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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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单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洁 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一 地址:_电话:_传真:_银行账户号:_ 承租方地址:_电话:_传真:_银行账户号:_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依据乙方租赁托付书的要求,买进_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其次条租赁物件的全部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展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实行其它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的行

2、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终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全部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为根底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本钱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国内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及银行费用等。总本钱是甲方用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内价格变动因素必需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成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

3、,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成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根据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_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乙方指定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行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担当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假如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觉租赁物件的

4、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状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将上述状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依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帮助乙方对外进展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假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帮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患病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状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修理、保养和费用 1

5、.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修理、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担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患病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担当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消灭 1.乙方担当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一切费用: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

6、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司投保财产险,以应付自然灾难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2.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供应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人民币支付,由乙方负担。依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

7、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终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要求乙方准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局部。 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乙方托付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

8、人,不管发生何种状况乙方未根据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 2.租赁托付书及附表; 3.租赁设备确认书; 4.乙方租金归还担保与还款规划书 第十五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需持一

9、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纳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局部应视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乙方:_ 代表:_代表:_ 月日月日 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洁 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说明 甲方依据乙方的需要和托付,根据乙方供应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其次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其次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财

10、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假如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觉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状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马上将上述状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依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帮助乙方对外进展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11、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终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托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管发生何种状况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民法典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

12、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治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洁 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三 合同编号:_ 合同签订

13、日期:_ 合同签订地:_ 出租人: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电传:_ 电话:_ 开户银行:_ 传真:_ 帐号:_ 承租人: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电传:_ 电话:_ 开户银行:_ 传真:_ 帐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依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其次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

14、,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依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_%/年的

15、利率和人民币_%/年的利率计算)。 4.依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供应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成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 1.乙方依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

16、、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打算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打算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依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置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供应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依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置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需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担当任何责任

17、。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马上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托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状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18、且无论乙方准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行抗力等不属于甲方缘由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承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担当责任。不行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斗、自然灾难。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展商检,并准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供应的租赁物件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根据购置合同的规定

19、,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担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见权利,出租人不担当责任,但出租人购置该标的物时明知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除外。 2.租赁物拖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全部,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明确。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担当。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

20、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常应对租赁物件赐予良好的修理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修理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患病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担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21、)。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依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

22、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担当。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马上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以下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状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

23、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局部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实行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 时归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实行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拖延利息,拖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拖延利息为止。

24、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状况时,应马上通知甲方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状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实行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需准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全部附件的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

25、.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一样)连续担当,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元,甲方马上租赁物件全部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根据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第十七条 乙方供应必要的状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状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状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供应上述状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号购置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_ 法定代表人:

27、_(签字)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签字) 担保人:_ 法定代表人:_(签字) 地址: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物品租赁合同范本简洁 物品租赁合同电子版四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全都,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置、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置其拥有完全全部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

28、出租人供应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全部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连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准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全部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全部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

29、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担当和支付。 其次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根据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商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终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局部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

30、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商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商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依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

31、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详细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商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商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展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详细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

3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依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根据下述任一方法计算,详细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商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商定的起租日为根底,根据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

33、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准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的商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准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商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全部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

34、全部债务前,租赁物的全部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全部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局部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实行其他侵害出租人全部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转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展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行分割的一局部,在出租人依据本合同商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见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全部权和其他权益的状况马上(24 小

35、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托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状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状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供应一切便利。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修理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担当,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峻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马上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

36、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全部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修理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担当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根据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准时通知出租人和修理效劳商;在租赁物消失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修理效劳商修理租赁物,承租人应为修理效劳商供应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展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修理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修理效劳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管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管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商定

37、,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修理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行分割的一局部,均属于出租人全部。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担当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修理或更换、保养等

38、为由拒付、拖延或缺乏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拖延交付租赁物、拖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供应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商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状况,仍由承租人依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商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担当,出租人对此不担当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展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便利承租人治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

39、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担当。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全部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全部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实行其他损害出租人全部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需为租赁物购置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

40、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掩盖整个租赁期限,并连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担当,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置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托付出租人代为购置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置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依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托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商定准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准时向出租人供应购置保险所必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需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供应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缘由导致出租人未能准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担当。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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