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的理财法律技术brdo.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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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ogivethedevilhisdue”我国法律体系与实体法解读思修第8 章专题 社科部WangY 第三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制度中的理财法律技术、道德自持问题。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制订、执行、解释婚姻家庭法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以下6 项基

2、本原则:1 婚姻自由原则 2 一夫一妻原则 3 男女平等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 计划生育原则 6 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四 结婚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须无禁

3、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可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同姓相婚其生不番”钗 头 凤 沈园遗梦 陆游: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邑鲛绡透

4、;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唐婉: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晚风干,泪痕残,欲传心事,独倚斜栏,难、难、难。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询问,咽泪装欢,瞒、瞒、瞒。(婚约/彩礼)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 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1 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之争(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5、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五 离婚制度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前者是基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即死亡而终止,后者是因人为的原因即一

6、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可见,婚姻终止的概念大而离婚的概念小,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二 协议离婚 1 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也称依行政程序或登记程序的离婚。它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律将协议离婚这一法律行为规范化即规定一定条件和程序,便形成了协议离婚制度(登记离婚制度)。我国婚姻法第31 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7、。3、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三 诉讼离婚 1 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法定依据。判离 越来越多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重婚

8、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述条款将法定离婚条件予以具体化,从而使人民法院有了明确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统一标准。3 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定 婚姻法第32 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一条款是对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补充性规定。4 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离婚问题上

9、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同时,由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终止,引起一系列财产和生活方面的法律后果。(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此规定,离婚时可供夫妻分割的财产,只限于夫妻的共同财

10、产,因此,准确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五 离婚时对房子的处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 条、第20 条、第21 条的规定,对房屋具体分割时还应注意: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11、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离婚时住房为一方所有的,住房所有权仍归该一方所有人。如双方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住房及无约定时一方婚前所有的住房,都属个人所有财产,离婚时住房仍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 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

12、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是个人所有房屋,离婚时不予分割,归其子女个人所有。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的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马林张宁益 六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婚姻法第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七 子女抚养(一)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36 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13、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二)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 婚姻法第36 条第3 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年11 月13 日),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

14、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

15、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4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5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6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16、题的解释(一)第20 条的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8 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7条第2 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10 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二部分 实务 救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7、1981.1.1&2001.4.28 修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10.1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 婚姻自由=结婚&离婚 结婚条件:第5 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6 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

18、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 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 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9、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 年12月27 日起施行 第5 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 年12 月27 日起施行 第6 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20、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15 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007.10.1 物权法第103 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6 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19 条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

21、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财产就是归个人!合法夫妻不能“析产”,但是,合法夫妻可互享法定继承权。)继承财产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10.1 第5 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9 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22、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 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第12 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 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23、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 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17 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24、头遗嘱无效。第19 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20 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28 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预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 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婚姻登记处所达成的正式协议)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5、第9 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山东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10 一、关于婚姻家庭中的若干问题(八)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一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为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一履行夫妻重视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受理;三是以限制婚姻当

26、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

27、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5、父母双方对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 年12 月27 日起施行 第20 条婚姻法第21 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21 条婚姻法第21 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月日 第10 条

28、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月日 第19 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2 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29、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26 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 颁行&2001 修订 第32 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30、的,应准予离婚。第43 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家务事 有人管;取证 的价值)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 应当 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47 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31、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TheProcedureofDivorce1 绿色和平 方式:“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制式离婚协议(处理好财产、子女问题)优点:高效/(30 分钟左右玩活!)经济/无律师费、立案费及看车费 体面/离婚不失德 仍可做朋友也便于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 推荐指数:2 火并斗气型 需经两次起诉,历时近一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32、民事诉讼法(1991.4.1)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111 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建议:除万不得已,慎用此方!家庭暴力 割裂亲情2010 年上半年 统计 王老师 温情提示:1离婚是婚姻自由含义之一,是生活的较大变化,是“U!”的一种权利,让一种无爱的婚姻死亡是合乎道德和人权的。2这种生活的变化会给孩子带来震动,但,不应是伤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位小天使在投胎人间前,上帝告诉他,人间自会有两位守护神来照顾他。小天使问怎麽找到他的守护神,上帝说很简单,只要你喊一声:“爸爸!妈妈!”Life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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