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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 编九江劳动保障大队二00七年六月目 录一、劳动法 2二、劳动合同法 10三、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18四、劳动保障 19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3六、江西工资支付规定 25七、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 30八、江西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及享受程序 33九、加强建立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理的36十、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38十一、江西人民公布调整最低工资及其适用 区域的 39十二、转发劳动保障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的 40十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2十四、行政执法文书 48一、劳动法第二十八?劳动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于
2、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江1994年7月5日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
3、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
4、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效劳。第
5、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制止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一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
7、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受骗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
8、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
9、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
10、动合同:一在试用内的;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
11、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第三十八条 用人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第四十条 用人在以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
12、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13、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由规定。第五章 工 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根据本的消费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度。第四十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报备案。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劳动者本人
14、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三劳动消费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15、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展安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和处理制度。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和处理。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16、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制止安排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经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怀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七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17、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展安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实行职业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
18、第七十条 开展社会事业建立社会制度设立社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按照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待遇的条件和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理和运营社会并负有使社会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的
19、收支、理和运营施行监视。社会经办机构和社会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第七十五条 鼓励用人根据本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第七十六条 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
20、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八十条 在用人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由职工代表、用人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
21、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第八十五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改正。第八十六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22、有权进入用人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展检查。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
23、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级以上人民责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
24、 用人强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 用人违犯本法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对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搜寻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25、责任。第九十八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用人无故不缴纳社会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缴纳逾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6、。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人员和社会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第十三章 附 那么第一百零六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 步骤报备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
27、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视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依法订立
28、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29、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 第八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
30、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31、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与劳动者协商
32、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 三劳动合同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
33、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试用包含在劳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
34、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 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35、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己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36、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效力的其他部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37、。 第三十条用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第三十一条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回绝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犯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
38、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内提早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四用人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3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犯用人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40、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消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
41、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订立较长限的固定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间的; 二在本患职业病或者
42、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四职工在、产、哺乳的; 五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用人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 三劳动者亡或者被人民宣告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被撤消营业执照、责关闭、撤销或者用人提早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43、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限劳动
44、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内为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作交接。用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