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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十七篇)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一 托付方:_ 监理方:_ 付款方:_ 托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方托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 本合同标准条件(其次局部);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局部);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局部); 4. 实
2、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局部);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托付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方向监理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头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付方_份,监理方_份。 托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
3、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其次局部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托付方托付实施监理的_。 (2) “托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托付方是_。 (3) “监理方”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
4、。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托付方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方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于托付方、第三方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效劳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其次天零时
5、的时间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 “月”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头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信息系统工程托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二 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书 (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工程名称:_ 托付方:_ 监理方:_ 付款方:_ 托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方托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
6、(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 本合同标准条件(其次局部);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局部);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局部);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局部);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托付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方向监理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7、,向监理方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头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付方_份,监理方_份。 托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
8、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其次局部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托付方托付实施监理的_。 (2) “托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托付方是_。 (3) “监理方”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三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9、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托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详细状况实行傍站、巡察、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商定,定期向托付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仔细、勤奋地工作,为托付方供应与其水平相适应的询问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方使用托付方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托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
10、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工程最终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托付方。 托付方义务 第九条 托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供应工程相关 资料. 第十条 托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规定的工作环境 和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托付监理方担当,则应在专用条 件中明确托付的工作和相应的酬劳。 第十一条 托付方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托付方应
11、当在专有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打算。 第十三条 托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打算的工程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工程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本工程的工程联络人是:_。 第十四条 托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准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托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供应如下资料: (1) 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2) 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
12、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帮助安排监理效劳机构在监理效劳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 托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供应临时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第十七条 依据状况需要,假如双方商定,由托付方免费向监理方供应必要的协作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八条 监理方在托付方托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对信息系统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托付方的建议权。 (2) 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供应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效劳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
13、成为有效的工程建立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托付方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公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托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本钱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托付方提出书面报告。 (4) 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托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托付方提交书面报告。 (5) 征得托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
14、先向托付方进展书面通知。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托付方作出书面报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猎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局部项工程和担心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
15、商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拒绝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托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展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监理方在托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公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托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托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托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其次十条在所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托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
16、提出,由监理机构讨论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托付方权利 其次十一条 托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次十二条 托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其次十三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托付方同意。 其次十四条 托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其次十五条 当托付方发觉监理人员
17、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托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托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其次十六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托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协商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局部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 其次十七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托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方赔偿,按第三局部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效劳合同款的50%。 其次十八条 监理方有责任
18、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托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担当责任。因不行抗力导致托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责任,但有责任维护托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其次十九条 监理方向托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托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托付方责任 第三十条 托付方应当履行托付监理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四 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监理方处理托付业 务时,因非监理方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
19、三十一条 托付方假如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托付方或承包方的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准时书面通知托付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详细内容双方再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在托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马上书面通知托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20、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缘由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托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工程正常完成,承包方与托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全部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需实行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劳之日起7
21、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托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依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托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托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托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连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托付方担当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酬劳(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托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
22、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托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托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监理方单方面的缘由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担当赔偿责任(参考其次十五条和其次十七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效劳合同款的50%;由托付方单方面的缘由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托付方担当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酬劳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八条 的方法计算,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假如托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劳,自规定之日起,还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
23、如下方式计算: 滞纳金=拖欠金额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货款利率拖欠时间累计 (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5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酬劳所实行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第四十三条 假如托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劳或局部酬劳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工程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方担当,由托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托付方担当。 第四十五条 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商定赐予经济嘉奖
24、。 第四十六条 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方任何酬劳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方申明的隐秘,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供应并申明的隐秘。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全部文件拥有版权,托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全都,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全都时,依据权力商定提交仲
25、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局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立部的有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后若消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其次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托付方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时间: (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 托付方供应文件名目,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托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26、 第四条托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打算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别状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商定期限监理单位效劳方未收到托付方的打算意见,可理解为托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托付方的打算。托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 托付方的工程联络人为_。 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 过该工程监理效劳合同款的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
27、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七条 托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托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托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效劳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效劳合同款。 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工程所在地,需要在工程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托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式: (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的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每_底 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 款:余款
28、占总费的10%,在工程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2) 因监理效劳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效劳费用应在效劳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公平互利的原则 友好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 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立的正常进展。 第四局部 附加合同条款 1. 一般状况下,监理效劳机构是代表托付方的现场建立治理者,托付方对有关工程工程建立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效劳机构下达实施。 2. 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托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
29、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效劳标准,保证监理单位效劳的质量,并担当相应责任。 4. 监理方应在监理效劳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效劳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假如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托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托付方可承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托付方为监理单位效劳供应的财产等进展保险上的建议和协作。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效劳。 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托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局部 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30、)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五 工程名称:_ 托付方:_ 监理方:_ 付款方:_ 托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方托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 本合同标准条件(其次局部);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局部);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局部);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局部); 5.
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托付方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托付方向监理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头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付方_份,监理方_份。 托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32、)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托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宅(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其次局部 信息系统工程标准条件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托付方托付实施监理的_。 (2) “托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托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工程托付方是_。 (3) “监理方”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顶目中指_。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
33、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 (5)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托付方托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方托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于托付方、第三方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 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包括篇六 工程名称:_ 托付方:_ 监理方:_ 付款方:_ 托付方_与监理方_,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方托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1.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 2.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 3.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 4.本合同签订地点: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其次局部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 4.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托付方承诺,根据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