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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构成
2、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能有效防止赌博(to Prevent Gambling);、可以减少道德风险(to Reduce moral Hazard);、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to Measure the Loss)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Chapter 6
3、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2、各类专业人员。3、制造商、销售商等。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2、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任何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4、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以上人外,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五、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适用时限(一)保险利益的转移(二)保险利益的消灭(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保险利益的转移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继
5、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而财产保险中大多要求从订立到履行合同全过程都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不要求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具有保险
6、利益。人身保险仅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案 例 分 析保险利益案例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同年11月底银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李某在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1992年离婚,此后李
7、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李某的前妻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案 例 分 析 王某2001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
8、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
9、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Disclosure)(二)保证(Warranty)(三)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1、保险人告知的含义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10、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保险人告知的形式?国际市场上和我国在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有什么不同,这对保险人有何影响?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2、投保人的告知投
11、保人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投保人告知的形式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12、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保证的表现形式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1、默示保证经常用在什么保险中?2、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的效力有区别吗?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承诺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确认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放弃在
13、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一)告知的违反及处理(二)违反保证的处理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14、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2、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15、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违反保证的处理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可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
16、偿原则的含义(Principle of Indemnity)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五、代位原则六、分摊原则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补偿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无损失则无补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2、保险人所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Chapter 6 Principles
17、of Insurance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1、以实际损失为限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2、以保险金 额为限Chapte
18、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 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赔偿方式支付现金修 复换 置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三、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
19、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财产保险的补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实际现金价值(Actual Cash Value)法,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标准方法是建立在财产损失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的基础上的。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损失补偿方式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是:(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1、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例题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
20、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损失补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2、比例赔偿方式课堂练习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部损
21、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损失补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2)免赔额(Deductibles)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额,即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予赔付的承保损失部分,在损失超过该额度时才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按免赔方式可以分为两种。Chap
22、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免赔额的两种形式绝对免赔额(Deductibles or Straight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额时,保险人支队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额(Franchise Or Franchise Deductibles)方式。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才对包括免赔额内的所有损失均予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四、损失补偿原则
23、的例外(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二)定值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三)重置成本保险。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一)代位求偿(二)物上代位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代位求偿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须已先行赔付保险金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 根据我国及国外保险法的规定:代位追
25、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之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一般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都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收款及权益转让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案情回放 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创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蒋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蒋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张先生获得了蒋某
26、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0000元的保险金呢?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代位追偿权限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保险人;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27、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代位追偿权能否实现不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2007年12月17日,A公司为一辆丰田面包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7月28日,该车在夜间行驶时与一东风大货车相撞受损。事发后,A公司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8月2日,A公司到保险公司协商车辆修理及保险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同意回承保所在地修理。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6日,事故发生地的物价部
28、门受交警大队委托,在没有对面包车解体的情况下对损失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42700元。13日面包车回到承保地,经保险公司及修理厂解体检验,确定损失为53100元。A公司向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货车的车主B公司赔偿损失。2009年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B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车损42700元赔偿A公司的损失。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A公司提出上诉,要求B公司按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53100元赔偿,但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由于B公司以无力赔偿为由,不执行调解认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法院判决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赔付A公司42700
29、元,同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53100元,与物价部门定损42700元之间有10400元的差额,保险公司应该追加赔偿。这一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A公司遂于1999年7月3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53100元是经保险公司核定的,现在只赔偿42700元,自己将遭受1万余元的差额损失,不合理也不公平。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追加赔偿上述差额。保险公司则认为,如果追加赔偿,保险公司对10400元的差额无法行使追偿权,因此
30、只能按照原法院裁定的42700元赔偿。法院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除已赔偿的42700元外,再赔偿A公司10400元。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了代位求偿权,保险人都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伴随着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另一方面,代位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强调的是法律上有效的追偿权的产生,而不是纯经济角度的可否实现的实际追偿数额。追偿权能否实现不能作为保险人决定是否赔偿的必要条件。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
31、保险人的限制 1999年12月,湖南省化工轻工总公司塑料分公司(简称化轻塑料公司)向常德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险,保险标的为聚乙烯,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34万余元,保险责任起讫期为南京港至长沙港。保险合同生效后第7天,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属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所有)在长江武汉水域与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的一艘油轮相撞,造成载运保险标的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死一伤和货物全部倾覆江中受损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汉港监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当即扣押了价值 80万元的油轮及船上价值200余万元的燃油。案例 化轻塑料公司向保险公司
32、报案后,保险公司组织了现场查勘。但在港监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化轻塑料公司、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却回避保险公司,在港监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仅赔偿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失 10万余元,对造成的货损未作处理。此后,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支付了调解协议书确定的赔款,船舶及船上货物均被港监部门放行。此后,化轻塑料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双方未能达成理赔协议。1999年4月,化轻塑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本案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且本案事故属保险责任事故,判
33、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货物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而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提起抗诉,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审、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化轻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一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是在法律适用上,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保险法第46条第1款: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本案分析 财产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情形较为普遍。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被保
34、险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者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权。这就是保险立法上的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的经济补偿,不应当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如果在由第三者的责任致保险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既允许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金赔偿,又允许被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那么,被保险人的所得就会超过保险利益。因此,当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权益就应当转让给保险人。二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即第三者的责任致
35、保险财产损失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第三者的责任致保险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而使第三者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则会使保险法律制度成为违法行为人逃避民事法律追究的借口。这不仅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更是法律的不公平。因此,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主张赔偿的权利。虽然保险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在第三者致保险财产损失的情形下,具有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往往考虑到保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优于第三者,且保险理赔在程序上一般较向第三者索赔简易等因素,大都选择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一些被保险人认为,这种选择权对被保险人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只要被保险
36、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赔偿要求,保险人应无条件地给予赔偿。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现不仅成为保险人的一项重要实务,也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保险合同争议。实际上保险法在赋予被保险人在第三者致保险财产损失的情形下有权选择赔偿主体的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对被保险人是作了限制性规范的。这些限制性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按现行民法学对民事责任的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产生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比如在本案中,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承运被保险人的货物,双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未能履行按期、安全地
37、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显然已经构成违约;而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运输中的货物全部损失,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和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依法都负有对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二是保险人已赔偿保险金。这是因为,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实质上是债务转移的法律制度。而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债没有关联。保险人只有在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才能成为新的债权人,才能主张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利。因此,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
38、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保险法第46条对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法律后果,以保险人是否已赔偿保险金作为依据规定了两种:一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是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放弃行为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的货物受损,是由于湖南省南县航运公司和安徽省宣洲市轮船运输公司的责任造成的,他们依法应当根据港监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且在港
39、监部门扣押的肇事船舶价值足以赔偿货物损失。但被保险人在已参加港监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处理的情形下,却不向第三者提出货物损失赔偿要求,使肇事船舶得以解除扣押。经保险人调查证实,其未向第三者索赔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与两个第三者达成了只解决船舶及船上人员的赔偿问题,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协议。不仅如此,被保险人也从未向两个第三者提出索赔要求。显然,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不仅具有与第三者串通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故意,而且实际上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审、二审中均认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正确行使保险代
40、位权,被保险人应当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则应做到四点,一是准确掌握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的内涵,既了解法律对保险人的限制,也了解法律对被保险人的限制;二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当第三者的责任致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动地参与行政机关主持的事故处理,防止在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处理上,使第三者逃避责任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四是及时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防止遭遇时效丧失、追偿困难等情形。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物上代位 我国保
41、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代为求偿与委付的区别
42、 代位求偿物上代位(委付)前提条件保险人地位适用范围代位权限行使时间第三者主动取得非寿险赔偿金额为限赔偿保险金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协商取得财产损失险所有权申请同意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六、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建立在重复保险的基础上。回忆什么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关系如何?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重复保险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方式,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即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条件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应负赔偿的最
43、高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首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前一家保额的情况下,才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2万20万 5万=0.5万乙公司:=8万20万 5万=2万丙公司:=10万20万 5万=2.5万赔 款:损 失:保 额: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限额责任分摊方式保 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
44、公司10万5万甲公司:=2万12万 5万=万乙公司:=5万12万 5万=万丙公司:=5万12万 5万=万赔 款:独立赔偿限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5万+丙公司5万=12万损 失:10 1225122512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保 额: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赔 款:甲公司:2万乙公司:3万丙公司:0万损 失: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第四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Chapter 6 Princip
45、les of Insurance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一)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二)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
46、个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 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 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
47、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实践课堂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驰时,突然,从后面飞驰而来一部人货车(后经交警裁定:人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诚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切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与两小时后身亡。王诚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与第二天死亡。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
48、健康,而王诚则患心脏病多年。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Chapter 6 Principles of Insurance案例分析某人在行走时,因心脏病发作跌倒死亡,其生前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1万元;单位为他投保了团体人身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保额5000元。这样他的家属可领取多少保险金?为什么?如果此人是遇车祸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赔偿给他5万元,死者家属又可领取多少保险金?肇事司机的赔款又如何处理?为什么?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