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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三篇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觉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爱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状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根底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
2、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供应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承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当保管。 第六条对采纳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特地场所进展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纳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根底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精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供应姓名等个人信息的
3、,应当敬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需实行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马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治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展敲诈讹诈、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供应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爱护规定,有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
4、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爱护预案、实行爱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实行,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有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峻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峻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二篇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标准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成功。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电【2023】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23】4号)、中
5、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责任划分。 (一)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状况汇报。 2.对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讨论解决,仔细部署,并催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详细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参谋
6、,帮助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催促和详细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协调各方力气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4.深入实际调查状况,讨论问题,制定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当开展。 5.定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详细部署,并催促工作落实。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责任。 1.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仔细组织、协调,推动并落实鹰潭、贵溪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讨论制定我场落实措施。 2.催促和指导各单位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负责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7、,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标准工作台账,加强上下沟通联系,详细负责指导、协调、催促、推动和问责等工作。 三、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责任督导和追究。 1.本单位、本辖区发生了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事)件的。 2.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扩散,未发觉或发觉了不上报的。 3.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干部职工反映剧烈的涉黑涉恶线索,不进展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准时反应办理结果的。 5.发生了有影响的黑恶势力“关系网”“爱护伞
8、”案件,并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办的。 6.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为需要追究的其他事项。 四、责任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开除或赐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治理权限办理。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三篇 一、为进一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标准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成功。依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扫黑除恶
9、专项斗争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做到有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所要坚决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直接责任,催促党员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履职尽责。 三、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队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或涉黑涉恶案件及案情,造成重大影响或贻误打击违法犯罪的; 2、对线索排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摸排不到位,对应发觉的问题没有发觉,发觉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 3、对日常监管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有乱不治,导致黑恶势力滋生扩散的; 4、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
10、题,经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5、对群众反映剧烈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进展核查或核查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准时反应办理结果的。 6、不重视法律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甚至造谣、信谣、传谣,致使产生负面舆情并集中扩散的; 7、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通过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 8、为涉黑涉恶势力推波助澜、牵线搭桥,甚至与黑恶势力形成“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的; 9、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称兄道弟,为涉黑涉恶势力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社会地位的; 10、为涉黑涉恶势力违法承揽工程工程、猎取经营权等供应帮忙,甚至以本人或
11、亲属名义,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加其中并猎取非法利益的; 11、其他为涉黑涉恶势力供应便利的行为、或不仔细履职尽责情形的。 四、责任追究。 干部违反本规定所列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通报批判、提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对于情节较重,需实行停职、开除或赐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问责的,交由市局监察室根据治理权限办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迫责: 1、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迎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 2、消失问题后,不实行整改及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3、干扰、阻碍、不协作问责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加重问责情形的。 5、对科室未排查出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经相关部门上报并立案侦查的,根据“一案三查”要求,追查相关科室责任,若有“爱护伞”问题依律严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