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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镇古建筑保护规划管理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治理局,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古建筑的爱护治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创设良好的旅居环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实施细则及省文物爱护治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状况,对古建筑爱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爱护范围 (一)本县境内建成年月较为长远,具有肯定历史、艺术价值的,但尚未确定为县级及以上文物爱护单位的民宅、祠堂、寺庙、牌坊、影壁、塔、亭、阁、桥梁等建筑物。 (二)县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村庄示范整治、旅游特色村建立等各类规划中确定
2、予以爱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爱护主体和职责 (三)县文物治理委员会代表县政府负责协调本县古建筑爱护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古建筑爱护治理与文物爱护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县文化行政治理部门为古建筑爱护治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古建筑的调查、登记、专业指导和工作监视。已确定为文物爱护单位的古建筑要准时设立爱护标志,划定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地带。本意见爱护范围内未确定为文物爱护单位的古建筑,由县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确定为古建筑爱护对象,名录向社会公布。 (五)规划部门要把古建筑文物爱护单位、文物爱护点的爱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城乡建立规划体系,并积极帮忙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古建筑爱护与利
3、用规划的制订。 (六)建立、交通、环保、国土、旅游、农办、农业、林业、宗教等与古建筑爱护工作亲密相关的部门相应担当爱护古建筑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根底设施建立、新农村建立、产业开发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古建筑爱护措施的落实和监管。 (七)文化、教育、播送电视、新闻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爱护法律法规和古建筑爱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爱护古建筑的意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损坏、盗卖古建筑及其构件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古建筑爱护治理的秩序。 (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建筑爱护工作,把古建筑的抢救、爱护和历史文化街区、古村落的爱护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纳入城乡建立规划,
4、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爱护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古建筑爱护治理工作。协作县有关部门落实古建筑爱护规划和措施,协调处理因古建筑爱护引发的冲突纠纷,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古建筑的行为。 (九)古建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本地古建筑爱护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准时发觉和报告各类特别状况,制止人为破坏活动。负责做好对古建筑产权全部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订立爱护古建筑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提高爱护古建筑、合理安全使用古建筑的意识,指导古建筑全部人做好消防安全、环境爱护、防盗等工作,并供应必要的帮忙。 三、爱护方法和措施 (十)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爱护古建筑的义务。古建筑爱护工作贯彻“爱护为主、抢救第
5、一、合理利用、加强治理“的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气,走爱护与利用相结合的路子。 (十一)建立和健全古建筑爱护治理机构。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建立特地的古建筑爱护工作领导小组,古建筑集中村、重点村、特色村也应在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爱护组织,切实加强对本地古建筑爱护工作的领导。 (十二)加强业余文物爱护员队伍建立。爱护范围内的古建筑批准成为文物爱护单位、文物爱护点后应聘用1至2名业余文物爱护员,人员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尚未确定为文物爱护单位、文物爱护点的古建筑,提倡由村(居)委会或相关住户通过志愿者、轮番值守等方式加强看护。 (十三)提高古建筑爱护工作的规划性。县文
6、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古建筑的普查工作,在此根底上提出本县古建筑爱护、治理、利用的指导性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本区域内古建筑的抢救、爱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方案,常常性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十四)加强分类治理和爱护。国有古建筑公房爱护工作由产权登记单位负责爱护,由县文化行政治理部门实施统一监管,不得用于对建筑有明显破坏的用途;若出租给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涉及产权转移的,须事先征求县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的意见。村集体和私人全部的古建筑由产权全部人负责爱护、治理和修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文化行政治理部门的支持。集体全部的古建筑原则上不得转让给个人。 (十五)严格限制转
7、变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本县范围内列入爱护名录的古建筑,不管产权性质都不应随便转变其原始风貌,因古建筑抢救爱护、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需要必需实施加固、改建、装修的,也要遵守不转变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随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构造。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履行监视职责,准时发觉和劝阻各种随便转变、破坏古建筑原貌的行为,涉及规划、文化、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性难题的有权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赐予支持,有关部门不得推诿。 (十六)加强古建筑安全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古建筑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古建筑安全治理制度,着重抓好防火、防洪、防雷、防盗、防地质灾难等工作。在古建筑周边实施各类工
8、程时,要充分考虑古建筑爱护的因素,无特别缘由不得实行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爆破、采掘、排放、积累等行为。高度重视古建筑民房的消防安全,引导全部人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清理工作,切实消退火灾隐患。 (十七)加强古建筑原址爱护。古建筑爱护以原址爱护为主,的确无法实施原址爱护,必需迁移或撤除的,应当事先进展专业评估,具备条件的实行集中爱护或易地搬迁爱护。涉及私房产权时,提倡通过自愿捐赠、作价收购等方式由县、镇乡人民政府妥当实施爱护。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重视化解古建筑原址爱护和改善农夫住房条件的冲突,实行有效措施制止有意不履行爱护职责,任由古建筑损毁、倒塌的行为。全社会都要自觉抵抗外地团体和个人来本县收购
9、古建筑及其组件的行为,防止古建筑资源流失。 (十八)落实古建筑爱护优待政策。因爱护需要应当对国有古建筑公房进展产权变更登记的,由国资部门统一作出打算,有关部门单位应听从统一治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因古建筑爱护需拆迁、移民、配套根底设施的工程,其规划工程、土地、规划等审批按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工程有关政策处理。个人将古建筑房产捐赠、置换给村集体或政府统一爱护治理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建房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优待条件。 四、保障机制 (十九)古建筑爱护治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城市建立维护费中安排肯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的爱护与修理,并逐年有所增加。各镇乡人
10、民政府应依据本级财力和古建筑资源状况,在财政支出中安排肯定的经费,用于古建筑爱护与修理。 (二十)开拓古建筑爱护筹资渠道。鼓舞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古建筑的爱护修理和开发利用,鼓舞地方群众自行捐款用于古建筑爱护工作。纳税人对古建筑爱护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局部,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国有古建筑爱护单位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捐赠所得,应全部用于古建筑修缮、保养和安全治理,作为爱护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个人利用古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收益中安排肯定比例用于古建筑的爱护。 (二十一)古建筑修理爱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对古建筑修理爱护经费治理、使用状况的监视和检查。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古建筑爱护气氛。各镇乡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古建筑爱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社会力气参加支持古建筑爱护,增加工作合力。在古建筑爱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文化行政治理部门赐予表彰、嘉奖。古建筑资源集中的乡镇、村也可依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