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完整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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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劳动合同完整版8篇解除劳动合同篇1本合同由_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_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与工会签订,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

2、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征求工会同意。第三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尊重职工的劳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发挥职工的生产、管理积极性,科学地规范企业与职工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企业必须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企业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工热爱、关心企业,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努力

3、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五条双方依据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经营者与职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应以企业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准。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活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劳动竞赛和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七条企业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足额计提、按时拨交工会经费。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工会通报。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应严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5、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纠正。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职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亦应做好工作。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一)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按以上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四)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三条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行上岗聘用制,并签订岗位合同。(一)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凡在

7、岗人员都应签订岗位合同,按管理权限范围分级进行;(二)职工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劳动组合,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上岗;(三)因岗位定员限制或职工素质等原因未能签订岗位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岗位合同的人员为企业内待岗人员。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

8、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篇2

9、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经_方提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的劳动合同。_方同意与_方解除劳动合同。二、乙方自愿辞去公司三、甲方已结清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有的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四、乙方承诺:1、乙方不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2、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业务(包括不得使用甲方单位介绍信和名片等)。3、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遵守已与甲方签署的保密与禁止协议的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在

10、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及早完成未完结工作;2、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全面移交公司财物、资料档案和应该移交其它事宜;3、清理收回经手的应收款项,保障公司财产资金安全;4、清理积欠公司的个人债务和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5、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16、乙方应为所其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按其在职期间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按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条款索赔。六、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认真履行有关义务,严格遵守约定条款,不得违约。乙方如违反

11、上述条款,甲方有权按以上条款索赔,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和对其它债务(费用)的追索权。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公司乙方:代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解除劳动合同篇3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二、甲方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元。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止。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

12、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甲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

13、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等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篇4甲方(用人单位):_,法定代表人:_,负责人:_,乙方(劳动者):_,性别:_,民族:

14、_,文化程度:_,身份证号码:_,户籍地址:_,邮政编码:_,通讯地址:_,手机:_,电子邮箱:_,本单位起始工作年限: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年_月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一条、_(方)因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自_年_月_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费用等共计¥_元(写:_人民币)。第三条、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年_月止。第四条、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提供

15、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第五条、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第六条、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_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解除劳动合同篇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16、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

17、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工伤职工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动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裁减工伤人员。【知识点】临近退休人员两个一次性支付递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_25号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8、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19、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反之,在其它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工伤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包括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如果工伤职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21、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篇6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

22、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23、:(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篇7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关口:一是招聘,二是解除。就当前的劳动法律体制来说,招聘关口相对容易,涉及法律问题不多,且因劳资双方处于蜜月期,不易发生劳动纠纷。而解除关口,因解除事实既定,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双方之间潜在矛盾集中爆发。因此如何做好解除关口的合规化操作,就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及相

24、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企业解除操作做梳理指引,帮助企业做好解除合规操作。员工过错解除要点指引特征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基本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1)录用条件明确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触的过程,实务中企业会设置录用条件以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员工的标准。因此明确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首要条件。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通知书、录用函、录用条款等方式予以明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2)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录用

25、条件明确之后,企业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予以解除。(3)试用期内解除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作出解除行为,并将解除的书面文件送达职工。如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4)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企业应当注意保留与员工工作表现以及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考评表格、与员工工作表现有关的电子邮件、员工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书等。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1)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规章制度生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针对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条

26、件等内容,企业需要与职工代表、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听取职工意见,而后制定相应制度;公示程序是企业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告知书、规章制度附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目前存在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且已经过公示程序,告知职工的,部分地区如广东可以作为有效的规章制度适用。但从谨慎操作角度考虑,建议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予以完善。(2)严重性判定违反规章制度分为一般违反和严重违反,实务中如何界定严重违法,企业可以从规章制度的设计方面予以考虑:一是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二是建立

27、员工违章层级制度。将员工违规行为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低等级违规行为超过一定次数累积为严重违规;三是设立兜底性条款。规章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包括所有的违规方式,对此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兜底条款,以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不适用严重违章。(3)证据保留严重违章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企业通过严重违章解除的必须注意保留职工违章的相关证据,以防因无法举证造成不利后果。(4)送达解除通知书对企业单方解除的形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从证据保留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用书面的解除方式,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书,并在解除通知书中明确严重规章的解除事由。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对于该项解除方式,建

28、议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考虑,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对职工侵权行为的过错状态,重大损失是关于损失的结果,过错状态和损失结果之间通过因果关系连接。(1)过错状态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是不同的两种过错状态。严重失职的过错是重大过失,即员工因为疏忽或者自信而导致企业损失,对重大过失的判定一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营私舞弊是员工的一种故意状态,为了自身或者他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导致企业损失。(2)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是解除员工的基础,企业必须证明此种损失与员工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此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员工操作失误造成机器设备损坏、员工怠工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等。(3)重大损失如何界定损失

29、的重大程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的判定一般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重大损失。(4)该项解除方式的举证责任也在单位,单位必须就三方面进行举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过错状态,因果关系和重大损失建议如发生该类情形,企业应做好相关的证据保留工作。(5)关联诉讼对员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企业不但可以以此解除员工,也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要求员工按照侵权责任法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注意,对于员工一般过失和非重大损失,因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对此要求员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职工兼职解除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30、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对此种情形的解除,注意三个方面的操作要点:(1)排除法定兼职对于职工的兼职一般分为法定兼职和非法定兼职。法定兼职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四类职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保留,与新企业之间形成新劳动关系,但因原劳动关系无须实际履行,不会产生影响新劳动关系履行的情形,因此对这四类人员不适用兼职解除;二是非全日制人员。非全日制的兼职分为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非全日和全日制兼职两种方式。对于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职是法律允许的,不适用兼职解除;非全日和全日制的兼职可以作为兼

31、职解除的情形;三是科技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兼职。中科院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意见规定中科院科技人员接受院内外其它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职务及从事科研、科技开发等活动,不过实务中因中科院的意见效力等级过低,且仅限于中科院内部人员,适用范围有限。(2)兼职解除的前置程序确认员工兼职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但必须举证证明兼职行为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存在一定的证明难度;二是发现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企业可以先向员工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如员工收到之后,拒不改正的,则企业可以直接解除。此种方式避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但必须

32、注意送达停止兼职行为的通知的前置程序。无效劳动合同解除(1)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可适用于解除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故意夸大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最典型的莫过于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学历、工作经历证明。为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损害,对此企业可以以订立承诺书的形式规避风险,让员工在入职之前签订承诺书,规定如劳动者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如其提供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注意解除界限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往往会导致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所有的欺诈、胁

33、迫和乘人之危都会导致解除的后果,必须注意这种解除方式的界限。依据法律规定,员工入职时企业需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员工承担被动告知义务,且范围仅限于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以欺诈为例,在认定欺诈成立时,我们就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企业的欺诈构成范围较广,如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情况不符合实际导致劳动者形成错误认识并与之缔结劳动合同,则形成欺诈;员工的欺诈范围较窄,仅限于应用人单位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时才能形成欺诈。比如员工婚姻情况,单位未要求员工告知的,员工隐瞒

34、婚姻情况就不能构成欺诈,也不适用解除。(3)混合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原因中,欺诈是最常见的,但在员工有欺诈行为,企业亦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个时候企业和员工均有解除权,则因先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因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消灭,也同时导致相对方解除权失去了行使的基础。因此建议企业在存在混合欺诈的情形下,先行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除此类解除一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第二,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员工被劳动教养的。(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企业不能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

35、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过此种情况下,如规章制度将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作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可以适用严重违章解除。(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刑事责任的限定范围,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实务中认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文件为准。(3)员工被劳动教养,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情形没有保留,且20_年全国人大已经做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除了劳动教养,因此对员工被劳动教养的,企业

36、不得单方解除。同样,员工被劳动教养如被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企业可以依据严重违章解除。员工非过错解除要点指引特征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基本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对该类解除的适用,首先要区分医疗期和治疗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对职工的一段解除保护期。而治疗期是职工实际治疗疾病的期

37、限。如治疗期短于医疗期,则治疗期内职工享有解除保护。治疗期长于医疗期的,超过部分不受解除保护。(2)核算医疗期期限。对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核算,按照下列表格确定。(3)医疗期满考核。医疗期满后员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期满后治疗尚未终结,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手续,享受病退待遇;如达不到1-4级,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则企业可以据此解除;二是医疗期满员工恢复工作的,应当视员工的恢复情况分类处理,员工恢复原状的,不影响原工作的,则单位不能调整其工作;如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单

38、位可以单方调整员工岗位,员工还不能从事调整后的岗位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应比原岗位轻松或者工作量降低。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类操作必须设定相应的操作环节,按照下面的流程进行操作:(1)设定岗位标准。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确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以此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指标。(2)建立考核体系。针对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建立客观的考核体系,通过考核判定员工知否达到岗位要求和完成目标责任。如员工经考核未达到要求或完成目标的,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以不胜任工作处理。(3)不胜任处理。员

39、工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处理。对于培训,必须注意培训的内容为岗位能力、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目的是提升员工的人岗匹配,且培训之后员工仍然返回原岗位。对于调岗,必须注意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员工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但是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建议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一是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二是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4)解除。员工经培训考核后仍然不胜任原岗位或者经调岗后仍然不胜任新岗位的

40、,企业可以单方解除。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判定客观情况变化。对重大客观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是依据重大情势变更原则来认定,将客观情况界定为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体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客观性。此种变化是客观性变化,而非企业主观意愿;二是变化的主体是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应当与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对比;三是重大性,变化导致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符合这三个标准,则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以适用该项

41、解除。(2)协商前置。该项解除必须经过协商的前置程序,协议一致的,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无法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中,建议企业向员工出具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并保留相应材料,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协商前置程序。(3)排除非客观情况。实务中一般依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有过相应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除此之外,如企业之间的股权并购、合并、分立、企业变

42、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应当予以排除。经济性裁员要点指引特征经济性裁员是企业裁员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适用多人裁员的解除方式。但经济性裁员同样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员方式。对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员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员的程序要件。经济性裁员人数限定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更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

43、定进行重整的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生产经

44、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显然判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主体是当地政府部门,其依据是当地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因此,采用此种事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首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方可适用经济性裁员。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

45、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企业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本身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因此引发员工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对该项目操作应当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构建,即因情况的重大变更,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已经丧失,需要双方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协议变更的,则适用经济性裁员。从这个角度理解该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项、第40条第3项有重复之处,但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均属企业自主行为,其又与客观情势有所不同。即该条的适用需要企业举证证明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并证明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如此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

46、,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该操作应当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加以区分。比较两者的法定条件可以发现,前者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后者为其他(除企业破产、经营困难、企业转型等)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此前者所规定客观情况应当是包含后者的客观经济情况的。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较简单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预告解除,因此该条款的实质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合意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则是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方案

47、报备-解除合同,该条的关键在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从立法目的来说,前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者则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时,可以用经过报备程序替代与劳动者协商的程序,藉此降低协议成本,实现裁员目的。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经济性裁员的反向限定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六种情形,如果员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的,则不能对此采用经济性裁员,否则构成违法解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然这六种情形均是职工个体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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