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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1 65226黔 东 南 州 地 方 标 准D B 5 2 2 6/T 2 4 4.1 3-2 0 2 3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后 续 扶 持 服 务 规 范第 1 3 部 分: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 管 理2 0 2 3-0 3-1 0 发 布 2 0 2 3-0 3-1 0 实 施黔 东南 州市 场 监督 管理 局发 布D B 5 2 2 6/T 2 4 4.1 3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基 本 要 求.16 运
2、营 管 理.27 职 责 要 求.2D B 5 2 2 6/T 2 4 4.1 3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2 2 6/T 2 4 4-2 0 2 3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后 续 扶 持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1 3 部 分。D B 5 2 2 6/T 2 4 4 已 经 发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基 本 服 务 设 施 设 备;第 2 部 分:政 务 公 开;第 3 部 分
3、:居 民 公 约 制 修 订;第 4 部 分:创 建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示 范 社 区;第 5 部 分:入 学 基 本 公 共 服 务;第 6 部 分:居 家 养 老 服 务;第 7 部 分:就 业 创 业 服 务;第 8 部 分:物 业 服 务;第 9 部 分: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第 1 0 部 分:民 族 文 化 传 承 与 保 护;第 1 1 部 分:人 居 环 境 保 护;第 1 2 部 分:防 止 返 贫 动 态 监 测;第 1 3 部 分: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 管 理;第 1 4 部 分:志 愿 和 慈 善 服 务;第 1 5 部 分:民 族 语 言 服
4、 务;第 1 6 部 分: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黔 东 南 州 生 态 移 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黔 东 南 州 生 态 移 民 局、黔 东 南 州 乡 村 振 兴 局、贵 州 责 诚 标 准 化 事 务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方 伟、孙 兴 旭、龙 波、姜 园 园、李 璞 芯、李 威、向 章 培、赵 勇 斌、张 鹏、唐 文。D B 5 2 2 6/T 2 4 4.1 3 2 0 2 3
5、1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后 续 扶 持 服 务 规 范第 1 3 部 分: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 管 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后 续 扶 持 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基 本 要 求、运 营 管 理、职 责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安 置 社 区(以 下 简 称“安 置 社 区”)的 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6、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5 2 2 6/T 2 4 4.1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后 续 扶 持 服 务 规 范 第 1 部 分:基 本 服 务 设 施 设 备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以 壮 大 民 族 地 区 集 体 经 济、实 现 脱 贫 人 口 就 地 就 近 就 业 增 收 和 资 产 收 益 为
7、 目 的,以 农 产 品 初 加 工、手 工 业、来 料 加 工 经 营 等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要 内 容,建 设 在 安 置 社 区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场 所。4 基 本 原 则4.1 民 族 地 区 帮 扶 车 间(以 下 简 称“帮 扶 车 间”)项 目 宜 结 合 当 地 民 族 地 区 特 色 产 业 项 目,建 立 帮 扶车 间 长 效 运 营 管 理 机 制,提 质 增 效,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4.2 帮 扶 车 间 项 目 选 择 应 充 分 考 虑(半)弱 劳 动 力、就 业 技 能 缺 失、文 化 程 度 相 对 较 低 等 人
8、员 的 就 业需 求。5 基 本 要 求5.1 场 地 与 设 施 设 备应 符 合 D B 5 2 2 6/T 2 4 4.1 的 要 求。5.2 制 度 建 设5.2.1 应 建 立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5.2.2 应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制 度。D B 5 2 2 6/T 2 4 4.1 3 2 0 2 325.2.3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管 理 制 度。6 运 营 管 理6.1 人 员6.1.1 应 吸 纳 当 地 安 置 社 区 劳 动 力 就 业,优 先 录 用 脱 贫 不 稳 定 人 口、边 缘 易 致 贫 人 口、突 发 严 重 困 难户、低 保
9、 对 象、特 困 人 员 等。可 根 据 人 员 的 文 化 程 度、年 龄 结 构、身 体 状 况,灵 活 设 置 就 业 岗 位。6.1.2 可 实 行 弹 性 工 作 制,方 便 安 置 社 区 劳 动 力 照 顾 家 庭。6.1.3 帮 扶 车 间 工 人 宜 持 证 上 岗,特 殊 工 种,应 持 有 相 关 工 种 上 岗 证。6.1.4 应 开 展 就 业 人 员 岗 前 培 训。宜 发 放 培 训 期 间 生 活 补 助、培 训 补 贴 或 采 取 以 工 代 训 等 形 式 进 行 补贴。6.1.5 从 事 食 品、饮 用 水、化 妆 品 等 行 业 的 人 员 应 持 有
10、有 效 期 内 的 健 康 证 明。6.1.6 确 保 帮 扶 车 间 就 业 人 员 享 有 社 会 保 障,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签 订 雇 佣、承 揽 或 劳 务 派 遣 合 同;-配 备 急 救 药 箱 和 常 用 药 品;-为 接 触 有 害 因 素 的 就 业 人 员 提 供 防 护 服、口 罩、手 套 等 基 础 防 护 用 品。6.2 环 境 卫 生6.2.1 帮 扶 车 间 内 操 作、仓 储 及 员 工 休 息 应 合 理 分 区,生 产 中 物 料 与 成 品 分 类 摆 放,破 损 物 料 或 残 次产 品 应 归 类 管 理。6.2.2 帮 扶 车
11、 间 内 应 保 持 干 净 整 洁。6.3 安 全 管 理6.3.1 消 防 安 全6.3.1.1 用 电 设 施、消 防 设 施 等 应 运 转 正 常。6.3.1.2 消 防 设 施、器 材 不 得 挪 作 他 用。6.3.1.3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不 应 被 占 用 堵 塞。6.3.1.4 工 作 危 险 区 应 设 有 警 戒 标 志。6.3.1.5 发 生 火 灾 时 应 立 即 报 警,并 及 时 扑 救 初 期 火 灾,协 助 维 护 火 场 秩 序,配 合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工 作。6.3.1.6 应 定 期 组 织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和 消 防 演 练。6
12、.3.2 设 施 设 备6.3.2.1 用 于 生 产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保 养 维 护 并 记 录,存 在 故 障、安 全 隐 患、不 在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内 的设 施 设 备 不 得 使 用。6.3.2.2 有 毒、有 害、易 燃、易 爆 物 品 的 入 库、保 管 应 填 写 记 录,并 用 单 独 的 房 间 存 放,领 用 应 有 专人 负 责,并 填 写 领 用 和 消 耗 记 录。6.3.2.3 应 按 操 作 规 程、操 作 说 明、使 用 说 明 操 作 或 使 用 设 施 设 备。7 职 责 要 求7.1 职 能 部 门7.1.1 制 定 帮 扶 车
13、间 建 设 规 划,认 定 帮 扶 车 间,做 好 统 筹 协 调、政 策 宣 传 等 工 作。D B 5 2 2 6/T 2 4 4.1 3 2 0 2 337.1.2 定 期 开 展 督 导 检 查,促 进 帮 扶 车 间 规 范 生 产、高 效 运 营、绿 色 发 展。7.1.3 定 期 开 展 劳 动 报 酬 发 放 检 查,确 保 安 置 社 区 劳 动 力 的 劳 动 报 酬 发 放 到 位。7.1.4 建 立 帮 扶 车 间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对 弄 虚 作 假、有 名 无 实 的 帮 扶 车 间 应 予 以 撤 销,追 回 相 应 补 贴奖 励 资 金,并 追 究 相
14、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对 已 开 展 运 营 的 帮 扶 车 间 经 复 查 确 已 不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及 时 有 序予 以 摘 牌 退 出。7.1.5 在 资 金 帮 扶、业 务 流 程、人 员 培 训 等 方 面,向 帮 扶 车 间 运 营 主 体 提 供 优 惠 政 策,包 括 但 不 限 于:-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及 贴 息 等;-社 会 保 险 补 贴、吸 纳 就 业 补 贴、创 业 场 所 租 赁 补 贴、培 训 补 贴、稳 岗 补 贴 和 自 主 创 业 补 贴 等;-费 用 减 免 或 资 金 奖 补 等;-业 务 办 理 绿 色 通 道。7.2 运 营
15、管 理 者7.2.1 应 做 好 安 全 生 产、环 境 卫 生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工 作。7.2.2 应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设 备 投 入,确 保 帮 扶 车 间 的 正 常 运 营。7.2.3 应 做 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确 保 不 对 环 境 和 人 员 造 成 污 染 和 损 害。7.2.4 应 及 时 支 付 场 地 租 金、水 电 费、税 收 等 费 用。7.2.5 建 立 用 工 档 案,做 好 就 业 人 员 的 用 工 统 计,按 照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7.3 就 业 人 员7.3.1 积 极 主 动 接 受 技 术 指 导 和 务 工 要 求,学 习 掌 握 操 作 技 能。7.3.2 根 据 帮 扶 车 间 规 章 制 度 及 生 产 经 营 需 求,完 成 本 职 工 作。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