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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比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
2、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3、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
4、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
5、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海牙规则侧重于保护船东利益,汉堡规则加重了承运人责任.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对比篇2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与我国海商法之间的区别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
6、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海牙规则(HagueRules)2、维斯比规则(VisbyRule)3、汉堡规则(HamburgRules)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
7、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
8、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同1968维斯比规则)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
9、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
10、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我国海商法“港到港”。六、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
11、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
12、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依汉堡规则,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即规定了两次限制。八、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维斯比规则同上。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汉堡规则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