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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_应急预案方案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准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展应急处理,确保我镇畜牧业的安康进展,确保人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
2、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由政府马上组织民兵武装、公安、财政、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气,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协作,实行紧急预防、掌握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 某某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财政、公安、民兵武装、交通、工商、卫生、畜牧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掌握和扑灭工作;镇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畜牧站,由镇分管农业工作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疫情的诊断、收集
3、、疫情报告、分析疫情进展态势、确定疫情等级、提出启动和停顿预案的建议等工作,代表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村、各单位落实预案,并监视实施。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文来自小编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掌握工作,打算启动和停顿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依据国务院、全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总指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1、畜牧兽医站: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疫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进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提出封锁建立,并参加组织实施; (3)对设点内病畜
4、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区和受威逼区的消毒等实施监视和指导; (4)组织对易感动物进展紧急免疫接种; (5)对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实施监视与治理; (6)负责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资金使用规划; (8)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视人员参与疫情的掌握和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依法防疫和扑疫; (10)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规划,为政府组织扑疫供应依据。 2
5、、财政所: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治理,并依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准时拔付资金。 3、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救助,帮助公安作好安全保卫工作。 4、派出所: 帮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戒严,实行强制处理的社会治安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 依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的交易市场。 6、民政: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卫生: 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监测接触病源人员的检查诊断及发病人群的治疗工作。 8、村委会: 要积极协作镇政府和各部门做好防治禽流感学问的宣传,一旦消失疫情,应积极帮助做好防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9、其它部门: 严格根据国
6、务院、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供应便利和支持。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发生后,镇指挥部要马上上报市指挥部并依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展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实行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催促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二)疫情的扑灭程序: 1、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全国总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根据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2、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视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
7、构确认。 (2)调查内容: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并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缘由。 3、安排和部署 依据调查的状况准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4、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逼区,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5、消毒 根据消毒标准,对疫区和受威逼区实施强制消毒,杀灭病源。 6、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逼区及相邻地区根据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挨次,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的集中。 7、处理病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坚决扑杀,并根据gb16548-1
8、996标准(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备查;对病禽扑杀、无害化处理拍照、摄像、资料存档。 8、解除封锁。 疫区最终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须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须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消失,且经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核实后,由公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下达解除封锁令,方能解除封锁。 9、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状况、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展仔细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指挥部。 四、其它事项: (一)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
9、每年应依据当地状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用于物资购置、扑杀动物补助、疫情监控和处理等。 (二)凡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预案。 突发应急预案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突发应急预案,欢送阅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公布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
10、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公布 4.9应急完毕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视治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嘉奖与责任 7.3监视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治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快速掌握事态进展,程度地削减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
11、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治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力量、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大事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详细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依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详细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标准有序。针对
1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预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蔼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构造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日常思想预备、预案预备和工作预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纳先进的猜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响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
13、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到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大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到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
14、急预案;打算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大事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详细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大事的信息,准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15、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行业治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反响机构方案;参加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供应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预防和应急救援供应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掌握、危急品去除、帮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催促检查,催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视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16、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依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供应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准时对伤病人员进展抢救。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依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加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帮助核实污染损害状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爱护区,通知所属治理部门实行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担当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
17、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加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急物和污染物去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供应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大路局负责协调解决一般大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大事: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急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立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力量、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大事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大事:如恐惧攻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群体性大事、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大事的风险
18、、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难大事:如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供应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爱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力量和运输畅通、供应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大事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大事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信息公众信息相关
19、部门(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供应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社会安全大事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隐秘情报信息;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治理部门)供应事发地港、航道、通航设施、危急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根底设施建立、港口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大事的风险源信息;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公布或提众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供应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详细报送程序按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突发大事信息处理方法、重大突发大事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把握的
20、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依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状况,准时确定和公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大事的风险,准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展综合分析猜测,供
21、应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响对策措施建立,公布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公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峻(级)和特殊严峻(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难、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大事、公共卫生大事、重要物资短缺大事,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大事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准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准时
22、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公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马上实行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公布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马上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峻、特殊严峻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峻、特殊严峻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不会发生时,公布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马上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
23、进入预警期的,应马上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实行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依据其可控性、严峻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级)、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级)四级。 4.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级:一般港口局部患病严峻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造成56级航道发生较严峻堵塞或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掌握的;对当地社会、
24、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 4.1.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局部患病严峻损失,一般港口患病严峻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峻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掌握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 4.1.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患病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患病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惩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造成4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
25、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 重大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掌握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 4.1.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级:重要港口瘫痪或患病灾难性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峻堵塞24小时以上;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2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难或公共卫生危害,对全省的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大事。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6、,同时将大事进展状况准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 4.2.2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大事进展状况准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觉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大事进展状况准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殊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并组
27、织实施,准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状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程度地削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治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觉场位置、大事性质、事发缘由、时间及进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状况和联系方式。 (2)大事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状况。 (3)是否有危急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急及已实行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展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状况;已实行的措施、效果,
28、已发出的救济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状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信息分析工作,追踪大事进展,准时把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纳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
29、发公共大事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打算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准时搜集、把握相关信息,上报大事进展变化状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快速上岗到位,分析大事性质,猜测事态进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快速实行处置措施,掌握事态进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后,应准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
30、社会力气发动与参加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大事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依据大事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发动驻军和社会力气参加应急处置。社会力气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大事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治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立、疏浚和航标维
31、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赐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退断航和压港的诱因,留意掌握危急货物泄漏源,实行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大事 海事、港航治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快速绽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急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掌握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
32、的其它地区消失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后,帮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难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准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留意灾难动向,及早充分估量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预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把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状况及治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风险的港口和航道四周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
33、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急的现场:应急人员应实行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把握作 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行动;一旦状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马上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急化学品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需
34、做好充分的防护预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假如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应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急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急区离开的全部人员进展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根据规定进展医学检测和观看。 4.7.2群众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公共大事及其衍生危急威逼的人员应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部应亲密监视险情,准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部提出意见、请示。如危急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和四周居民,应进展局部疏散。
35、 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规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掌握、疏散目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知有关人员自身爱护的留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准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心情稳定。 4.8信息公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信息公布遵循实事求是,准时精确的原则。 县交通局会同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大事新闻公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信息公布工作。 4.9应急完毕 4.9.1应急完毕条件 (1)大事已得到掌握。 (2)港口通过力量、航道通航力量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急或危急隐患的排解等
36、)已经完毕。 (5)危害已经消退。 (6)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逼已经得到排解; (7)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当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9.2应急完毕宣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应急响应进展状况根据有关程序宣布应急完毕。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展补偿、赔偿。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大事严峻受损的水路交通根底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县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大事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7、 5.2调总结与评估 应急完毕后,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小组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进展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帮助调查小组工作,仔细答复与大事有关的询问,真实地供应各种记录。 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写调查报告与 总结,对应急阅历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良建议,并组织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进展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建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实行各种通信方式确保救灾抢险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互联网的根底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立。重要通信设施、
38、线路和装备应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在整合水路交通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根底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通信保障体系。 6.2资源保障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了解把握有关应急资源,包括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和物资保障等。 6.3经费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资金依据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根据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担当和保障。 7监视治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采纳多种方
39、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避灾等学问的宣传工作。 7.1.2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领导干部、应急治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 7.1.3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应依据实际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力量。 7.2嘉奖与责任 对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嘉奖。对不仔细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赐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县交通局、县应急治理办公室会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确保
40、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大事: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大事。 8.2预案治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依据状况变化,对预案进展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标准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治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加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41、大事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大事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公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爱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大事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根底上,与环境风险分
42、析和突发环境大事应急力量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详细、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意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根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连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根据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编制的
43、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预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公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公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视治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状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藏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