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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1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企业的概念(P47)一般而言,企业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企业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2.企业的特征(重点掌握):(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33.企业的分类(1)
2、按照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分类标准。2.按企业所属产业、行业的不同,企业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信息企业环保企业等。43.按照企业的组织形态及其相互关系,企业可以分为单一企业、联合企业。单一企业是指在投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联合企业是彼此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群体,比如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集团等。4.按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企业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5.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的法
3、律形态的划分。5二、企业法的含义和内容体系二、企业法的含义和内容体系(P48)企业法企业法: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内外部经济关系的法。广义上的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那个的所有法律规范,内容涉及企业的组织设立和组织变动、企业治理构造、市场交易、社会责任等;狭义上的企业法是规范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组织结构等基本内容的立法,通常被冠以“企业法”或者“公司法”字样。6企业法的内容体系企业法的内容体系企业法体系是企业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在法律渊源方面,企业法体系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企业法规范组成的。1.宪法性规定。我国宪法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三种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基本规
4、定。2.企业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企业立法。3.企业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74.企业规章。即由国务院各行政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eg: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5.地方性企业法规和规章,即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企业法律规范,eg:湖北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6.其他企业法律规范,包括司法审判,国际惯例中有关企业事务的法律规范等。8第二节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及其立法状态一、国有企业及其立法状态(P49)在我国,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内外部社
5、会经济关系的法。eg: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9国有企业法的发展脉络国有企业法的发展脉络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等企业,因此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立法。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国有企业进入了制度创新的阶段。同时,该年颁布的公司法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
6、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别代表国家旅行出资人职责,构建了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0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原则二、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指导原则(一)国有企业的定义(P49)国有企业概念的演变1.国营企业:是指直接由国家(派代表)经营的企业,它的资本完全由国家投入。(计划经济时期)2.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全部资本均由国家投入的国有企业。(80年代中期)3.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
7、家所有的企业。(90年代)1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P49):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产生者和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具体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12(二)国有企业的性质(二)国有企业的性质(P49P49)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13(
8、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三)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补充内容)1.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1)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2)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3)符合法人的要件,具有法人地位。2.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1)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 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14(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本企业占有的国家财产行使经营权,企业依据经营权而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只依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对外承担物质基础是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4)国有
9、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由国家制定特别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律具有法人资格。15(四)国有企业的管理指导原则(四)国有企业的管理指导原则(P49-50P49-50)1.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建设;2.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3.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4.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5.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6.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7.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168.实行经济责任制;9.按劳分配和其他分配方式相结合;10.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 财产受法律保护;11.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7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三、国有企业的经
10、营权(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含义(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含义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P50)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企业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8含义解释(补充内容):1.该经营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排他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物权。2.国家所有权主体表现为对企业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处分权和支配权。表现为决定具体的经营制度、任免企业管理人员、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取得经营成果、决定经营失败企业的命运。19(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性质(补充内容)(补充内容)1.经营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2.经营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法律保护主体对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和利用,
11、禁止经营主体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财产主张或行使与经营权相对抗的权利,包括不得向企业摊派。3.企业行使经营权,可以享有部分物质利益。204.企业取得完整意义上的经营权,可以支配国家特定财产,并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商业交往活动,参加诉讼活,与此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经营权是物权制度中的一项新型权利。21(三)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三)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特征1.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来源于国家所有权的授权,具有从属性。经营权不能对抗所有权。2.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所设定并赋予企业行使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两权不分离的状况将窒息企
12、业的活力。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是企业向国家承担的一项义务。4.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取得往往采取一定的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制和租赁经营制。22(四)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四)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P50-51P50-51)1.生产经营计划权生产经营计划权国有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调整国有企业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关系。2.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劳务定价权国有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233.产品销售权产品销售权包括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或国家规定由特定
13、单位收购的产品和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4.物资采购权物资采购权:指令性计划物资按照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署合同非指令性物资可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自主签订供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24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国有企业有权向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7.留用资金支配权涉及到国有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8.资产处置权国有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活着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259.联营、兼并权联营、兼并权国有企业可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事业单
14、位实行股权联营或者契约式联营。10.劳动用工权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国有企业应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2612.工资、奖金分配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确定。13.内部机构设置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国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14.拒绝摊派权拒绝摊派权国有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27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P5
15、2)由国家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281.厂长的产生方式(P52):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但须征得职工代表们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须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292.厂长的职权(P52):(1)经营管理决策权各项计划方案、行政机构设置、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名权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4)对职工的奖惩权(5)对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国有企业设
16、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其成员构成为企业产供销各方面的 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30(二)职工代表大会制(二)职工代表大会制(P53)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工作机构企业的工会委员会。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建议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等规章制度。31(3)审议决定权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宅分配方案等(4)评议监督权监督、评议企业
17、各级行政领导干部。(5)选举权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6)集体合同签订权。32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P5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指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国务院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企业。33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国有企业(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有资产管理
18、机构(P52)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注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34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P54)(1)主要职责(2)任免或建议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职权(3)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由。35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含义(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含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的
19、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36(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含义集体所有制企业(P54):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7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补充内容):(1)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与国家机关、
2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3)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方式。38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类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类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可以分为城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具体情况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39(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P55),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面以按劳分配
21、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遵循的原则(P55):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40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管理(P56)(1)内部领导制度: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对企业职工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2)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并且有严格的人数限制(见书P56).41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P56)(1)收益的归属对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所有;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
22、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归投资者所有;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享有也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42(2)收益的分配原则(P5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43(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1.乡村集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P55):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这里的“镇”为农村的集镇,而不是建制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或集体经
23、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44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任务(P55):(1)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2)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3)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45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制度(P55):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种经营方式的经营责任制度。4.乡村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权利规定: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464.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P55-56)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从企业内部,外部考察。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
24、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P56)。职工大会或者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厂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75.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收益分配(P56)(1)收益分配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税后利润留足企业的不少于60%,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以及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48第四节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25、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49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截止到2001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22028585万万户,从业人员271327138686万万人,其中投资者人数4604608383万万人,雇工人数225322530303万万人注册资本18212182122424亿元。亿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数为51517373万户,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 35 5;注册资金148314839191亿元,亿元,增长12125858。502001年年底上海市企业登记注册统计 企业类别企业户数注册资金内资企业1
26、70956户99449658.7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5206户6664401.14万美元私营企业226268户19308460.27万元51个人独资企业(P57):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52(1)投资主体: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财 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3)责任形态: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
27、征(P57):53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补充内容)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法该法共6章48条,自2000年l月1日起施行。54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57)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从业人员55我国法律规
28、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P57)。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警官、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党政机关有关领导部干部56名称组成(P57):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成,同时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5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补充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
29、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582.2.设立程序设立程序(P58P58P58P58)1.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9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表 办理注册资本验证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 审查核准发照 缴纳登记费用 办理开业有关事宜公告 60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
30、的变更(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等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61(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58P58)解散: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P58):(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2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P58)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1)清算的方式:由投资人自行清
31、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清算。632.财产清算的顺序(P58)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予以清偿。64注意(P58):1.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的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65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58)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
32、的事务管理,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投资人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合法进行商业交易的第三方自然人或者组织)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66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15日内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672.个
33、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68案情介绍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
34、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9(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1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
35、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70(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71(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
36、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72(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
37、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73案情介绍03年1月15号,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独资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的同时规定,凡事乙对外签定标额超过10000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03年2月10号,乙为经过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的3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03年7月4号,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所签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亲算人,7月10号,法院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以
38、及债权,债物情况如下:一: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保费5000元,欠丁10万元。二: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三: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企业每年向甲分配利润。四: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请问,要求如下:1:乙03年2月10号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请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74(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尽管从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为已经越权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
39、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该行为有效。75(2)、(3)这两个问题涉及债务人偿债顺序的问题。首先(应该用企业的存款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然后是拖欠国家的税款,所以)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可是这78000元不够,怎么办,这里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问题,要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为了增加这个题目的难度,这里又间接考察了合伙企业法);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
40、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先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76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案情介绍1:1998年8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在该年10
41、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该年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77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A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78(1)
42、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79(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
43、有效;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80一、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概念、特征和分类(一)合伙企业概念(一)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赢利性的结构,最初出现在巴比仑的共耕制度。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此规定:某人按合伙的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的面前平分。81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合伙企业业(P59),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P59)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44、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 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都属于普通合伙。822.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P59)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不得是劳务或信用。83(二)(二)法律特征法律特征(P59)(1)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2)各合伙人
45、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之一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8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算(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P60)(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个合伙人设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
4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85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2)依约定履行出资义务(3)进行设立登记86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871
47、.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88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
48、照,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89(二)(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变更(P60P60)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1
49、)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902.入伙和退伙(1)入伙(P60)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不具有合伙人身份人加入合伙企业,从
50、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2)退伙(P60)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声明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91第四十四条(P60):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P60):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六条(补充内容):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