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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 一、培训的原则 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仔细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级实施、职责明确的原则,根据“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确保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规划的完成,确保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培训率到达100%。 二、培训对象和范围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养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承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
2、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含临时工)。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经理、厂长等。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部门负责人、治理人员及其未设安全治理部门专(兼)职安全治理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其他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三、培训内容 l、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治理根本学问、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学问; (3)重大危急源治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治
3、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治理阅历;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治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学问;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治理阅历;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
4、下条件和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及以上学历;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需进展与本工种相适应的、特地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详细考核内容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作的职工安全生产学问电视培训教学光盘
5、和编写的职工安全生产学问培训教材的内容;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留意的安全事项; (6)有关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安排和要求 1、非煤矿山(砖瓦企业)、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资格培训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6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48学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20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2、除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6、全生产治理人员资格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8学时,两年复审1次,复训时间为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4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100学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学时,两年复审复训1次,复训时间为24学时。 4、危急化学品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必需经国家、省认可的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发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证书,不得任职上岗。 5、除高危行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治理人员必需由国家、省认可的具有三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展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任职上岗。此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必需在年3月底前全部培训完毕。
7、 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托付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展培训,由镇安监所负责考核发证。考核发证档案由镇安监所存档。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必需在年12月底前全部培训完毕。 7、安全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复训收费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考核不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根据省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本钱开支,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县、镇安监部门用于培训、考核、发证、嘉奖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培训的监视和治理 1、县
8、、镇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3、强化安全技术人才培育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特殊是属于特种作业范畴的工种必需持证上岗。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需实行全员培训。新招工人必需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到达应知应会的要求
9、后才能上岗。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特地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的罚款。 5、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实施培训;安全培训教师未经培训考核或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超出培训业务范围进展培训,由县以上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情节严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撤消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未按规定承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峻后果;确认安康状况已不相宜从事资格证书所要求;离岗、退休和不从事现岗位工作;持证人与安全资格证书不全都;持证人死亡的;考核、发证、复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范围所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发证单位收缴或撤消安全资格证书。 7、县、镇(区)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分级、属地治理的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展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制度、规划及其实施状况;有关安全培训记录、档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8、凡应参与法定培训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其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其后果均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