃气泄漏。在燃气设施四周,制止一切火种。 7.检修泄漏燃气部位时,应按检修操作规程,应使用铜质工具,穿不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并要翻开门窗,使空气流通,防止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8.严禁私自拆、装、移、接燃气管和燃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胶皮管,接用燃气设备。 9.严禁在本工程范围内使用和贮存液化石油气罐。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8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惜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四周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四周搭建

30、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留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四周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依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常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觉管道锈蚀应准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依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

31、于25厘米,穿插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穿插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留意 假如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由于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屡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留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留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状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简单溢出,肯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完毕时要留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

32、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常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假如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9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治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依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治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治理人员,详细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需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急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灭火学问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识消防根本学问。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

33、等气的原则,在翻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前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展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展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觉变硬开裂时都要准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觉燃气泄露,应准时关闭总阀,并进展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展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别,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

34、,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特别的液化气瓶要严禁使用,发觉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状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准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施,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展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准时消退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状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需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需在断气状况下,根据国家标准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四周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状况下标准安装。 11、在燃气设施四周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

35、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制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制止将电线缠绕在自然气管道上;制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使用状况进展安全检查,检查状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3、食堂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将视状况进展惩罚。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10 1、使用自然气必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自然气必需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爱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觉自然气泄漏等特别状况,要准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

36、进展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常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自然气泄漏状况。 7、新装、改装自然气线路必需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自然气管道。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11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需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承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展定期检查,发

37、觉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消退。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转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治理制度,配备特地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学问,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燃气安全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治理,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

38、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部负责治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

39、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治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治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其次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立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担当。 第十条 城市

40、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需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标准、规定进展。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与,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牢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需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视协作下进展。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根据规定进展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

41、、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需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展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展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纳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需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治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需齐全、牢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需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立、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42、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需进展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展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牢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治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前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需在作业点四周实行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43、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负荷力量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别状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需进展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力量。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治理部门必需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治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其次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四周修建建立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

44、需符合城市燃气设计标准及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四周进展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爱护措施前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需要进展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爱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其次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展检查,发觉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状况时,必需准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其次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需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前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其次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需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其次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需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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