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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讲(一)【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合同法的一般规定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二)合同基本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
2、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二)合同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确定双方的权利
3、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定违约责任。(二)合同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
4、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二)合同基本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基本原则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
5、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基本原则(一)【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订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
6、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订立合同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
7、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一)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一是亲自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涉及民法中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一)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订立合同的能力这一规定表明了代理的几个特点:(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
8、理人承担。(一)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三)合同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
9、自然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他们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三)合同内容2.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包括实物或者货币,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或叫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出卖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包括某项工程或者劳务,如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标的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三)合同内容3.数量是指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尺度。以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
10、积、或者重量;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工作量;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其数量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的多少、价值。(三)合同内容4.质量是指检验标的内在的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志。国家对质量规定了许多标准,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质量标准。(三)合同内容5.价款是指以物或者货币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如买卖合同中的价金、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等。“报酬”指以行为为标的的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该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运输合同中的运费等。(三)合同内容6
11、.履行期限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有履行期日和履行期限两种。履行期日是指履行时间为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在某年某月某日履行。履行期间指履行时间为一个时间区间,往往有始期和终期之分,如从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履行合同或者在某日之前或者之后履行。根据履行期限的不同,合同履行可分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三)合同内容7.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收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时是确定标的验收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三)合同内容8.履行方式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收履行的方式,包括
12、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等。(三)合同内容9.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以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为主要承担责任方式。(三)合同内容10.争议解决办法指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地点。手段包括仲裁、诉讼,地点是关于仲裁、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作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又没有约定诉讼的条款,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合同纠纷,因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三)合同内容11.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
13、本。此类合同文本上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事人自己商定填入的。(三)合同内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的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
14、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四、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一)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15、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二)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五、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二)要约邀请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16、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三)要约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四)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五)要约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
17、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七)要约的失效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八)承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种要约。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非要约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对要约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
18、,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而作出的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八)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九)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十)承诺的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十一)承
19、诺的起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十二)承诺的时间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十三)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十四)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十五)迟到的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
20、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十六)承诺的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
21、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无效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可变更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22、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效力待定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效力待定的合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