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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消防行业的特殊工种进行专业技能鉴定,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 134 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消防行业的特殊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管
2、理、监督和检查消防行业特殊工种的专业技能鉴定。(三)负责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建立和管理。(四)审查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考核人的综合管理和资格考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管理办法,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测试数据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七)负责消防行业的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消防行业特
3、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1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1页第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二)负责制定设立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考核人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估。(七)就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和咨询服务。(八)组织和促进消防行业的职业技能竞
4、赛。(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负责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负责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适用于该类别的评估场地、设备和设施。(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具有适当类别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测试仪器。(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业机构管理人员和评估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2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2页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
5、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初审由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评估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 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
6、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殊工种专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鉴定质量。(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评估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评估和回避制度。(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变更评估结果的不合理要求。(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
7、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或公告应在评估前一个月发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3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3页(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考试许可证经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后发放,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缴纳专业技能鉴定费。(八)自觉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消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专业技能鉴定和评估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8、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第十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试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官资格证的人员中聘用相应的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和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
9、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一)纳入消防行业特殊职业(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二)改变职业(工种)、调到新岗位的人员。(三)其他上岗前必须通过技能鉴定的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4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4页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参加国家、部(省)级技能比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5 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
10、级别的技能鉴定;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填报格式和编码方案办理,经公安部消防局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送交本人,并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技能等级公证有效证明。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评估制度。年
11、检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进行,每3 年评估一次。年检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评估站的工作制度和社会对评估站工作的反应。年检和评估结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公布。对年检和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和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委员会不会重复技术等级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5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5页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6页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