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三章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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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企业法企业概述1国有资产法2个人独资企业法3合伙企业法4外商投资法5学习目标1.了解有关企业的一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划分标准、概念、特征及运行机制等。2.能够利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分析、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引导案例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负责人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乙、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

2、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一节企业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特征(一)企业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二)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三)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四)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一)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

3、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企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依据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都较差,其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都不强。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企业的分类(二)依据投资人的身份划分 依据投资人的身份不同,企业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

4、企业。依据投资人的身份1.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人和外国投资人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人投资的企业。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创办的企业。二、企业的分类(三)依据所有制结构划分 依据所有制结构不同,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依据所有制结构1.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

5、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投资或社会成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3.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具体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第二节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的特征在我国,国有企业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包括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工业产权、债权等。国有企业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

6、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有国家一个出资人。(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二、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要经营。三、

7、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 国有企业主要以工厂制形式存在。其组织机构包括厂长、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

8、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潘某企业自行解散案 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2015年8月,潘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成立了一家以经济咨询为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前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雇用工作人员5人,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营企业,就没有

9、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潘某决定于2016年5月自行解散。讨论:1.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存在而求偿?2.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二)1.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

10、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4.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5.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国家公务员等。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1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对其享有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经营活动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建立工会。(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依法纳税等。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12、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

13、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算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的概念及种类(一)概念

14、 现代,合伙已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组织性的经营主体,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分类合伙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商事合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销售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无条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在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进行组织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显名合伙即全体合伙人均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

15、任。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也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只能来自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合伙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的物质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中的每位合伙人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并不是每位合伙人都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三)合伙企业法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1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着眼于团体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人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名称是使一个组织特

17、定化的标志,因此有自己的名称是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而不能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1)有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注明以下内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合伙

18、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要大体经过以下阶段:(1)寻找志同道合且符合条件的合伙人。(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

19、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一)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增加的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都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在分配给合伙人之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以合伙企业名义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专利权、

20、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二)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合伙企业的事务决议和执行(一)合伙企

21、业的事务决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虽然有限合伙人没有执行事务的权利,也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

22、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的事务决议和执行 李四、李三、王五成立合伙企业案 某市财政局干部李四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三及现为警察的朋友王五经协商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王五在合伙前曾欠李三5万元未还,而李三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李三提出以其对王五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2万元债权由他代为行使王五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三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黎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4 500元。李四与王五认为,这是李三的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王五提出退伙,并私

23、自拿走了他作为出资的货物及其他物品。黎某伤愈后找到王五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讨论:文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伙人内部,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

24、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二)退伙所谓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依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声明退伙: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

25、的经营期限,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合伙人安排处理善后事宜。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的情形,可以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六、入伙与退伙(二)退伙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的情形,可以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1)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合伙人死亡或终止,不再符合合伙人的法定条件,或者丧失了合伙份额。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6、2)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义务不应再当合伙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一)(1)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

27、他原因。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二)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工作由清算人担任。清算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1)全体合伙人担任。(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清算(二)2.清算人执行的事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28、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至此,合伙企业即告终止。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债务清算案 谭某、杨某、李某于2014年1月1日分别出资5 000元、10 000元和15 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14年2月,三人共分约6 000元。3年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 000元资金。

29、谭、李二人经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 000元,到2017年4月份共亏损5 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 000元和2 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 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某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们不还,自己也不定期,要还,也只抵押自己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讨论:(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谭某、李

30、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第五节 外商投资法一、外商投资法概述(一)外商投资法的发展 自从我国1979年颁布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废止)以来,经过近40年的实践和努力,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外商投资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外商投资法概述(

31、一)外商投资法的发展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以下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创办的企业。外商的范围,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包括外国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将资金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国的法律,主要是

32、指中国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应设在中国境内其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但同时也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含义 外商投资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

33、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律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

34、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统一的司法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原则 2.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四)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符合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

35、资环境。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 (一)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中规定了相关条款来促进外商投资,如:(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2)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3)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4)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5)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

36、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二)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中规定了相关条款来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如:(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

37、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

38、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 (5)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39、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 (三)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法中规定了相关条款来管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如:(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2)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

40、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及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4)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5)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6)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

41、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三、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观赏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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