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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叶建平广东 惠州2010年7月2023/5/12 2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2023/5/12 3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doc2023/5/12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3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023/5/12 5财税20091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
3、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2023/5/12 6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
4、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23/5/12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2023/5/12 8(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
5、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0年审批确认2008年资产损失120万元,则可以调整2008年亏损-20万元。并在2009年申报表附表四中反映。2023/5/12 9(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6、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2023/5/12 10 国税发200988号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2023/5/12 11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
7、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2023/5/12 12(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分析:企业年度所得 应税项目所得 减免税项
8、目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所得2023/5/12 13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填表时调减1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 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120万元,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不能由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填表时调增2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2023/5/12 14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
9、、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2023/5/12 15(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10、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23/5/12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5/12 17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
11、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023/5/12 18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
12、税款。2023/5/12 19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2023/5/12 20 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
13、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2023/5/12 21 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14、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5/12 22 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1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2023/5/12 23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023/5/12 24 哪些在发生时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6、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2023/5/12 25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
17、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规定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23/5/12 26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2023/5/12 27 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
18、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2023/5/12 28 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2023/5/12 29 3.视同销售计税基础
19、调整存在的问题(1)新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2023/5/12 30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
20、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23/5/12 31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23/5/12 32 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举例 举例1: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
21、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金-增值税 17 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应纳所得税所得额=1000+20=1020?2023/5/12 33 举例2: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一批产品用于广告宣传。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利润2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金-增值税 17 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列支标准30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20=220?2023/5/12 34 如直接作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
22、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7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 贷:产成品 80 分析:实现利润=100-80=20万元;费用支出100,增加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20-20=200?2023/5/12 35 问题:视同销售所得是否可以调整计税基础?某房地产企业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面积80000平米。则:1.实际所得=8000(80000-5000)-28000=32000 2.税收处理:视同销售收入=50000.8=4000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20000+8000+4000)80000=0.4 视同
23、销售所得=4000-0.45000=2000 税收所得=800080000-(28000+4000)=320002023/5/12 36(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分析:一是要求是本企业商品;二是要分摊收入。2023/5/12 37 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电脑包一只,包成本300元,售价500,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不含税销售总收入。帐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 9500-背包 5
24、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 5000-背包 300 贷:库存商品 53002023/5/12 38 思考:企业买一赠一是否涉及增值税?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争议很大 有的地方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大连、冀国税函2009247号。总局意见(网站 2009年08月24日):按无偿赠送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23/5/12 39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
25、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023/5/12 40 4.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税收处理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第九条企业应纳税
26、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5/12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分析:纳税人发现的,3年之内;税务机关发现的,3年?2023/5/12 4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
27、0931号 第二十八条: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2023/5/12 43 举例:某开发产品2008完工,可售面积10000平米,2008年已售4000平米,2009年已售2000平米,剩余4000平米。2009年取得该项开发产品结余成本费用200万元。分析:剩余产品分得40%费用80万元;已
28、销面积分摊60%费用120万元,全部在2009年销售当期申报扣除。2023/5/12 44 国税函2009772号 一、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2023/5/12 45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
29、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2023/5/12 46 5.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5/12 47 中
30、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5/12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析:分配债权债务实际是转变支付方式2023/5/12 49 国税函2008267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
31、、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运用分析:应收款小于实际收取额的可能性大;应付款小于实际支付额可能性大。2023/5/12 50 举例 某企业有应付款300万元(不需要支付),如果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75万元。同时有税后利润200万元需要支付给股东A,股东需要纳税40万元。设计:分配现金100万元,分配应收款400万元,分配应付款300万元。借:应付股息 200 应付账款 300 贷:应收账款 400 银
32、行存款 100 结果:应纳个税=(100+400-300)*20%=40 分析:单位不增加利润,个人实际收入500万。2023/5/12 51 6.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 稽查案例 某企业将自有资金借与部分关联企业使用,未收取利息费用。某市稽查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发1995156号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认定某企业与各关联单位和非关联单位存在业务往来,核定某企业应收取关联方资金占用费并以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上述处理存在什么问题吗?2023/5/12 52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
33、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023/5/12 53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
34、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2023/5/12 54(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35、。2023/5/12 55(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2023/5/12 56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2023/5/1
36、2 57 廖体忠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2023/5/12 58 营业税问题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
37、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023/5/12 59 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023/5/12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
38、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023/5/12 61 7.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023/5/12 62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
39、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2023/5/12 63 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性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
40、性投资为实收资本。2023/5/12 64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5/12 65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
41、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2023/5/12 66 银行借款统借统还征免税问题 财税字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42、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2023/5/12 6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
43、023/5/12 68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2023/5/12 69 8.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税收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
44、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2023/5/12 70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
45、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023/5/12 71 国税函2008635号 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2023/5/12 7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
46、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意见:计提时不能扣除;发生时可以按规定扣除;资产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2023/5/12 73 9.政府补贴收入征税处理问题 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分析:一般企业基本没
47、有不征税收入2023/5/12 74(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023/5/12 75 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
48、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2023/5/12 76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
49、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3/5/12 77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023/5/12 78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
50、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