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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再打工遇不公 签“劳务协议”可维权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打工者”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记者采访了解到,已享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确实不属劳动法保护范围,他们在遭遇雇主欠薪、工伤等侵害事件时,如何维权成为难题。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打工者”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记者采访了解到,已享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确实不属劳动法保护范围,他们在遭遇雇主欠薪、工伤等侵害事件时,如何维权成为难题。退休后再打工遭遇不公,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超龄打工者”可签“劳务协议”维权南报网讯(记者张源源)“上了大半年班,单位却一直拖欠工资,还说退休人员再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怎么办?
2、”昨天,玄武法院里来了这样一位“超龄打工者”,就欠薪问题咨询求助。近年来,已达退休年龄的“超龄打工者”在劳务市场上越来越常见。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爱,已享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确实不属劳动法保护范围,他们在遭遇雇主欠薪、工伤等侵害事件时,如何维权成为难题。六旬“护工”养老院内猝死,家属为如何维权犯愁倪先生年过六旬,去年4月经人介绍进入雨花台区一家老年公寓做杂务,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对此只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后因单位另一名护工请假,倪先生便临时担任“护工”职责。“上任”没几天的一个凌晨,倪先生在老年公寓内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认为丈夫猝死应当算“工伤”,倪先生的老伴与老年
3、公寓协商未果后,经人指点诉至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倪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倪先生的老伴也年过六旬,一直在家务农,从没打过官司,听到这样的说法有些“蒙”,到了退休年龄再出来工作,就不算是劳动者了吗?已享受养老保险的“超龄打工者”不受劳动法保护记者从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到,在立案庭导诉台,时常有“超龄打工者”前来咨询欠薪、工伤等问题,市中院民五庭此前也二审受理了江宁、鼓楼、雨花等全市各地“超龄打工者”就确认劳动关系、索要加班工资等提起的诉讼。今年52岁的于女士在一家市政养护工程公司进行河道清
4、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1630元,因工作时已达退休年龄,于女士讨薪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的申请同样没有被受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根据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超过退休年龄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不是劳动者”成部分雇主借口,打工者可签“劳务协议”维权昨天,玄武法院接待了这样一名咨询者,57岁的赵女士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做会计,上了大半年班后却遭遇欠薪,她与对方沟通时,得到的结论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找仲裁也没用”。赵女士说,自己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这家公司以此借口招退休人士“再就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不在少数,自己也不是第一个被“坑”的员工。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了解到,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不少企业热衷聘用退休人员,一些“超龄打工者”面对生活压力,也愿意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一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雇主以“不是劳动者”为名,招聘退休人员却拖欠工资的情况。法官提醒说,“超龄打工者”就业时虽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主动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