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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 编息中医院供员工学习目 录医疗机构理-3执业医师法-9护士- -17传染病防治法-23献血法-30医疗废物理-34?突发公共卫惹应急?公布全文-44医疗事故处理-53处方理-66侵权责任法-76员指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81医务人员医德及施行-98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00医疗机构理(1994年2月26日49发布)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理促进医疗卫惹事业的开展保障公民安康制定本。 第二条本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安康效劳为宗旨。 第
2、四条扶持医疗机构的开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视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视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部门按照本和有关规定对的医疗机构施行监视理。第二章 规划布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企业和事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和城乡建立开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
3、根本。 医疗机构根本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 三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4、第十三条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和事业按照医疗机构根本设置为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展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根本; 三有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本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自治区、
5、直辖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企业和事业设置的为职工效劳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根本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注销登记。经登记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
6、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或者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
7、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安康证明书或者亡证明书等证明;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产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获得其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时应当获得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
8、法获得患者又无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
9、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视理 第四十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以下监视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展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犯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和评审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效劳质量等进展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和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会。 医疗机构评审会由医院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会成员由级以上地方
10、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会的评审对到达评审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到达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 第六章罚 那么 第四十四条违犯本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擅自执业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停顿执业活动没收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犯本第二十二条规定逾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限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四十六条违犯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得并可以
11、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四十七条违犯本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四十八条违犯本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其限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第四十九条违犯本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
12、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分未在法定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着人民强迫执行。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二条本施行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澳门、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理暂行?同时废止。
13、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立进步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安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程度发扬人道精履行防病治病、救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主全国的医师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
14、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有关规定。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施行。 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一年的; 二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医疗、预防、保健
15、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理医术确有专长的经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获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
16、到申请之日起三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二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17、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内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分的;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四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
18、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视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予以并由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
19、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那么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展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根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承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进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 二树立敬业精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
20、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效劳; 三关心、保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进步专业技术程度;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展安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施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品、精药品和放射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
21、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发现患者伤害或者非正常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
22、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对医师的业务程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展定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承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满再次进展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视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
23、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打破作出显著奉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在遥远贫困地区、地区条件艰辛的基层努力工作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方案对医师进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施行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方案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级以上
24、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犯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25、、流行病学等证明或者有关出生、亡等证明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品、精药品和放射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同意对患者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伤害或者非正常亡不按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
26、经批准擅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撤消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进犯医师人身、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犯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
27、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那么第四十三条本法公布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详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活力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效劳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28、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另行制定理。 第四十六条 医师执行本法的施行由、会根据本法的原那么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护士2021年1月31日第517发布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开展保障医疗平安和人体安康制定本。第二条本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按照本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安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进犯。
29、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有关部门、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立促进护理事业安康开展。有关部门和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活力构工作。第五条卫生主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视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视理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出色奉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详细由有关部门制定。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
30、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按照、自治区、直辖人民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部门和卫生主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相应证书;三通过卫生主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卫生主部门规定的安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卫生主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活力构承受3个月临床护
31、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卫生主部门会同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主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主部门。收到的卫生主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变更手续。护士跨、自治区、直辖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的卫生主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主部门。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
32、业注册有效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主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部门对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为5年;对不具备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容许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容许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十一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犯本以及其他卫生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33、护士执业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的权利。任何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效劳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受职业安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才能和学术程度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
34、医疗卫活力构和卫生主部门的工作提出和建议。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行施行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活力构负责医疗效劳理的人员。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保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惹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康的突发护士应当服从级以上人民卫生主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活力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医疗卫活力构的
35、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活力构装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主部门规定的护士装备。第二十一条医疗卫活力构不得允许以下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按照本第九条的规定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展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二十三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辛遥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有害物质、有
36、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二十四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制定、施行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方案并保证护士承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开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第二十五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卫生主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展监视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犯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活力构应当进展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
37、履行职责在护士监视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卫活力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限改正给予警告;逾不改正的根据卫生主部门规定的护士装备和在医疗卫活力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举办的医疗卫活力构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犯本规定护士的装备数量低于卫生主部门规定的护士装备的;二允许未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按照本规定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
38、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医疗卫活力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举办的医疗卫活力构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辛遥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医疗卫活力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限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施行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方案或者未
39、保证护士承受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护士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的规定未按照本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的;三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惹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康的突发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撤消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撤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
40、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进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按照治安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施行前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获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自治区、直辖人民卫生主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施行前尚未到达护士装备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当按照卫生主部门规定的施行步骤自本施行之日起3年内到达护士装备。第三十五条本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安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理。第三条
41、本法规定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
42、予公布。第四条 各级指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施行。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施行统一监视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理任务并承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部门施行监视理。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在领域内的一切和个人必须承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犯本法的行为。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作出显著成绩和奉献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各级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安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当有方案地建立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展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