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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编办、进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 我区2023年开展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协作,积极推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已根本完成,初步解决了水利工程治理经费难、治理不到位的问题,为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效劳我区经济社会进展奠定了良好根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办电
2、2023107号)精神,为全面检查全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成效,打算组织开展全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心组织,仔细开展验收工作 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验收是检查各地改革成效的根本途径,各市要仔细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分市级验收和自治区验收两个阶段。 (一)市级验收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员积极协作,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当完成。市级验收工作要求在2023年9月底完成,并将验收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治区验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进展和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
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开展。请以上各个部门落实一名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其中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要派出一名厅级领导,并于2023年8月底前将名单报至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185213传真电话:07715622023联系人:韦松益) 自治区验收实行抽查验收的方法,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作出安排,详细验收时间待自治区水利厅通知,验收完成后要准时将验收状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广西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法(桂水水管202326号)进展。自治区水利厅要对验
4、收方法准时进展补充完善,加强对各市验收的指导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改革质量 各地在开展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精神,把好验收关,确保各项改革工作的确落实到位,特殊是人员根本支出经费和工程修理养护经费等要足额落实到位,保证改革工作的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一般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要求完成水管单位重新定性定编,或定性未表达水管单位公益性特性的; (二)未完成定编到人; (三)公益性人员根本支出经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规划和承诺的; (四)修理养护费未全额落实,又没有政府分期到位的规划和承诺的。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面
5、完成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连续加强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催促各有关部门亲密协作,抓紧深化和完善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级进展改革、财政、编委、人事、社保、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将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已完成验收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本验收要求准时订正和完善当地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要补充上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作拖拉、推诿而影响改革进展,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不能通过验收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篇2】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治理暂行方法 3月10日,广西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治理工作会议。国务院
6、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实施5年,广西水利改革取得关键性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已根本完成,水利工程治理正逐步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截至去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列为水管体制改革的562个单位全部重新定性定编,共核定编制13715名。有改革任务的97个县均已把公益性人员支出经费列入部门预算,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落实公益性治理人员根本支出1.38亿元,全部核定财政拨款经费已全部到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工程修理养护费1亿元,占应落实的85%。大局部单位通过了自治区组织的抽查验收。 2023年,广西加大了水利工程治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推动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
7、工程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共完成了中心规划内548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完成了827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去年广西共争取到位中心水利资金32.52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特殊是2023年第四季度新增投资中,争取到中心水利资金11.16亿元,比全国的平均数多近1倍,列各省区前茅;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12.59亿元,完成任务的105%;完成河海堤防建立44公里,完成投资4.12亿元。 2023年广西将进一步完善国营水管单位改革,全力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河堤防建立及江河治理,完成堤防水利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新建标准海河堤防52公里;建成标准海堤17公里,标准河堤17公里
8、;开展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抓好2-3个试点县的农村小型水库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进展水利经济,从根本上扭转水管单位收不抵支、经济拮据的局面,实现扭亏为盈,行业初步脱贫。 【篇3】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治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漂亮乡村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治理的通知湖北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2
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限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治理,适用本暂行方法。 城镇开发边界限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第三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治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省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表达乡村风貌,鼓舞采纳反映我县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其次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治理依法科学有序进展。乡镇人民政府担当属地治理责任,建立乡镇农村建房审批治理机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担当农村宅基地使用
10、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立查处主责,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建对外审批效劳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安排,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依法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视治理效劳工作。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以下重点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进展审查审批: (一)国家级、省级自然爱护地及其周边需要进
11、展景观管控的区域; (二)本暂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铁路、国道、省道、旅游景观路两侧各200米以及城乡出入口门户景观区; (三)本暂行方法其次十七条规定的乡村风貌重点管制区域; (四)城乡融合示范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区以及因国土空间规划需进展重点管控的区域。 第九条县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县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城管执法、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指导、监视等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
12、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建立治理 第十二条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掌握个人建筑住宅,确需批准建立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7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大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大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立用地
13、)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集中建立安置点等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住宅面积实行住宅建筑总量掌握,住宅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层高不超过3.3米,其中底层层高不超过3.9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0.5米,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五条制止在农村以下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 (一)永久根本农田爱护区; (二)生态爱护红线核心区,其他区域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三)江河湖泊爱护范围; (四)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大路两侧建筑掌握区; (五)有重大地质灾难以及安全隐患区; (六)城乡
14、建立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掌握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止建房区域。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住宅建立: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意分户住房需求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撤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立需要迁建或者根据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或者建新居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
15、、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改扩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可证明村民身份的材料; 异地申请新宅基地建房的,需供应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限时撤除旧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村集体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农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集体争论,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交村民
16、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派驻的专职人员到现场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批准前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村民应当根据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其次十一条申请人办理完毕宅基地建房审批手
17、续后,应当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立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现场进展免费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的,村民不得擅自开工建立。 其次十二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准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立等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查验核实,参加核实的部门应当提出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将相关建房审批、验收资料整
18、理归档。 其次十三条建房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乡镇派出机构的验收资料等材料,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乡镇设置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风貌管控 其次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鄂南民居建筑,对选用鄂南民居建筑图集中推举建筑外观效果进展建立的,由县财政予以1000元资金嘉奖。 其次十五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通城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建筑特色,鼓舞采纳我县鄂南民居建筑风格。 其次十六条加强环境风貌管控,敬重村庄传统选址格局,敬重现状地形地貌,爱护自然景观要素,严禁在建立过程中大填大挖,破坏环境。
19、 其次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纳我县鄂南民居风格进展个人住宅建立,突出我县鄂南文化景观特色。 (一)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自然历史文化爱护区域的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纳我县鄂南民居风格进展设计和建立。 (二)在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大路、重要的生态岸线两侧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宜采纳我县鄂南地域传统文化建筑风格进展设计和建立。 (三)在其他区域村落新建、改建农村村民个人住房的,宜采纳具有我县鄂南民居风格的建筑元素进展建立。 其次十八条加强历史文化风貌管控。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20、、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自然历史文化资源的村庄建房的,应当敬重和爱护村庄传统肌理脉络、山水田园空间格局、建筑风貌等,建筑用材、颜色应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 全面爱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根据历史建筑爱护要求掌握建筑高度、颜色和立面样式。对已经纳入爱护名录的农村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撤除、迁移。村落范围内的大树、古树应当予以爱护,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栽。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未根据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定进展建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展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方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治理暂行方法还有效吗广西集资建房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