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保险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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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员工保险和车辆保险制度(含驾驶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建立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养老保险1.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第三条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要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医疗保险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办理相应的手续。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企业应积极参加。第五条失业
2、保险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生育保险公司按照所在省的具体规定,按时为新入职员以及离职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转入和转出。第三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七条退职养老保险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生活费。第八条疾病保险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100%的病假工资。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的疾病救济费。3、员工死亡,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企业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
3、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个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个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4、给于一定时间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补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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